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佩、郭治锋、李艳、马忠林、钱刚、王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43号、2744号、2745号、2746号、27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实付至本息清偿日);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若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在原告处的抵押房产,由原告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柴松、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本院受理原告冀杨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6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7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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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黄力、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89.3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7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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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沈燕、张长慧、汤波: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被告张旭、沈燕、张长慧、汤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73023.53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7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以抵押房产(房地权证:合庐130018575)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0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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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成军、赵世萍:原告沈建诉被告胡成军、赵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皖0103民初6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成军、赵世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建借款本金1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胡成军、赵世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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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子高、刘会银:原告曹满秀诉被告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皖0103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曹满秀11031.67元,二、驳回原告曹满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曹满秀负担900元,被告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负担122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2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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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子高、刘会银:原告檀文清诉被告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皖0103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檀文清10000元;二、被告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檀文清16068.4元;三、驳回原告檀文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檀文清负担600元,被告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负担37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6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夏子高、黄锦飞、刘会银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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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兰、吴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巩辉辉与被告吴春兰、吴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春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巩辉辉借款本金372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2320元及违约金173104元(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吴春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辉辉律师费2500元;三、就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巩辉辉就吴春兰提供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半岛1号88幢303室(产权证号长丰字第139003491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吴德林对原告巩辉辉实现抵押权后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巩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0元,由巩辉辉负担1317元,由吴春兰、吴德林负担18493元。公告费800元,由吴春兰、吴德林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颍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颍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材款630000元,损失332640元(垫资费等,暂从2015年5月15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至2017年3月5日计660日。以后部分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3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季昌兵、洪后妹、安徽徽康置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韩大公诉被告杨超、安徽徽康置业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季昌兵、洪后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鸿:本院受理原告周连清与被告刘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73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茵爵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国窑酒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宇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民州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吴文革、余晓英、凌志标、叶菲、凌宇航、王瑜:关于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五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44、545、547、549、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张东、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3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一、二立即支付工程款892712元,并从2014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8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4903000元;二、两被告对58户业主户内质量维修问题予以修复完好;三、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735450元;四、两被告支付原告代赔及业主要求赔偿损失1310253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敏:本会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0599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公 告
张捷:本会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你就抵押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016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公 告
赵忠顺、朱玉雪:本会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你们就抵押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016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公 告
周鹏珺: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周鹏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54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公 告
肥东县世友地板经营部:本局受理蔡正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肥东举[2017]0017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0日
公 告
安徽天福风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德利诉你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因电话通知未上门领取,且单位没有明确办公地点,本委实地送达未果。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9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0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公 告
安徽巨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晋松诉你单位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裁决。因电话无法联系你单位,后经本委邮寄案件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庐劳仲裁字[2016]34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公 告
合肥和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虎、黄祥、李定华、张新震、彭晓敏、刘婷、张喜梅诉你单位因工资、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没有实际办公地点,电话也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7月3日上午8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0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通 知
郑冰、叶刚、韩要、江干、庄树宏、黄军、姚姜、冯忠、潘高峰、徐思奎、祁林、王松: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项目发展需要,通知你们于4月19日前回公司上班,至5月8日仍未报到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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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