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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4-13 09: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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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建立、陈静、范亚军、白砚秋:本院受理原告张克芬诉被告白建立、被告陈静、被告范亚军及第三人白砚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彦高:本院受理原告韩永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2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九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466号原告提供的证据(接处警详情、照片、被告企业基本信息、转账凭证)等材料、证人出庭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自红:本院受理原告夏孝胜诉被告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自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8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周文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刁山云、冯家强、汪利英、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化翠诉被告刁山云、冯家强、汪利英、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金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董金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李家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张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静、张冬梅:本院受理原告余桂华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9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广应诉你与被告福建长鸿建筑工程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广通管材管件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芳芳、靳长清:本院受理原告袁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4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下午2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吉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乃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兴晟建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兵、王惠:本院受理原告李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世友:本院受理原告王菊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8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明中:本院受理原告李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7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修松:本院受理原告杨修雨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4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本院受理原告张江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本院受理原告刘青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荣强烟酒百货商店、付强:本院受理原告董刚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传银:本院受理原告郭启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自峰、吴翠芝、周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宣鲁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春:本院受理原告李仁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钧如、黄家芹: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兰、邵有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登平、余超:本院受理原告马业凤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3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守同:本院受理原告郭学习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4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涌泉:本院受理原告程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小平、汤绍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宏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文卿:本院受理原告徐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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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镓新能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22号原告王峰诉被告安徽国镓新能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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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后响:本院受理原告周典祥诉被告赵后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侠诉被告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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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业莲: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学诉被告许业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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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福安诉被告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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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任峰、倪亚平:本院受理原告何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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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原告合肥市常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军荣、叶明英:本院受理原告徐从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凯宇、刘俊:本院受理原告蒋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从军、陈华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从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9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凤:本院受理原告赵建瑛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裁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任峰、倪亚平: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新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裁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任峰: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新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裁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杰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裁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家兵:本院受理原告孙荣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立雨、曹后群:本院受理原告秦本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刚、徐云平: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柱:本院受理原告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兆玉: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1515号原告张传明诉被告金兆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威:本院受理原告胡永要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强、刘庆:本院受理原告何宗青诉你们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月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月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马鞍山市莱瑞利鞋业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3 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253.28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科技创业园,该债权由债务人提供22,217.45m2土地使用权和9,359.4m2房产设置抵押,该债务人当前停止营业。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郑虎、凌琳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0551-62834323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lingli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注:“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4月13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长霖贸易有限公司等 2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3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320.68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合肥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 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 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李飞、刘秀英  联系电话:0551-68234323
电子邮件: lifei3@cinda.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阜南路润安大厦A座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4月13日
卫施勋:本院受理原告张云诉被告卫施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德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泊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德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来增:本院受理原告郑圣英诉被告王来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付龙林诉被告你与安徽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3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桂香:本院受理原告陈自宏诉你与周业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求恩: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求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35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祥: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680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孝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孝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583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鹏: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588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581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保林: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37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成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成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18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33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明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34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光品: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光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663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会珍: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681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洪春: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17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13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晓延: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晓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09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学玮: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学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19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健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俊祥: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德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洪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秀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全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郭翠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6月30日上午9点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公 告
管林章: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管林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80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通 知
吴军(男)、徐学忠、李蝶、王斌、胡辰、顾昌辉、绳礼章、郭祥: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项目发展需要已分别通知你们于3月28日及4月19日前回公司上班,但至今未报到,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再次登报通知你们必须于2017年4月18日前回公司上班,逾期仍不回公司上班,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13日
注销公告
广德京鑫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聂鑫;联系电话:18310159959。
广德京鑫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4月13日
注销公告
中冶农银广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聂鑫;联系电话:18310159959。
中冶农银广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3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金诺物业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郭承瑞;联系电话:18010840926。
广德县金诺物业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3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金诺广告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郭承瑞;联系电话:18010840926。
广德县金诺广告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3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瑞俊汽车租赁服务部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郭承瑞;联系电话:18010840926。
广德县瑞俊汽车租赁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