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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4-14 10: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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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204号温州商城16层(预售许可证号:20120010,办2-1604、2-1606、2-1609室)房屋。该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皖国华(估)字第2016101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其中办2-1604室评估单价为7695元/平方米,办2-1606、办2-1609评估单价为7745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251.18万元。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房产。
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13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204号温州商城16层(预售许可证号:20120010,办2-1604、2-1606、2-1609室)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卫世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迅腾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协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炜、张生荣、徐平、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娅、余斌、胡明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支传、甄圣云、刘争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茹、王芝梅、陈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家阳、姚明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章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荣、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雪峰、孙志梅、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蔡圣文、薛良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梦婷:本院受理原告姚刘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彭磊、黄典稳: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垚淼动漫城诉你们企业转让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耕稳、罗耕菊、罗周: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2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聚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泽保、张传芳、胡维鸿、陈少保、陈夏放、裴文莉、姚绍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派镇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春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陈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千树花商贸有限公司、李慧、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千树花商贸有限公司、李慧、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云、王志琼、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瀚雄商贸有限公司、陈仪、蔡秀平、张瑞、陈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友谊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利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子彬: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应华申请执行王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0日制作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子彬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3幢3203室(合包150019560)房产,并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1282785元。现对上述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限王子彬于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法院申报相关权利,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良、盛红梅:本院立案执行的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执行孙良、盛红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孙良、盛红梅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孙良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11号新里海顿公馆三期C-2幢31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53876号),并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作出评估报告:合肥市太湖东路111号新里海顿公馆三期C-2幢3104室房屋评估价为75560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077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孙良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11号新里海顿公馆三期C-2幢3104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53876号),因孙良、盛红梅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凡江、孟子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文础、乔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夏文础、乔雅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夏文础、乔雅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680.44元、逾期保费4651.2元、违约金24711.97元(以42680.4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3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跃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卞跃强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卞跃强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5836.85元、逾期保费6339.67元、违约金4133.9元(以25836.8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5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莲芳:本院受理原告巩文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暂定为30万元(具体损失数额为:鉴定部门鉴定时的房屋价款减去合同约定的购房款105万元的差额部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鹏陶瓷有限公司、王凯:本院受理原告程乃胜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运费38700元、利息2167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款清息止);2、依法决定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显山、史玉蓉:本院受理原告屈盈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泽余:本院受理原告戴新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泽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新齐水泥款58100元;二、被告刘泽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新齐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毅、王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毅、王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1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钟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伟:本院受理原告方万长诉被告李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瑞霜、费祥炳:原告孙春鸣诉你们与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费瑞霜、费祥炳:原告孙道安诉你们与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仙满楼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张燕华、张晓峰、李娉、黄力、苏平: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彭安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陶任、李霞、陶英权、任才荣、陶玉成、赵红霞、安徽尚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俞婕: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超:本院受理原告鲍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仁俊、彭圣云: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山诉被告朱仁俊、彭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仁扩:本院受理原告叶旺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62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2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挂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郑挂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偿还本金39410.37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4月18日的透支利息3745.65元、滞纳金3000.00元等费用,合计46156.02元(以后的利息及滞纳金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计算办法继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挂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广兵、张桂英、王张、张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5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水华、孔强生: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水华、孔强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叶水华、孔强生名下的“神钢牌”液压挖掘机进行评估(产品型号为SK200-8,发动机号J05ETAP26007,存放位置位于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院内),评估价值为386800.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孙宜东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宜东货款35414元;二、驳回原告孙宜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520元,由被告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红兵:本院受理原告宣以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申红兵偿还借款人民币58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自2016年4月30日起以5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截止2017年2月28日计利息2900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保周、张桂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赵保周、张桂芳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443052.5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2188.2元,合计575240.7元(其中违约金132188.2元是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7年2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443052.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2月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高晓巨、徐道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汪翠:本院受理原告任志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3000元,赔偿原告损失2117元(以73000元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6年10月26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为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勇、余坤:本院受理原告汪家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22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前早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前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5325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楚善福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楚善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车辆使用费31000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东奇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东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机械费41160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平生、尚晶晶、尚敏:本院受理原告戴胜与被告段平生、尚晶晶、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戴胜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偿还借款621120及利息254659.2元(以621120元为本金按月息1%为标准自2013年6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7日止计254659.2元,实际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875779.2元整;2、判令被告3对第1项请求中借款本金249600元及利息1023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7日止实际款清息止)计351936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立福、方学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福、方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4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001.11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5日,后续计算至款付时止);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张家莲:关于阮志峰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阮志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承:关于陈可元与你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可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罗林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2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才雨: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0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莲姐:本院受理原告杜林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43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501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以42501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系数,直至被告全部付清货款及利息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正平、李廷培、徐光成、张德霞、陆斌、王希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23、224、225、227、230、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莹: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10时30分在庐江县白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锦昌、刘凤:本院受理原告谢长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永生: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满华、张恩俊: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宣光: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蒋巨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立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樊顺冈: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兵、张丽:本院在执行邵文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张兵名下的皖AX60X6宝X6小型越野客车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为28.6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中水致远评估报字[2016]第2801号资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瑞、吴绪东、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瑞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85360.04元及利息11021.64元,违约金111933.88元(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308215.56元;2、判令被告吴绪东、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包学文、崔胜梅、崔胜越、靳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包学文、崔胜梅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928829.28元及违约金502004.41元(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后期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1430833.69元;2、判令被告崔胜越、靳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瑞、吴绪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瑞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336009.3元、支付违约金167904.02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付清之日止),合计503913.32元;2、判令被告吴绪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包学文、崔胜梅、崔胜越、靳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包学文、崔胜梅向原告支付欠款114076.72元及利息20055.92元,违约金65870.02元(截止至2016年7月18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200002.66元;2、判令被告崔胜越、靳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发彪、汪业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花、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王花、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继文、孙建妹、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胡继文、孙建妹、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共同清偿贷款本息10530369.73元(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款所支付的律师费377000元;三、判令被告一、二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祁门路交口西南处新地中心10幢办2201-2210室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辉、丁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李辉、丁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425421.69元及利息6711.4元,合计432133.09元(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款所支付的律师费17000元;三、判令两被告以其提供的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通达路云河湾小区C-27幢304室的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双松、杨彩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胡双松、杨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45586.08元及利息2683.41元,合计148269.49元(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款所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三、判令两被告以其提供的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B4区商377室的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华磊:原告何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林峰:本院受理原告史芳芳诉被告方林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3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