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14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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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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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四明:本院受理原告张银娇诉被告田四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顺能:本院受理原告肥东锦豪小汽车修理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大萍:本院受理原告李定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昌全:本院受理原告胡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继好:本院受理原告韦俊娟诉被告汪继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姚大斌与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腊锁、江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姚大斌返还借款本金28408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黄三四已给付的23333元利息从中扣除);二、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腊锁、江启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姚大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7350元,由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郭松玲与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腊锁、江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郭松玲返还借款本金538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黄三四已给付的50000元利息从中扣除);二、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腊锁、江启华追偿;三、驳回原告郭松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2100元,由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葛庆与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腊锁、江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葛庆返还借款本金811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黄三四已给付的6667元利息从中扣除);二、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腊锁、江启华追偿;三、驳回原告葛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3100元,由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远东、高娟、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江友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远东、高娟、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江龙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远东、高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15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远东、高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6000元;三、被告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江龙商争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对被告陈远东、高娟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陈远东、高娟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8号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11幢1单元602室、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一期A-5幢1单元7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抵押价值1300000元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7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534元,由被告陈远东、高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胡景遗失13401200910777487号律师执业证,声明作废。
赵先敏遗失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406201210732622,声明作废。
注销声明
宿州市跃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车辆声明注销:
车牌号皖L06515、车牌号皖L07158、车牌号皖L02590、车牌号皖L01077、车牌号皖L15080车牌号皖L03238、车牌号皖L15069、车牌号皖L11816、车牌号皖L06140、车牌号皖LE2311、车牌号皖L06029、车牌号皖L10921、车牌号皖L71217、车牌号皖L05085、车牌号皖L05152、车牌号皖L12389、车牌号皖L65297、车牌号皖LGJ168、车牌号皖L01097、车牌号皖L00313、车牌号皖L03926、车牌号皖L04706、车牌号皖L06265、车牌号皖L64708、车牌号皖L15358、车牌号皖L07158、车牌号皖L15586、车牌号皖L03636、车牌号皖L00545、车牌号皖L01185、车牌号皖L03065、车牌号皖L03266、车牌号皖L13275、车牌号皖L10809、车牌号皖L02590、车牌号皖L03118、车牌号皖L03685、车牌号皖L03602、车牌号皖L10769、车牌号皖L04577、车牌号皖L05669车牌号皖L13271、车牌号皖L06391、车牌号皖LA951挂、车牌号皖LN923挂。
2017年04月14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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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10:51:22
田四明:本院受理原告张银娇诉被告田四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顺能:本院受理原告肥东锦豪小汽车修理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大萍:本院受理原告李定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昌全:本院受理原告胡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继好:本院受理原告韦俊娟诉被告汪继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姚大斌与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腊锁、江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姚大斌返还借款本金28408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黄三四已给付的23333元利息从中扣除);二、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腊锁、江启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姚大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7350元,由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郭松玲与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腊锁、江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郭松玲返还借款本金538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黄三四已给付的50000元利息从中扣除);二、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腊锁、江启华追偿;三、驳回原告郭松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2100元,由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葛庆与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腊锁、江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葛庆返还借款本金811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黄三四已给付的6667元利息从中扣除);二、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腊锁、江启华追偿;三、驳回原告葛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3100元,由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远东、高娟、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江友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远东、高娟、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江龙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远东、高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15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远东、高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6000元;三、被告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江龙商争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对被告陈远东、高娟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陈远东、高娟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8号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11幢1单元602室、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一期A-5幢1单元7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抵押价值1300000元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7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534元,由被告陈远东、高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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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胡景遗失13401200910777487号律师执业证,声明作废。
赵先敏遗失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406201210732622,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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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皖L06515、车牌号皖L07158、车牌号皖L02590、车牌号皖L01077、车牌号皖L15080车牌号皖L03238、车牌号皖L15069、车牌号皖L11816、车牌号皖L06140、车牌号皖LE2311、车牌号皖L06029、车牌号皖L10921、车牌号皖L71217、车牌号皖L05085、车牌号皖L05152、车牌号皖L12389、车牌号皖L65297、车牌号皖LGJ168、车牌号皖L01097、车牌号皖L00313、车牌号皖L03926、车牌号皖L04706、车牌号皖L06265、车牌号皖L64708、车牌号皖L15358、车牌号皖L07158、车牌号皖L15586、车牌号皖L03636、车牌号皖L00545、车牌号皖L01185、车牌号皖L03065、车牌号皖L03266、车牌号皖L13275、车牌号皖L10809、车牌号皖L02590、车牌号皖L03118、车牌号皖L03685、车牌号皖L03602、车牌号皖L10769、车牌号皖L04577、车牌号皖L05669车牌号皖L13271、车牌号皖L06391、车牌号皖LA951挂、车牌号皖LN923挂。
田四明:本院受理原告张银娇诉被告田四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