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5月30日晚9时许,家住铜陵市铜官区的80后小伙江某无证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铜陵市北京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警一大队附近路段时,遇交警执法检查。江某未按要求将车辆驶入辅道,而是径直驶入分流车道,在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江某突然加速冲卡驶离查缉点,并撞伤民警姚某、潘某。后江某高速驾驶车辆行驶至北京路小学附近十字路口时冲闯红灯。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撞上道路中央隔离防护栏,致皖G*****号小型轿车受损,随后车辆侧翻压至对向车道停车等待通行的皖G*****号小型轿车上,致该车严重受损、车内驾驶员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江某弃车逃离现场。
2016年6月1日,江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2016年11月30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江某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被告人江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9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上诉人江某在城市车流、人流密集的主要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为逃避执法检查,加速逃离执法检查现场造成执法民警身体损伤后,又以超过最高限速40公里每小时近一倍的速度逃逸并闯红灯,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道路隔离护栏倒塌、对向等红灯车辆损坏以及驾驶人员受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惩处。近日,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吴根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