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欠款1433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欠款利息27955.2元(利息期间为2013年11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以后顺延;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斌、李红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斌、李红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27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借款1219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锡虎、郑春婷: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江锡虎、郑春婷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6月8日的利息为105472.76元,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二、被告江锡虎、郑春婷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三、被告江锡虎、郑春婷到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有权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江锡虎、郑春婷的抵押房产【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回祥新村2#楼底层15#门面(1/19-1/20轴),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27567号、宜房字第50127568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宜字第5062654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0元,由被告江锡餐、郑春婷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何路、昝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3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何路、昝斌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所欠利息、罚息(应计算至最终还款日);2、判令原告对两被告名下位于迎江区景泰花园5#楼C区2#门面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双双、昝斌、何路: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曹双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罚息5.69万元(截至2016年6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判令原告对登记在昝斌、何路名下坐落于迎江区华中路29号龙狮商贸中心2幢一层南2室及二层南2室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诉讼请求一所列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何路、昝斌、程鹭: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3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何路、昝斌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所欠利息、罚息(应计算至最终还款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程鹭名下位于大观区花亭农贸市场C区底层南115#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何路、昝斌、毕菊香、方伯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3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何路、昝斌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所欠利息、罚息(应计算至最终还款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毕菊香、方伯华名下位于开发区旺园路与龙眠山路交汇处旺园居1幢一层4室门面以及何路、昝斌名下位于大观区花亭农贸市场C区底层北104#及夹层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改平、刘社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改平、刘社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5月21日,按年利率8.7%计算;利息、罚息合计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二、被告刘改平、刘社霞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改平、刘社霞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舒怡国际家居购物广场二期6幢一层16室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399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0元,由被告刘改平、刘社霞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孙国保、方美林: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国保、方美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134161.23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6月8日的利息为13003.11元,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二、被告孙国保、方美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三、被告孙国保、方美林到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有权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孙国保、方美林的抵押物【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宣家花园北巷3幢506室,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015980号、房地产共有权证:宜房共字第506146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宜房他字第5013028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孙国保、方美林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家权:本院受理崔华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盛文俊:本院受理原告周学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云:本院受理原告张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款清息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中:本院受理原告陈素勤诉被告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卫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素勤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16年10月13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4620元,由被告卫中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卫中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为:本院受理原告周翔诉被告张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翔起诉要求被告张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月两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金贵:本院受理原告后媛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福红:本院受理原告张业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惟有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122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吴海涛;联系电话:15385337539。
广德惟有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下列单位证件遗失,声明作废: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7262,车号皖JG340挂;歙县宏达汽车修理厂原运输证号341021255551,车号皖J7579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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