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利:本院受理原告丁学爱与被告张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开龙:本院受理原告束平与被告鲁后香、第三人李开龙执行异议之诉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财林、舒阿庆:本院受理原告赵婷诉被告梁财林、舒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梁财林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234554元(自2013年5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6.15%四倍暂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为250000元×6.15%/360×1373 日×4=234554元,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舒阿庆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梁财林、舒阿庆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先权:本院受理原告邱峰林诉被告淮河水利委员会综合事业发展中心、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伍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广宏:本院受理原告汪明英、童兴平、吴守财、张建、张勇诉被告李广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广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5548元;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诗明:本院受理原告徐道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35号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罗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道云人民币130万元并从2014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二分付息,款清息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淮北市吉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春光、赵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时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市吉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春光、赵晓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91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本金113400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86.6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52%,从2016年6月30日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以后计算至货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3、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货款本金、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华兵:本院受理原告朱辉与被告杨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辉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杨华兵偿还朱辉借款11000元及利息3300元(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0日暂计算至2017年1月9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杨华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秀山、蒋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户望奎诉被告蒋秀山、蒋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户望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均不服本院(2016)皖01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户望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6034.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少承担1991.9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尚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01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自2013年8月30日起按月利息2%给付利息135000元(暂至2016年4月30日),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永发、苏俊红:本院受理原告刘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1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鲁永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0元,违约金为129787元(自2012年9月27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7日,按年24%,以后违约金至款清时止);2、被告鲁永发承担原告为讨该借款及违约金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被告苏俊红对被告鲁永发以上借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奇、张强珍:本院受理王成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陶新成、张莹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虎诉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陶新成、张莹莹、唐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祥明、任才珍、盛宏钢、俞泽萍、张承友、黄梅、刘名龙、李国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并将利息、滞纳金顺延计算到其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利率、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306、2309、2310、23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本院受理原告秦晴诉你与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3903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27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11日,以后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本院受理原告秦玉华诉你与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12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27日起暂计至2016年11月27日,以后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其金:本院受理王金梅与你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喻斌诉姚大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8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息1.5分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1日的利息,款清息止(暂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利息为19500元,以上合计219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0289800788GS2016003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29.16元;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能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019800788GS2014090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099.6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本院受理原告戴厚玲诉姚大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8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息2分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的利息,款清息止(暂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利息为73000元,以上合计173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9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157813.64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能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019800788GS20140904),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837.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能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019800788GS2014090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651.5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文玉: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文玉:本院受理原告王士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波:本院受理王松兰、吴云珍、吴宝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波:本院受理王士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肖庆松:本院受理原告薛忠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7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汝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汝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汝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国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汝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阳、陶云: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杨阳、陶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7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9222.36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翠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翔、被告吴翠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8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59347.44元及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广转、潘如安、刘蓓蓓、高飞、霍邱县大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明、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易先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志才、张开菊、唐庆九、段其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金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祥字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李林、章爱珍、凌红莉、徐萍、卫小龙、卫兵、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卫功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7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松、徐娜、林福龙、郭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7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立玉诉被告合肥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聊、安美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聊、安美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力、张青华、徐华、张晓峰、张燕华: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力、张青华、徐华、张晓峰、张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聂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李育德诉被告聂宏伟、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凤平、刘淑岭:本院受理原告周维华诉被告何凤平、刘淑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泽军:本院受理原告嵇文龙诉被告徐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东、合肥汤米洗衣设备有限公司、王海梅:本院受理原告夏阳诉被告刘晓东、合肥汤米洗衣设备有限公司、王海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蒙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蒙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能驰轮胎有限公司、姜之成:本院受理原告孙本田诉被告安徽能驰轮胎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姜之成参加诉讼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刘辉诉被告曹光霞、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李焕新诉被告唐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圆快通快递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葛凯诉被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5元(以7000为本金,按照银行贷款利率6%标准,暂从2015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要芝: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保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8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新正奇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兆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东宝典当有限公司、周勇、沈惠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安徽新正奇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120万元(借款利息按照借款本金的2%/月计算,暂从2012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计56月,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万元;3、判令被告合肥兆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东宝典当有限公司、周勇、沈惠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2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许磊、王兰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君权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许磊、王兰兰立即给付原告欠款42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欠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欠款时止赔偿原告的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2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启事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17年3月8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勇章、曹少侠、董世林、李传菊、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皖0103民初7005号一案中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有误,现更正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邦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邦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335117.87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74261.29元(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起,此后以欠付钢材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二倍顺延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04元,由被告赵邦中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佳敏、全萍: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与被执行人瞿佳敏、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瞿佳敏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99号国泰都市公寓2幢1005室(产权证号:庐044433)、全萍名下的国泰都市公寓2幢1006室(产权证号:庐044443)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新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了皖新房估报字 [2016]301、3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国泰都市公寓2幢1005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487416元(单价10748元/平方米)、国泰都市公寓2幢1006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653116元(单价10618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行行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齐大伟:本院受理原告季华诉你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可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宗春、刘晶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余宗春、刘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乃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4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曼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4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娟、索金豹、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芬、武孝勇、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海波、陈冬梅: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葛海波、陈冬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31916.28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芹、周扬;张建国、康丽萍;陈义朝、龚佳佳;倪小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长江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四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13号、2815号、2816号、28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款清息止)、律师费4000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有权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绎健:本院执行徐勇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8601执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31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刘朝科、刘运武: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斌诉被告刘朝科、刘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小勇:本院受理原告朱亮诉被告徐小勇、刘传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庆钢:本院受理原告李弘炜诉被告陈庆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黎伟: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智根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朱军民、陈美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一通皮具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9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坤:本院受理原告孙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孙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兆借款5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孙兆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程严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严方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永荣: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丁永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透支本金108338.99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春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彭春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透支本金99844.01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学康、周德军: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9018.61元、罚息32787.50元、复息3032.69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万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5880元。本院另作出(2015)庐执字第015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丽华、吴梅:原告陶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艳荔:本院受理原告王治凤与被告你、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第64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单海峰: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单海峰: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单海峰: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卞跃强、合肥瑶海区强跃不锈钢制品经营部:本院受理的(2017)皖0102民初290号原告蒯政良与被告卞跃强、合肥瑶海区强跃不锈钢制品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雪露:本院受理黄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师帅:本院受理原告马晶晶诉被告吴师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