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根、孙圣绘:本院受理原告骆昌生诉被告吴大根、孙圣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亳州亚夏汽车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茂海、王志兰:本院受理原告丁基金诉被告葛茂海、王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壹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左祥:本院受理原告汤平平诉被告合肥壹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婉蓉、王传长: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海诉被告徐婉蓉、王传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三: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胡旭宗追偿权、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执111/112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795/11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旭宗垫付款89885元、租金65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2340元,申请执行费1248+875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圣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圣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156元(90.35×1.00×46)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胡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振娟厨具经营部、张政娟、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1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振娟厨具经营部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2张政娟、被告3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被告4金来、被告5潘玉琴对被告1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振娟厨具经营部的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兴国、汪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汪兴国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汪建国对被告汪兴国的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炜、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如传与被告刘同庆、陈炜、陈甲龙、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同庆、陈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汪如传借款本金80万元并承担该款滞纳金(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如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卫兵:本院受理原告康圣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龚仁品、毕道菊:本院受理原告窦昌琼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14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9172.9×80%=7338.32元、误工费3100÷30×180=18600元、护理费116×90=10440元、营养费90×30=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810元、伤残赔偿金26936×20×21%=113131.2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74019.5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端革、陈秀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慧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端革、陈秀梅支付原告宋慧珍借款本金665333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65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宋慧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222220元,原告宋慧珍负担7000元,被告吴端革、陈秀梅负担152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端革、陈秀梅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福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2814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5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元,原告姚建良负担900元,被告林福龙负担11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林福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晓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3040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原告姚建良负担500元,被告曾晓燕负担9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曾晓燕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晓莉: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2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蒋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本金26572.19元及利息、违约金及罚息(以26572.1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原告姚建良负担400元,被告蒋晓莉负担61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金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宣金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4068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元,原告姚建良负担800元,被告宣金民负担14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宣金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美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美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4077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元,原告姚建良负担800元,被告刘美香负担126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美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4695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元,原告姚建良负担800元,被告陈伟负担13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2261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元,原告姚建良负担400元,被告许燕负担6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燕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爱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3748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元,原告姚建良负担868元,被告孙爱军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爱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7680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4元,原告姚建良负担1500元,被告张明负担22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光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翟光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2640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元,原告姚建良负担900元,被告翟光松负担11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翟光松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4235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5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8元,原告姚建良负担1000元,被告章勇负担6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章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永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永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建良借款3258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建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元,原告姚建良负担636元,被告徐永虎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永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振宇: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振宇支付原告陈磊借款本金6万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陈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6元,原告陈磊负担400元,被告郭振宇负担26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振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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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成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成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715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3715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夏成富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39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6元,原告夏靖负担600元,被告夏成富负担10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成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甲:本院受理原告丁学霞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南京莆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州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莆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宁松:原告乔金胜诉被告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乔金胜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00元及利息37200元(自2013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暂算至2016年10月5日,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志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鸣革与被执行人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玉梅已于2015年11月病逝,你系李玉梅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你继承遗产,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李玉梅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现向你告之,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明示是否继承遗产,逾期则依法追加你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财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1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方圣:本院受理原告段大金诉被告叶方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方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大金借款本金294000元及利息44100元;二、驳回原告段大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叶方圣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云、丁爱群:本院受理原告朱得清与被告阮仁云、丁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得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5136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起算,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最终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正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润升、王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欠款6578284.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还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27日起主张至款清之日之);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春松:本院受理原告胡李文与被告石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71541元(以8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款清息止);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波、袁伟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邱波、袁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邱波、袁伟伟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湖滨花园6幢102室(权证字号:合庐130000834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建英估字[2017]第1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佰肆拾玖万捌仟叁佰元【149.83万元(单价:9391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英估字[2017]第1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16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60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圣金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516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8点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梅、卫傲翔:原告张荣华与被告张高华、卫梅、卫傲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撤销被告张高华、卫梅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城19幢402室房屋转让给被告卫傲翔的行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500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14370元由被告张高华、卫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高华、卫梅、卫傲翔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维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联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同铭、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勇章、陈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1564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昊天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王斌海、辛晓: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2003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肖菁、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2382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恒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安徽政和西环商贸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茹、王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2460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传兵、陈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合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2132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谷亚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谷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树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树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4)合执字第00376-3号执行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变更为张黎(身份证:34012219700826016X)。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执字第00376-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郝露露:本院受理的(2017)皖0102民初16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郝露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袁开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恒利苗木专业合作社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100650,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22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海亮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少武、方正英:本院受理的张秀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2月28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2604.97万元。债务人位于合肥市,该债权由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由吴玉玲、方吉锁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于2017年4月7日10时-2017年4月8日10时通过淘宝资产处置平台举行了网上公开竞价操作。截至竞价期满,已有1人参与竞价,依据相关规定,在仅有1人参与网络竞价的情形下,须重新刊登公告征询市场。如公告期满,无其他竞价人报名,将视为本次网络公开竞价成交。特刊登此公告。
公告有效期:7 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徐浩、童金萍
联系电话:0551-62835929
电子邮件:xuhao@cinda.com.cn、tongjinpi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欲了解淘宝资产处置公开竞价情况,请登录淘宝网进行查询,网址如下:https://zc-paimai.taobao.com/auction/547520917467.htm?pk=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4月11日
王良勇:本院受理原告蔡媛媛诉被告王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康琪、合肥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志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金芳、王荣顺: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兵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金芳、王荣顺: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业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钟、合肥丰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姚黎、王建晨:本院受理原告何晓敏诉被告王钟、合肥丰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姚黎、王建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王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05万元(自2011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此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合肥丰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姚黎、王建晨对王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世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明奇: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6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工程分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胡先金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1010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云如、余正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云如、余正连向原告支付欠款181039元及利息7277.80元,违约金92410.26元(截止至2016年7月14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280727.06元;2、判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振军、杨家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付振军、杨家利向原告支付欠款174231元及违约金42251.58元(截止至2016年8月26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216482.58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文超、纪青、陈绘、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文超、纪青向原告支付欠款202060元、利息21707.01元及违约金117977.17元(截止至2016年10月16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341744.18元;2、判令陈绘、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春、康玉蕾、吴化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春、康玉蕾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82319.92元及利息16860.61元,违约金126569.93元(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325750.46元;2、判令被告吴化套、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朝海:本院受理原告陈阿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94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七万元整(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65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以后顺延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仁俊、彭圣云、彭玉芹、卫爱广: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109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卫、徐莉:本院受理原告陈鑫诉王卫、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鑫借款468592.4元;二、被告王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鑫截止至2016年10月的利息234296.25元(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徐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王卫应清偿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550元,由原告陈鑫负担1720元,被告王卫、徐莉负担108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卫、徐莉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涛、张菲菲:本院受理原告褚大勇诉被告赵涛、张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健:本院受理的原告查凤先与被告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凤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72000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720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3年9月27日暂计至2016年9月27日,期后顺延,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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