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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4-11 10: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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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夜明: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善与被告安徽中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夜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李俊善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90000元并自2016年1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而花费的律师费用6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全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文静与被告瞿佳敏、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瞿佳敏、全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文静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自2016年6月24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瞿佳敏、全萍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全萍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全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文静与被告瞿佳敏、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瞿佳敏、全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文静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48万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保全费3020元,由瞿佳敏、全萍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全萍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8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毅、王春红: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毅、王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慧、吴汤剑、刘传刚、高纪环、刘重华、梅云坤、王凤、计正华、潘声俊、陈明兰: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仕长、胡传华、耿兴美、程谦梅: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胡传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瓦路2幢402室房产(产权证号:庐011947号)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做出皖正房评报[2017]字第2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115.07万元(单价为12192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品:本院受理的原告付东海与被告李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付东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00元及违约金19340元(扣除已还的两期借款,以29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日)以上合计49140元;2、被告自2016年11月3日起以24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终止李星劳动合同的通知
李星: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你与公司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一直处于离职状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李星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在外发生的一切事务均与本公司无关。请你在七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你个人承担。
铜陵市绿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11日
遗失声明
▲浙江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0012)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王丹遗失身份证,号码340311198312310228,声明作废。
▲孙浩,警官证公字第0871879号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祝道波,身份证341127198004140416不慎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