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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4-12 10: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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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汪碧康与被告安徽华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家林、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华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碧康9万元并支付利息189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之后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华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碧康29万元并支付利息374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之后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碧康95万元并支付利息1390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之后利息均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其中以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四、被告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汪碧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522元,由被告安徽华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维芳、阮仁爱:本院受理原告彭其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75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建强、孟环: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76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圣太、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万全:关于桑永峰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桑永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宗海、合肥市正道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舒城县平安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不合理赔偿金45352.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童绪明:本院受理原告沈华年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萍:本院受理张多标、吴涓诉你与杨军、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7万元(按照月利率1.5%,从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共计8个月;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2日暂算至2016年11月1日),款清息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连标、牛淑琴、张华全、胡宏芳、胡月香、谢克峰、陈莉、沈云峰、郑鲁闽、张为国、刘峰: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410、7447、744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国惠云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宁国惠云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2955222.41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975223元(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以2955222.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4年10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后期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按此标准自2014年8月1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3930445.41元;2、判令被告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克金: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恒权劳保用品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站区恒权劳保用品批发部请求判令:王克金立即向合肥新站区恒权劳保用品批发部支付所欠货款9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明桥:本院受理原告兰俊诉被告张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明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8万元及95.9933万元,合计403.9933万元(利息每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自2015年4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张明桥支付原告兰俊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越、高明亚:本院受理原告单刚刚诉被告骆越、高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7100元;2、二被告共同支付利息21188元(以47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暂计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本金及利息合计为68288元,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继德:本院受理原告严太好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70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闫兴兵:本院受理原告王越俊与被告闫兴兵、经同明、安徽省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兴兵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越俊支付工程款75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1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5%,自2012年9月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王越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闫兴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65元,由被告闫兴兵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李占东申请执行肖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炜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万振逍遥苑四期17幢2503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21529号)并依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万振逍遥苑四期17幢2503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21529号);二、变卖价格:171.297万元;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四、竞买参与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商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和境内法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规定的除外;五、竞买参与人应向我院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六、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七、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应,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承办法院:韩延凤
联系电话:0551-66026708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义奎:本院受理原告张凤桃诉被告杨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文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钱文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超超、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牛诉被告范超超、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超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国牛借款本金13270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范超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3元,由被告范超超、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张国牛已预交8372元,下剩8371元缓缴至执行阶段)。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曹春燕、徐金峰、安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起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1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项怀亮、章奇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1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2项怀亮、被告3、章奇静对被告1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建安、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洪诗民、洪阿忐、安庆市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大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3593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本付息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金贵: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金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光明借款本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金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宋绍松、范艳宾:申请执行人丁文枝与被执行人宋绍松、范艳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梅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宣锐锋与被告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梅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宣锐锋借款本金1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9550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6%/年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宣锐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8元,由原告宣锐锋负担967元、被告梅宇负担40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梅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雍小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飞与被告雍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雍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飞欠款71000元及利息损失(以7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日起,按照6%/年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被告雍小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兴成与被告程志斌、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姚兴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机械租赁费37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云与被告王勇、缪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勇立即归还85万元,违约金204000元(按年利率24%暂自2015年10月24日计算至2016年10月23日,其后顺延,款清息止);2、被告王勇承担律师费15000元;3、被告缪维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志鹏、长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晔与被告史志鹏、长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晔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整,并自申请人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的标准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永格、陈继礼、李彩虹、陈继品、卢娅芹、鲍东霞、陈敏: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513、514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雪梅、张三、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许丹丹、娄平妹、泗县虹洲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道辉、吴彩侠、刘跃磊、陈艳菊、张子良、张雅玲、刘华婵、李青松、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素芹、郝明辉、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78、4493、4530、4535、4542、4471、4541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昌明、安徽昌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世银、余先群、吴松、张瑞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28、5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岗、白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九十三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远合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英、张伦学、刘红: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合肥九十三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远合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张伦学、刘红票据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未履行(2013)合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安徽省久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经审查,该公司已受让本案债权,本院依法予以变更。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远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城隍庙二期A区201号网点(标的1)、张伦、费勤英名下位于合肥市双岗街5号2幢恢复楼2幢102室(标的2)、合肥市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钢材交易中心14幢03(标的3)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标的1价值人民币721.67万元、标的2价值人民币701.89万元、标的3价值人民币317.76万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执字第00279号执行通知书、变更申请人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7)第0343、0342、03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若你们对此评估报告有异议,自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特瑞斯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英: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合肥特瑞斯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英票据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未履行(2013)合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安徽省久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经审查,该公司已受让本案债权,本院依法予以变更。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伦、费勤英名下位于寿春路356号徽商国际大厦301室、302室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上述房产价值共计人民币20330253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执字第00152号执行通知书、变更申请人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皖中房估第(2017)B026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若你们对此评估报告有异议,自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天柱: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兴诉被告张天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张国兴诉请:一、判令被告张天柱给付原告张国兴货款人民币16394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34005.55元(以被告所欠货款总额1634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2月14日起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此后至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按上述利率标准,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磊、王丽、吴淑月、王兴、朱磊、储林、张红兵、周宗伟、朱伟、贺娟娟、甄福彬、程华: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分别诉被告朱磊、王丽、吴淑月、王兴、朱磊、储林、张红兵、周宗伟、朱伟、贺娟娟、甄福彬、程华民间借贷纠纷十二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61、6564、6565、6567、6569、6571、6572、6573、6575、6579、6582、6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胡凯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99335.67元及暂计至2016年6月8日的利息23499.99元、滞纳金5811.75元,利息和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漫:本院受理原告程勋乐诉被告廖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廖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勋乐货款计人民币125420元。案件受理费2802元,财产保全费114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29元,由被告廖漫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姚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58978.74元及暂计至2016年6月8日的利息23467.86元、滞纳金3364.24元,利息和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梁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99997.72元及暂计至2016年6月8日的利息14789.13元、滞纳金5772.44元,利息和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伟:本院受理原告周二宝诉被告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斌:本院受理原告王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8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继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鸿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支付货款203902元及违约金和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超、刘兆爽:原告吴芷绮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芷绮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被告刘兆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吴芷绮车辆维修费24675元;三、驳回原告吴芷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30元,由被告刘兆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欠付房屋租赁金320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并按照欠付租金的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1162.05元,款清息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绪明、宋德翠:本院受理原告沈华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汤先东、周正存、周本安、黄川梅、张德春、廖继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本安、黄川梅、汤先东、周正存、张德春、廖继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学峰、郑丽君、孙习利、王菲菲、程绍俊、杨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绍俊、杨梅、吴学峰、郑丽君、孙习利、王菲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习利、王菲菲、程绍俊、杨梅、吴学峰、郑丽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红贵、刘琼、刘德俊、丁文凤、刘奎、余社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德俊、丁文凤、余红贵、刘琼、刘奎、余社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奎、余社芬、刘德俊、丁文凤、余红贵、刘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申请人吉林省永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五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通知你行对号码为30900053(28959176)、30900053(28959177)、30900053(28959178)、30900053(28959179)30900053(28959180),票面金额共计伍拾万元整(五张),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4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结算中心,收款人吉林省永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做出裁定或判决后再做处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年明亮: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燕诉年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柯万红、古宏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柯万红、古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章庭: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彭章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駹、陈贵顺、丁华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駹、陈贵顺、丁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发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施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方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界首市人民法院季守富工作证皖法K0356,执行公务证3406053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