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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4-18 09: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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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为、贺祖兰:本院受理的原告苏丹诉被告张为、贺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四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娜、高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凯对南京征坤轮胎有限公司拖欠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1573779.42元的担保责任为许娜、高凯夫妻共同债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代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凌代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向原告合肥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1日的物业服务费2009元及违约金70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向原告合肥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149元及违约金8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鹏程:本院受理原告费银银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鹏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费银银各项损失16425.4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明华:本院受理侯忠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维荣:本院受理原告韩玉轻诉被告邓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台德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金地果品批发部诉被告台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婷婷、周前程:本院受理原告陆梦诉被告王婷婷、周前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良伟、高梅、王闯勋:本院受理原告李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吉友:本院受理原告赵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楠、徐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传艮、张玲、朱传福、高奇、朱传珍、柯昌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朱传艮、张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31914.62元、利息86019.01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暂计至2016年8月21日止,后利息顺延计至款清之日止);2、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对朱传福、高奇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翠庭园13-107室、28-505室房产以及朱传珍、柯昌义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翠庭园30-302室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友兵:本院受理苏敬福与王焕强、黄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皖0102民初422号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岳国庆与被告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岳国庆工资1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岳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进清:本院受理的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诉合肥爆爆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支付欠款12484元及2016年7月17日至款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如良:本院受理的李春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春雨要求你偿还欠款1580元及诉讼等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绍松: 本院受理原告姜应华与被告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及原告许文欣与被告黄绍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共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庭松、孙道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康平与被告王庭松、孙道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昕、朱小弟、夏晓兵、程小飞、李庆丰、付霞、曾春梅、刘兴龙、高敏、孙绍银、丁超、张明、刘超庭、严小军、王林、阮新欣、郑永康、余敏、刘毅、陈斌、王金、李兵、牛知行、廖为国、韩伟、郑泰康、王芳、邵俊军、雷贤国、李怀忠、彭冠、宋奇巧、高张宝、周军、翟春松、李伟、方增睿、徐光永、周仁贵、张鸣、鲁春、刘道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十二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123、2091、2125、2113、2110、2127、2120、2119、2183、2114、2111、2116、2161、2170、2181、2078、2094、2089、2171、2122、2168、2165、2176、2178、2177、2162、2173、2196、2195、2101、2102、2174、2104、2175、2160、2166、2164、2219、2202、2203、2184、21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玉龙、范德凤、范如意、郑章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169157.14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在不超过1516915.71元的范围内以未支付的代偿款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开始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玉龙、范德凤、范如意、吴贤圣、张传标、郑章宏对被告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906元,由被告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玉龙、范德凤、范如意、吴贤圣、张传标、郑章宏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袁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胜邦铝塑门窗加工厂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租金79万元及违约金36881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坤:本院受理原告张平、马张良、马如如与被告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平、马张良、马如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040元合计4204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2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袁宇:本院受理原告任新友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500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劳动报酬而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1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淑军、周鑫:本院立案执行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06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龚晋平、郑康、计恩勇:本院立案执行蒯文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97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海燕、马翔、司守政、班新香、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王瑞莲、丁明海、刘先灵、张珺、姚晓春、余学芳、徐茂财、周洪强、郝淑兰、郑志红、王劲松、杨小金、张艳娟、金花美、刘原平、韩晓军、叶美、周华、李玉莲、周传俊、张晓翔、邹丽丽、钱军辉、舒阿庆: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39、2840、2842、2843、2844、2846、2847、2848、2849、2850、2851、2853、2854、2855、28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国生:本院执行刘俊申请执行吴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吴国生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南村34幢401室(产权证号:蜀040002号)房产一套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文博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赵涛: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拓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文博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2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用192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传明:本院审理原告江长傲与被告姚传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53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先理:本院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先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5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140605元及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德飞:本院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75702.24元及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云: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方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296844.66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显德: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季显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99732.66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永东: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赵永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2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912699.38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莉琼: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莉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莉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剩余欠款389801.40元、违约金58470.21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明、刘继侠: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朱晓明、被告刘继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7524.92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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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曹先慧、徐业江、合肥市国隆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曹先慧、徐业江、合肥市国隆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8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归还代偿的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元锡灵山元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87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本金及利息1834.67万元,其中本金975.89万元,利息858.78万元(自2008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11%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实际利息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和平、潘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曾和平向原告支付租金51061.27元及违约金8103.72元(截止至2016年8月25日,后期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被告结清欠款止),合计59164.99元;2、判令被告潘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大著、刘玮、刘卫星:本院受理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刘卫星作抵押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7-2003、2004、2005号(房产证号:合包字第150067425、150067424号、160067423号)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刘卫星作抵押而位于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7-2003、2004、2005号的3处房产,评估总面积272.08平方米,评估单价14713元/平方米,评估总价400.31万元。其中,2003室评估总价133.43万元,2004室评估总价133.43万元,2005室评估总价133.43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财苑房评字[2017]第0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晋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方晋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盖守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盖守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柴亚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柴亚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誉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丁誉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如玉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菜金款90435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4月10日起算至结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昌和:本院受理原告刘菊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94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斌:本院受理原告王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8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银山祥:本院受理原告周婕诉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1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819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忠友:本院受理原告高俊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206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2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郭祖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936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混凝土货款8215724.5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89428元(以欠付混凝土款为基数,按日0.1%暂计算至2013年8月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判决被告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40000元;3、判决被告郭祖祥为被告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实缴出资的本息范围内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制度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恩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873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谢永红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000元)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若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若彪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4年9月1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王磊支付原告陈若彪律师费2000元;3、驳回原告陈若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6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大武:本院受理的谢明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朱学恒、敬艾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59885元及逾期利息、罚息等,逾期利息、罚息自2015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二、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路兵、朱学恒、敬艾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路兵、朱学恒、敬艾华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路兵、朱学恒、敬艾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陈微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作出(2016)皖081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不服本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超:本院受理原告鲍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刘同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88523.47元,利息及滞纳金50112.53元(以上利息及滞纳金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自2016年11月17日起利息及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直至本金、利息、滞纳金全部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律师的代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立青、方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许立青、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立青、方敏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164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因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截止2016年6月26日,利息及罚息为92118.27元;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许立春、方敏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为追偿本案债权聘请律师的代理费25121元;三、如被告许立青、方敏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就抵押物(位于纵阳县会宫镇枞桐路0926号1幢1至3层1号、2幢1至3层1号,房地产权证号为枞阳字第0000664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15元,由被告许立青、方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友南、王亚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黄友南、王亚平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给付代偿款4807138.3元及利息、对被告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良、江满玲: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志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越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红志水暖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88510.40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程明庆、吴祚春、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德财、方荣美、江启宝、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程明志:本院受理原告施立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整及利息、罚息、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第一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以上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斯国斌、洪天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年利率按8.1%计算,自2015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年利率按12.15%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47233.53元)给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斯国斌、洪天梅对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斯国斌、洪天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折价被告斯国斌、洪天梅的抵押物[位于安庆市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的农资仓储中心10#楼1室,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37791号、宜房字第20137792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14)第1808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宜房字第50137791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斯国斌、洪天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程贤凤、胡运海:本院受理原告汪本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本建、王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长英:原告张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生白:本院受理原告陆在杨诉被告吴生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新诉被告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百维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7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33.9元(从2016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常开电气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3月31日,该债权总额为3300.14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淮北市龙湖工业园,该债权由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由债务人自有的房产和土地设置抵押,债权已诉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洪先生、呼女士
联系电话:0551-62834323
电子邮件:hongj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4月18日
张秉荣:本院受理原告丁旭光诉被告张秉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有锋诉被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波、赵夕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心梅诉被告张波、赵夕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文: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欠款6747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欠款利息9447.1元(利息计算本金67479元,年利率6%,利息期间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以后顺延;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台班费14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欠款1433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欠款利息27955.2元(利息期间为2013年11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以后顺延;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