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腾:本院受理原告杜卫峰诉被告王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友刚:本院受理鲁后梅、吴恒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金梅:本院受理原告常胜兰诉你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常贵彬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香江生态丽景39-107商(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13395号,建筑面积49.1m2)房屋一套由常胜兰继承;被继承人常贵彬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西路支行(账号为6217001630001857843)的存款余额归常胜兰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易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鲁友亮、曾杏园、鲁友专、杨雪琴、鲁友杰、李俊: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安徽金易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鲁友亮、曾杏园、鲁友专、杨雪琴、鲁友杰、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鲁友专、杨雪琴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633号和平盛世2幢、3幢32至33层2#-3204、2#3204上(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20894号、8120020895号)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评估总面积:180.55平方米,单价19512元/m2,估价对象总价值:352.29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财苑房评字(2017)第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黄书良、汪新华: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与合肥市玉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国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黄书良、汪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吴传满: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与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坤城艺术有限公司、吴传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敏、杜斌、刘慧娟、合肥小五叶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刘敏、杜斌、刘慧娟、合肥小五叶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戎承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1437.98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1日,利息为8550.22元),本息共计299988.2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9000元;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3288号金都华庭三期28幢1607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2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一览: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一览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明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明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2713.24元,零售利息19658.16元、年费1000元、滞纳金14417.83元,合计金额87789.23元(以上本息滞纳金费用等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9日,剩余利息滞纳金费用等金额按领用合约另行计算至全部清偿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智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潘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13763.37元,零售利息22046.51元、分期手续费3167.86元、滞纳金38521.35元,合计金额177499.09元(以上本息滞纳金费用等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剩余利息滞纳金费用等金额按领用合约另行计算至全部清偿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刘武、纪明山、刘克英、杨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兵、高云:本院受理原告徐茂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9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春、袁保景、司武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海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琛、徐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凤云:本院受理鲁旭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长丰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张路、长丰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徐军、轩云云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桑铌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徽中金利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莲莲: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莲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0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租金177985.83元及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栋彬、李芝: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栋彬、李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772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付原告代偿的货款本息38444.53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炉丰:本院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炉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1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租金319912.89元及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光召: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光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77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16281.64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小其、康丽芳: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其、康丽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48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16515.2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束为林:本院审理原告王家前诉被告束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6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翻斗车使用费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本院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1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租金259240.52元及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言和:本院受理原告罗本生诉被告李萍、李言和、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强:本院受理原告丁卓诉被告贾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曙、徐玲:原告张玉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俊云:原告刘志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功平:原告刘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施迎东、陶新成: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唐怀亮、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亚莎:本院受理原告朱晓会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原告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厚春、贺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成军、赵世萍:李传东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胡成军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322室(产权证号:庐130032493)和1413室(产权证号:庐077252)房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格分别为77.61万元、93.96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评估公司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本院届时不另行告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如凯、屈长娥、张活书、林如刚、张士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林如凯、屈长娥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168147.05元,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3339.94元,共计欠付211486.99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168147.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日0.02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活书、林如刚、张士绅对林如凯、屈长娥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以上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月忠、毛春香、李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李月忠、毛春香共同偿还原告为李月忠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39022.86元,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7424.57元,共计欠付56447.43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39022.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日0.02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李月山对李月忠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燕、张邵景、张邵春、曹培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胡家燕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340544.96元,截止至起诉日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59944.41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340544.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张邵景、张邵春、曹培厂对胡家燕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以上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吉明、丁厚权:本院受理原告夏庆田与被告吴吉明、丁厚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夏庆田79355.79元;二、被告丁厚权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4320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夏庆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800元,全计253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亚朋、李靖、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亚朋、李靖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18456元及违约金153152.8元(自每笔款项逾期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71608.8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诉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孔维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因经营占用的专家楼和景湖水面周边8.1亩林地并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11475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因经营专家楼和景湖水面毁损苗木造成的损失433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诉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孔维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位于合肥市合淮路68号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专家楼的原状并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恢复景湖水面的原状并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电费、租金和使用费161999元;4、判令被告支付未按时交付租金的逾期违约金13502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宏升:原告杨其花诉被告程宏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2475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5个月);二、原告对被告名下的车牌为皖ACR727大众牌小轿车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省:原告杨其花诉被告高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19665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3个月);二、原告对被告名下的车牌为皖AG321S名爵牌小轿车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寒吟:本院受理的原告巩辉辉与被告张寒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寒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巩辉辉借款本金414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898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84644元(自2016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巩辉辉就被告张寒吟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465号10幢102室(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2646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巩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6元,由巩辉辉负担816元,由张寒吟负担986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寒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家欢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事如意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益力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鑫:原告明胜(合肥)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吕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明胜(合肥)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9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81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2日,之后利息以39155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吕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明胜(合肥)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费11033元;三、被告吕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明胜(合肥)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明胜(合肥)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被告吕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文生、张泽贵:本院受理彭惠诉你们及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明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土地工程机械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刘国礼、李红年: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福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民诉被告周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茂文、倪守凤、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家华与被告范茂文、倪守凤、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为: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民诉你及贺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萍: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你(2016)皖0102民初2708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君:本院受理原告孙中银与你(2016)皖0102民初24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彭凡与你(2015)瑶民一初字第49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忠芳、项楠、徐璐:本院受理原告彭凡与你们(2015)瑶民二初字第21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选保、汪云:本院受理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256、52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成林、易杨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油款624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欠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5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青岛创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青岛创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长财、程庆梅、李荣荣、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李长琳:关于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54、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荣荣、李长财、程庆梅、方义翠、程庆华、李长明、刘俊桂、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关于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前锦、薛群:本院已受理原告许高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高武请求判令:高前锦、薛群立即向许高武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75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偿还所有款项时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运周:本院受理徐正年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强、张小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吉林、李才武、李传霞、卢先仙、何军、崔秀玲、王凤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扣稳:原告穆道玉诉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本正白肉批发部、汪本正、方玉华、合肥林旺食品有限公司、杨华林、石慧、合肥市瑶海区叶继清白肉批发部、叶继清、孙世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39.2741.2742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锐侠、胡嘉鸣: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377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哲:本院受理原告熊义芳诉被告陈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义芳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39000元(自2016年9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熊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0元,由熊义芳负担119元,由陈哲负担9141元;公告费800元,由陈哲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陈号、费贤良、张俊文、罗丹丹:安徽鑫域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陈号、费贤良、张俊文、罗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立胜、张中琴:本院受理原告俞恒明与被告王立胜、张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俞恒明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6500元及利息(利息资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静松:原告杜礼渊与被告马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马静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礼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74元由被告马静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黎明、黄成成、魏武:本院受理原告王彩与被告程黎明、黄成成及第三人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彩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4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216000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1月5日起计算到2017年1月4日止共计24个月并继续计算到被告实际履行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4、判令原告就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158号17幢602室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该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保祥、高丽琴:本院受理原告何朝植诉你们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572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18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利息50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福祥:本院受理原告翟年贵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2379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2560元,并在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子仪:本院受理原告翟年贵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238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8400元,并在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孝先:本院受理原告葛敬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2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贷款202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210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宽带、水、电、煤气、物业费210元,违约金600元,合计8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言: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2109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900元,违约金270元,宽带、水、电、物业费200元,合计1370元,并交出房间钥匙;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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