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七次常委会议二审
诸多规范确保公众“舌尖”安全
备受关注的我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3月29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七次常委会审议,3月30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回应呼声制定《条例》规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何确保人们“舌尖安全”已日益成为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话题。
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被称“史上最严”。2016年初在我省召开的省十二届六次人代会上,又有亳州、合肥、芜湖、马鞍上等65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尽快制定我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为回应代表呼声,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我省食品安全条例,列入了当年度立法计划中。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是完成《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层面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三小”即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省政府第9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并提请2016年12月13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五次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第一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省人大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书面征求我省各市及宿松、广德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并深入多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在多方调研后,省人大法工委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二审的该《条例(草案修改稿)》。
■违法“三小”食品惩罚力度加大
相比一审的《条例(草案)》,提请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突出了对“三小”食品的监管力度,将食品生产经营内容分设分“一般规定”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特别规定”,加大了对“三小”食品违法行为的惩罚。
针对“三小”食品违规生产、违规增加非法添加剂、无标注产品信息或非法标注信息等现象,《条例(草案修改稿)》结合我省实际,对“三小”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用餐厨废弃物作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明确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千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食品小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百元的,并处5百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百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同时明确:食品“三小”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
■校园周边禁设“三小”食品
针对“三小”食品随意乱摆乱放及中小学的食品安全等问题,提请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强化了对幼儿园和中小学的餐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幼儿园、中小学门口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同时明确要求:专门为中小学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定期消毒;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应按规定留样,并做留样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不得提供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条例(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三小”食品的记录保存期限,强化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以进一步倒逼食品生产经营着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度。《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食品小作坊购进的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一年。同时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及国家和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问题食品企业将被“约谈”
提请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积分管理规定,并规定了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和约谈制。
对发生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国家和省规定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对县级以上食药监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同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由上级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对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此外,提请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开、建违法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等相关事项均作了严格规定,切实以立法保障公众“舌尖”安全。
本网记者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