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胡孝财、李锦秀:关于申请执行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胡孝财、李锦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李锦明、江燕妮共有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B座1620室、162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55940、110155943)房产及李锦明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与泗州路交口芳邻家园12号108商业(产权证号:合产110094634)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了皖华兴房估报字[2017]0296、0297、029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B座1620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9.78万元(单价13119元/平方米)、1621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8.66万元(单价13119元/平方米)、芳邻家园12号108商业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33.75万元(单价12833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合肥市图闻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3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531.58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309号5幢205室(所在地、交通或环境情况),该债权由霍山贡林食品科技研究所、刘正安及其配偶汪菊提供担保(以合肥市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综合楼401室、501室办公用房设置抵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杨磊、胡月武
联系电话:0551-62835424 15805602680 1813005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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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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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4月19日
吴大珍、邵世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于采用邮寄、电话、上门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金325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3月8日支付利息3298.75元、逾期利息84065.21元、复息1431.2元(之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3338795.58元;2、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合肥市张洼路名景园2幢1-114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0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于采用邮寄、电话、上门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进偿还贷款本金338490.10元及截止到2017年3月8日应付利息734.56元、逾期利息3854.75元、复息38.20元、罚息33.66元(之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343151.27元;2、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合肥市御琴湾第9,10幢908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0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奇: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4日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文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李文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租金、滞纳金(52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拖欠租金为31200元,滞纳金为1560元,上述款项合计32760元;二、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陈建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租金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所欠租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68元,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负担2204元,被告陈建华负担264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宝凤、朱逸新、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15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杨宝凤立即偿还原告代偿金额合计5877268.66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利息2821088.95元,合计金额8698357.61元(以5877268.66元为基数,自实际代偿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给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杨宝凤、朱逸新对被告杨宝凤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判决将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抵押在宝恒公司名下的皖金林证字2009第261401001号林权证上的03424261401QDSYMSY19043、08105、08106、08107、08108、08109号林地(面积合计2079亩)折价、变卖或拍卖、并以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原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阳:本院受理原告杜经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7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刘梦瑶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保留以后增加抚养费的权利;3、家庭房屋征收、土地征收、人口安置等补偿费和安置面积依法分割;4、家庭房屋征迁、土地征收、人口安置等补偿费全部抵作抚养费;5、家庭共同债务50000元由被告承担;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森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250元及违约金3220元(2016年7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6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索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4240元,由被告安徽森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波、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范爱春与被告王波、沈海燕、王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波、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爱春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胜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胜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波、沈海燕追偿;三、驳回原告范爱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180元,由原告范爱春负担130元,被告王波、沈海燕、王胜松负担3305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蕊:本院受理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宏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沙孝培、黄珺:本院受理郭超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廷训:本院受理刘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7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景芳、刘庆洲、安徽水中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德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5600元及利息380432元(分别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30日起,以425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4日起,均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本息暂计:906032元。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少洋:本院受理原告范良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闫少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范良志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闫少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海波、安徽泽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店埠镇镇北幼儿园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刘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肥东店埠镇镇北幼儿园退还购车款10.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769.31元(以10.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此后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海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阮尚飞诉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墨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沈墨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墨子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3045号滨湖假日花园CH21幢704/704上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61810号)房产一套。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金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金和房估字(2017)3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4142608.00元。现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作出(2017)皖0111执3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沈墨子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3045号滨湖假日花园CH21幢704/704上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61810号)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现向沈墨子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维辉、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伯涛与被执行人刘维辉、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202号亿丰时尚装饰广场室号1-103至1-116、1-120至1-123、1-127至1-129、1-141至1-155、1-157至1-160、1-162至1-165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合产8110161603)予以价格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3955.23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财苑房评字[2017]第0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6)皖0111执1812号之一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文斌:原告巫绪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东生:原告庞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久壮:原告聂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张晓龙偿还原告吴长春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诚成:本院受理原告张曙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55472元(暂主张至起诉之日,延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两项合计145472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护权利的合理支出4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云飞、葛子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幼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60000元(按照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6年8月28日,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年3月17日,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蚌埠市淮上区双墩路商桥物流园办公楼南侧对面仓库扣押60箱涉嫌假冒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该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2,每2箱包装为1大箱,共30大箱。请该酒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552-2831928,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朝阳路与双墩路交叉口北200米小蚌埠镇政府东侧。公告期间届满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我局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物品。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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