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六旭、吴显珍、吕泽军、昝健云、汪希院、沈先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耀军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99998.99元,并偿还原告自代偿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吴耀军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000元;3.判令如被告吴耀军不履行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程杰与白兆桥提供的抵押物(房产位置为中兴大道宜秀区检察院2#楼20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87548号、房地权宜房共字第35225号)以及被告杨六旭与吴显珍提供的抵押物(房产位置为龙山路龙山公寓东5幢底层,房产证号:宜房字第00628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所得抵押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昝健云与吕泽军、沈先珍与汪希院、白兆美对被告吴耀军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汤存能、梁艳:本院受理原告孙永锋诉被告汤存能、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6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振飞:本院受理原告宋小华与被告方振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梁维明:本院受理高钱仁与梁维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明卫:本院已受理原告程志模起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6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安民、董立红:本院受理原告王震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汪安民、董立红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方邵林负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玲、卫韩:关于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雪松:本院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昌仆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追缴拖欠的工资2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华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敏、宁结云、任红民、任长銮: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5月26日,利息和罚息为908806.55元、复利为47875.73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合同》上约定的罚息、复利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经四路西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望他项(2013)第25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宁敏、宁结云、任红民、任长銮对被告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宁敏、宁结云、任红民、任长銮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3900元,由被告安庆市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敏、宁结云、任红民、任长銮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刘红:本院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陶刘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仲瑜、金国民、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传红与被告金仲瑜、金国民、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仲瑜、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徐传红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7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金国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金仲瑜、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金国民负担。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仲瑜、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金国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冯志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债务金额11031.92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邓环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债务金额3373.59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叶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债务金额6862.15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余小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债务金额2537.78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朱健、梁雪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朱健、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小红、高申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徐小红、高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轶、陶国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徐轶、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仇余、王鑫: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仇余、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吉磊商贸有限公司、范吉献、范磊: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久多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濉溪路兰亭园1幢801、802、803、804室成套住宅及合肥市凤阳路南澳澜宝邸B室商业用房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分别为2505475元、2480755元、2408307元、2432305元、150118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房估报字[2017]67、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准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39259元及并支付违约金28177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陈晶诉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骆知广: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7959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虹、田宏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7525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一存、贾爱民: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7700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昌元、张林、合肥市柳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宏扣、庞海燕、季宏寿、李世菊、合肥市肥东县世纪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昌荣印务有限公司、长丰县三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许昌松、杨翠莲;强克保、俞荣;杨永峰、邢登云、芜湖市丰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881、1883、1720、1718、172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陶建明、阚许建、陶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本金30万元及利息145232元(注: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暂计145232元)共计4452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违约金50000元;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亚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荀安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魏语辰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成昌:本院受理原告郑国海诉被告吴成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郑国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成昌赔偿郑国海医药费12041.16元、护理费1272元、营养费360元、补助费36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5178元、皮衣损失4000元,共计23411.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成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升:本院受理原告雍珊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还贷协议;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共计100000元,返还原告首付款43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并赔偿原告购买房屋差价损失(金额待评估后确定),及房屋租金损失6000元(暂计算四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损失;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评估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成胜:本院受理原告王杰、王丽与被告余成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白马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庞颂福、许夏凤与被告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白马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白马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庞顺兴与被告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白马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傲存、张文渊、范秀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朱傲存、张文渊、范秀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向云生:本院受理原告吴菲诉你与伍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向云生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茂月、合肥禾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广富诉被告胡茂月、宋帮华、合肥禾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娜、梁发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现并更为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费维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内依法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之日起15天。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晓荣:本院受理原告张爱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人张晓荣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4500元(自2016年6月计算至起诉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晓荣、安徽玖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英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人张晓荣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4500元(自2016年6月计算至起诉之日);二、判令被告安徽玖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保财、张国江:本院受理合肥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山祥:本院受理原告周婕诉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1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819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强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李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6年10月13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杨俊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兵、张大沛、高秀华:你们与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艺:本院受理了原告邓丁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117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宗祥胜:本院受理原告柏国芳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陆圣明、徐明翠:本院受理原告胡正宜诉被告陆圣明、徐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20329.37元及利息1046.92元,合计21376.29元(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款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5376.29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合肥市新站区定远路汪塘南区4幢208室的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4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詹峰芹、汪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姚文志、张广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5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学瑞、林世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卫青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传家房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兵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抗抗:本院受理原告叶诚壹诉被告鲁抗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杨淑娟、包睿、李雅斯: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309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黄庆丽、王辉: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山诉你及刘深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李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圣:本院受理原告卞朝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圣返还原告卞朝辉欠款贰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杨圣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皖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查如军:原告罗晓明诉你们与柏源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余德玉、杜菊桂:本院受理原告魏伟、魏磊诉被告余德玉、杜菊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融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华融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德润租合字2013第0006号《租赁合同》及德润租合字2015第0002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权利、从权利已由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了华融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华融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了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19日上述合同项下债权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9,691,850元(其后债权金额根据合同约定计算)。
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联合公告通知上述合同的承租人六安市强大齿轮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华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担保人(包括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安徽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林枝、许福林、余学平以及上述债务人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德润租合字2013第0006号《租赁合同》及德润融租合字2015第0002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特此通知。
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
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燕、王胜雨、孔德年、高尔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燕、王胜雨、孔德年、高尔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焦伟:本院受理原告徐梅与被告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4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保友、刘全华:原告徐士长与被告周保友、刘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全华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周保友向徐士长支付货款89864元整并赔偿损失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损失以89864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刘全华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周保友向徐士长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刘全华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周保友支付原告徐士长案件受理费1554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4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96元,由被告周保友、刘全华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忠与被告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华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500元整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红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潘东与被告杨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潘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整和利息19.2万元(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及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闯、王艳容: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伟严与被告刘闯、王艳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闯、王艳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伟严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1400元(其中30000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60000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伟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原告杨伟严负担200元,被告刘闯、王艳容共同负担23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闯、王艳容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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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腾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吴松与被告张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吴松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吴松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5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16元,由被告张腾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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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高先树、陈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332575元,并承担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暂计至起诉人为130875元,气候计至款清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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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有长、肖英、李大群、韦静、张云平、陈朝燕: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被告陶有长、肖英、李大群、韦静、张云平、陈朝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430、2431、2426、24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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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谢广辉: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谢广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7幢323室(产权证号:合蜀字8140051440)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宝孚[2017]估(房)字第2101号估价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37.64万元(单价为18545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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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贤炯、吴静静、梅相国、王海燕、王希伟、陈华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要求赖贤炯、吴静静偿还借款本金8997.2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12月18日为2546.33元,本清息止),梅相国、王海燕、王希伟、陈华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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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森、刘炳南、徐春梅、刘建助、李雪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要求陈学森、刘炳南偿还借款本金8713.1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12月18日为2852.26元,本清息止),徐春梅、刘建助、李雪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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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0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7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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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褚绪清、詹银平、詹承运、程俊秀、任素碧、王辅圣、高娣、陶有祥、高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2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7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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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盘红煤业有限公司、李昌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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