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进中、郭进乐: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进中向原告支付货款770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4年2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郭进中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到期各期未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期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止的违约金为33690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判令被告郭进中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郭进乐、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郭进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郭进中、郭进乐、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其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23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59953.78元、消费手续费2004.44元及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24168.81元、滞纳金3427.92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先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99964.52元、消费手续费906.42元及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58579.68元、滞纳金5763.20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鸿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289887.84元及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297129.88元、滞纳金17646.08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管理类费用88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家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鼓楼宏运调味配送中心与被告陈家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鼓楼宏运调味配送中心货款6330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祥伟: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铭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祥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2619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郎溪县怡禾林业有限公司、合肥怡禾农业有限公司、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百事荣银核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章春红、李劲松、黄立海、谢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3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7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智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素松诉被告安徽智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91民初914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合同首付款6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对原告违约造成的损失费用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友凤、程浩:本院受理原告吴艳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子良:本院受理原告储慧斌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5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施志满:本院受理了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102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观虎、奚德梅:本院受理原告江学发诉被告刘观虎、奚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观虎、奚德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江学发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纪铁锚:本院受理柳兵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大抗、黄翠菊:本院受理原告陈道兰诉被告熊大抗、黄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熊大抗、黄翠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陈道兰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利息;二、熊大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陈道兰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家康:本院受理沈文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永涛诉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万永涛借款本金5639313.95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军:本院受理原告陆和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蔺胜昌:本院受理原告夏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理超、张友良: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熊理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12608.7元及担保管理费用36524元(该担保管理费用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担保管理费用以1260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点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友良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30元由被告熊理超、张友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其德、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彭少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彭其德、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彭少华返还购房款76000元及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彭其德、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宝权、陈慧群:本院受理原告杨侠诉被告沈宝权、陈慧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鹏鹰:本院受理原告贾贤柱诉被告胡鹏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业水、陈静:本院受理原告杜鹏圣诉被告陆业水、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凤阳县武店天诚建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立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立强: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和文: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和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冬冬: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明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建波: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丛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丛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丽浩: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丽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成山与被告胡成军、赵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成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258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金良、姜海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判令魏金良支付租金及罚息、姜海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金良、姜海侠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3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7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集区袁庄维人消防器材店:关于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金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诉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9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及运费6147116.26元、违约金693229.77元(自违约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3月2日,其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6840346.03元;2、被告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宁、张道勤、邓军、郭炳军、杨尚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 2691号、2710号、2711号、2712号、2713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滞纳金、消费手续费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日;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传菊、王洪声: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23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袁虹:本院受理原告马兰与被告王辉、被告袁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辉与被告袁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兰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20元,由被告王辉、袁虹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一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杨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夏靖与被告杨一平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二、被告杨一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9101.4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521.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夏靖负担513元,杨一平负担541元。公告费800元,由杨一平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建荣、王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伟诉被告姜季学、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鲍建荣、王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月侠: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程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月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58132.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7093.3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程月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311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8元,由夏靖负担1331元,程月侠负担3947元。公告费800元,由程月侠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尤庆法: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尤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尤庆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93993.0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46429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尤庆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6425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9元,由夏靖负担2290元,尤庆法负担4729元。公告费800元,由尤庆法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顺兰、刘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蒋顺兰、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顺兰、刘忠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20146.0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6544.2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顺兰、刘忠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74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1元,由夏靖负担1754元,蒋顺兰、刘忠明负担5077元。公告费800元,由蒋顺兰、刘忠明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立霞、胡应召: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孙立霞、胡应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立霞、胡应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39125.8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46560.77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立霞、胡应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314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2元,由夏靖负担998元,孙立霞、胡应召负担4024元。公告费800元,由孙立霞、胡应召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利、王伟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利、王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利、王伟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7737.5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50373.3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利、王伟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988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3元,由夏靖负担1988元,徐利、王伟丽负担5735元。公告费800元,由徐利、王伟丽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俊、陈榕: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俊、陈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俊、陈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8078.4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5829.4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俊、陈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4835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2元,由夏靖负担1393元,吴俊、陈榕负担4419元。公告费800元,由吴俊、陈榕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34957.7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8957.81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2409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8元,由夏靖负担688元,刘奎负担3900元。公告费800元,由刘奎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3108.8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085.32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23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夏靖负担367元,刘刚负担1265元。公告费800元,由刘刚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由翠: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凌由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凌由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2838.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014.03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凌由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2467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夏靖负担301元,凌由翠负担589元。公告费800元,由凌由翠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逢齐: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胡逢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逢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3612.9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8212.31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逢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051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8元,由夏靖负担1179元,胡逢齐负担3239元。公告费800元,由胡逢齐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朝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朝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9013.5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0663.71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朝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941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元,由夏靖负担354元,张朝文负担1187元。公告费800元,由张朝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管纪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管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管纪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4567.0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481.09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管纪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1511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夏靖负担142元,管纪美负担325元。公告费800元,由管纪美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朋飞、徐丽丽、张恩富:本院受理原告李梅与被告陶朋飞、徐丽丽、张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朋飞、徐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梅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80153元(自2016年8月11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若上述标准超出年利率24%的,则以24%为限);二、被告张恩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682元、公告费800元,由陶朋飞、徐丽丽、张恩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陈文发:本院受理原告李梅与被告王东芹、陈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芹、陈文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梅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王东芹、陈文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梅利息21934元(自2016年8月11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若上述标准超出年利率24%的,则以24%为限)。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71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东芹、陈文发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罗马假日墙纸布艺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升:本院受理原告雍珊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还贷协议;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共计100000元,返还原告首付款43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并赔偿原告购买房屋差价损失(金额待评估后确定),及房屋租金损失6000元(暂计算四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损失;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权、夏帮霞、潘杰、邓忠勤、合肥品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4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原告严世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光翠:本院受理原告高理政诉被告江荣保、尚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0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凯、邰俊杰:本院受理原告童朝英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原告医疗费33176元、误工费1347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026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52787.2元;二、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克旺: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20元,宽带、水、电、物业费260元,下水道疏通费50元,交出房屋钥匙,将房屋归还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卫国、洪萍:本院受理原告蔡善琪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6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款清息止);二、原告对抵押房产即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城市驿站金方城2幢32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德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翼龙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黄、姚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0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邓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市东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施救费480元、维修费14200元;二、被告邓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东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东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被告姚勇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竹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张玉与被告王竹明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善玉:本院受理原告王成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善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王成祥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周善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王成祥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健、阮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双松、杨彩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胡双松、杨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21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51838.04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根生:本院受理原告苏宏生与被告肥东马桥养老服务中心(普通合伙)、杨克榜及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