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芜湖合肥三地试点探索立体监督格局
我省将全面监督派出所刑侦活动
本网讯 4月6日,记者获悉,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日前同时印发《关于对公安机关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6月底前全面推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意见》还对这一专题监督的原则、范围、重点及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目前,全省公安派出所承担了全省约48%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且所处理的案件大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办案质量不高、办案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亟需加强监督。为此,省检察院去年确定在阜阳、芜湖、合肥3市试点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省委改革办还将此项监督列入2017年年度工作要点之中。截至去年12月底,上述3个试点市共15个县(区)检察院采取了检察官联络员、巡回监督、重点派出所监督等三种方式,对70个派出所(队)开展了检察监督,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件,监督撤案30件,纠正漏捕43人,书面纠正违法35件次,探索形成了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全方位立体监督格局。
通过总结上述3个市的试点经验,省检察院提出全面推开此项监督工作。全面推开后,将在坚持以往的申诉控告、案件审查等方式方法的同时,重点着手构建3大监督途径,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制度和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制度。为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设立派驻检察室(官)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人民检察院通过登录公安办案系统、警务平台,开展对派出所监督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省检察院强调,在对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规范,引导不干预、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以及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等原则,并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介入侦查、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等方面。通过开展有效的监督,实现既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又促进公安派出所规范执法、提升执法能力、提高移送案件质量,以及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的目标。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