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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4-07 10: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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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长洲、方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武与被执行人金长洲、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武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长洲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城11幢620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58268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现已提交了皖新房估报字[2017]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为伍拾肆万陆仟柒佰陆拾捌元【546768元(单价12046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房估报字[2017]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1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9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柏植健、柏培山:原告台德群、李学权与被告柏植健、柏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柏植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德群、李学权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之后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息二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柏植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德群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57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之后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息二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三、被告柏培山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李学权、台德群对被告柏植健提供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267号糖酒批发市场8幢07号房产(产权证号:合瑶120025623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95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96元,由被告柏植健、柏培山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旭彤与被告合肥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鼎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以评估鉴定确定的数额为准);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930605.76元及资金占用费196791.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四倍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如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张晓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商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张燕华、张晓峰、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尚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翔硅业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840543元、违约金108405.4元及经济赔偿金183386元(经济赔偿金以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违约金及经济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如被告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蒋建良持有的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股权及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364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尚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翔硅业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对被告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尚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翔硅业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04342.46元货款及违约金310615元(违约金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止,伺候按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息止),合计1014957.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阮仁华与被告唐庆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军: 本院受理原告彭玉宏与被告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玉宏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11646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以后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淑娟、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斌与被告王军、杨淑娟、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斌借款本金10600000元并支付利息5331852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日,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以10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斌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徐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191元,由原告徐斌负担5191元,由被告王军、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4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军、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军:本院受理原告沈永才与被告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永才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34079.6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以后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鹤林、张晓娜、常正岩、闻才安、曾道芬、陈辉、房阳丽、汤多平、李燕珍、易红兵、宋祖莲、丁现军、邵多玉、乔石光、姚文杰、仇红林、万道虎、段瑞、樊刚、戴书怀、杨棣、胡庆芝、王大清、李少芬、王杰、吕祥、王梅、李兰英、张茂新、朱汉武、徐家应、邵毅先、杨秀英、尹良林、陈德秀、余文彬、薛丽、王剑、余秀兰、张士永、崔翠红、杨守田、余井苹、卢庆成、孔维平、张茂新、钱立兵、吴金霞、陈丽、刘学永、许德芬、梁发根、钱峰、吴千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6、217、218、219、220、221、222、233、234、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1、361、362、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60号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2017)皖01民辖终188、189、190、191、192、194、193、195、196、197、198、199、200、201、211、212、213、216、217、214、215、218、219、252、259、260、261、262、263号民事裁定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明与被告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立明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20301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以后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3FY8X):本院受理原告董义节与被告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医科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董义节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材料款321300元及2014年8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43851元(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云桃: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孙中平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昕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明明、沈学仁、梁少飞、王金陵、刘静、程波、詹郧翔诉你单位因工资、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电话通知未上门领取,且单位没有明确办公地点,本委实地送达未果。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O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公 告
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哲龙与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59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公 告
肥东县万事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本局受理陈焕然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肥东举[2017]0015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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