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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4-10 09: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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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翠湖苑超市: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42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张大焕超市、肥西县上派镇百心缘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4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峰、陈正年、崔明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王翠周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苏子金:本院受理原告俞尚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庆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和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丁庆敏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自然、张娟、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陈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陈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649.26元、透支利息43960.5元、违约金7422.39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之后至透支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等费用,总计251031.9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勇:本院受理汪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淋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淋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82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1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以191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淋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7元,公告费1200元,均由被告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闫兴佩: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兴佩: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玉虎、王圣芳:原告贺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贺刚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以所欠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孙玉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义光、段亚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们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展:本院受理原告苏楠诉被告张馨怡、张超、李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辖终14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来玉、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斗红诉被告张来玉、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来玉、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斗红诉被告张来玉、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岳兵:本院受理原告方兰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会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润英:本院受理原告刘雨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昌富、韩惠文: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香诉被告叶昌富、韩惠文、龚炳延、宁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昌富、韩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春香借款11.6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7月6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11.6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龚炳延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龚炳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昌富、韩惠文追偿。驳回原告杨春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杨春香负担300元,被告叶昌富、韩惠文、龚炳延共同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添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邦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学智:本院受理原告杨荣汉诉陈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20日下午3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刘明、李忠荣、王庆桂、叶良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0、4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被告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鉴定报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传票文书发文稿、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合肥市百年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该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破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合肥市百年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债权人如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无异议则期满予以注销。
合肥市百年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4月10日
注销公告
广德大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胡长武;联系电话:13966235578。
广德大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0日
遗失声明
赵彭诚出生医学证明(男,出生证编号为K340832829)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