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施迎东偿还原告借款286000元及利息12155元;二、判令被告施迎东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600(借款额×10%)元;三、判令被告施迎东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17160(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并要求被告施迎东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判令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对被告施迎东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施迎东偿还原告借款143000元及利息6077.5元;二、判令被告施迎东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300(借款额×10%)元;三、判令被告施迎东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7293(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并要求被告施迎东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判令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对被告施迎东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施迎东偿还原告借款25633.54元;二、判令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用限公司、毛金红对被告施迎东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儒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保下所有的日立牌ZX120型号挖掘机(机号:AYKT104640)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159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你公司名下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140.00万股股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93.71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757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道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瑶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玫瑰苑二期1幢402室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41.6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218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习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贝士德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产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世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李世军向原告支付垫付款77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第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暂共计787128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燕、杨吉利、杨坤、蒋传水、袁义路、黄生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燕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937208.2元,违约金198668.9元,合计1135897.1元(其中违约金198668.9元是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6年7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93720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7月2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杨吉利、杨坤、蒋传水、袁义路、黄生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秀军、王秀民:本院受理原告杜爱仓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秀军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整及违约金20万元整;2、判令被告王秀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蔡怀彬、李纯华、蔡怀珍、张敏、蔡怀友、刘孙平、蔡怀仁、刘莉:本院受理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蔡怀彬、李纯华、蔡怀珍、张敏、蔡怀友、刘孙平、蔡怀仁、刘莉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潘雪梅、凌强:本院受理原告瞿静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雷天商贸有限公司、鲁友专、鲁日营、鲁友仁、鲁友亮: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申请执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鲁友专作抵押位于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书林嘉园二村1-115(马房字第2012003843号)、2-101(马房字第2012003844号)、1-114(马房字第2012003845号)、2-102(马房字第2012003846号)、1-111(马房字第2011021347号)、1-113(马房字第201102138号)、1-112(马房字第2011021349)、1-110(马房字第2011021350号)共8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评估总面积1059.05平方米,评估单价11767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246.18万元。其中,1-110室评估总价116.96万元,1-111室评估总价131.15万元,1-112室评估总价203万元,1-113室评估总价173.82万元,1-114室评估总价140.55万元,1-115室评估总价140.55万元,2-101室评估总价130万元,2-102室评估总价209.25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博文房估字(2016)第229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2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国富:本院受理原告殷成才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字32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凌燕、李泽保: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军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泽保、凌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将合肥市望江西跑蜀南庭苑58幢5单元609室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李志军名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南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伟耀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南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合肥市伟耀商贸有限公司对(2016)皖0111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宗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龙诉被告李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宗荣支付原告赵春龙所欠货款41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1500元为基数、同期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启事
桐城市旺宏玉雕厂:你厂与安徽省天庆服饰有限公司合作的玉石产品加工项目,至目前一直停产。请于2017年5月10日前来天庆公司商谈相关善后事宜,逾期不来,一切后果自负。
联系人:汪先生
电话:0556 5422923;17709669000
安徽省天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31日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