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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4-27 1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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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开心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色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平、王爱武、张祖俊、唐盛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太湖路支行诉被告合肥开心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色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平、王爱武、张祖俊、唐盛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君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奥士摩托车用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温州市奥士摩托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君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安徽君腾网络科技天猫入驻合同》;二、被告安徽君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温州市奥士摩托车用品有限公司返还费用95000元、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至费用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温州市奥士摩托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世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绍国、合肥世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额229180.8元;二、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上述诉求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刚:本院受理原告孙仁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良毕、杨玉萍:本院已立案执行尹成可与庞良毕、杨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424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6)皖0121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决定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第一个星期一下午(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登记在杨玉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827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191949)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义权、张如民:本院受理原告唐远远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7754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朝琼、黄建军、汪金顺、郭道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朝琼、黄建军、汪金顺、郭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玲:本院受理了张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117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其贺、刘怀义:本院受理的原告宣胜霞诉被告刘其贺、刘怀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庆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念诉黄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杨奇、胡翠玲、杨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方、方守芝诉被告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杨奇、胡翠玲、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荣诚世纪文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陆川文华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荣诚世纪文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晶晶、周昌、李东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晶晶、周昌、李东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照华、刘成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照华、刘成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付建国: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付融资对价款466984.82元;二、被告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融资对价款46698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付建国对被告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付建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940元,由被告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付建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元明、孟德菊、社金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529360.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3982.2元,合计623342.4元(其中违约金93982.2元是按应付款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之后违约金以529360.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5月24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圣军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猛、冷梦连: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莉诉被告刘猛、冷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万松、朱海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诉被告吴万松、朱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本院受理原告李曰勇诉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杨杨不服(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叶永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皖兴建筑仪器部诉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永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皖兴建筑仪器部的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长坤、王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长坤、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到期贷款本息12977.76元及违约金1895元人民币(从代垫付之日2016年8月25日起按垫付总额每日0.1%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实际应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其波、陈朝军:本院受理原告吴莉诉被告刘其波、陈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吴莉诉请:一、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04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84000元,共计388000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智高屋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智高屋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安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剩余货款1368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半年)还款利息2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骆松、王桂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骆松、王桂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代偿的银行借款80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7.3元(资金占用费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两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为止,暂计算至2017年1月5日);二、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三、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四、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克座、陈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克座、陈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克座、陈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79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9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克座、陈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22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04元,由被告王克座、陈家平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平、王爱武:本院受理原告谭婷与被告张平、王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谭婷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92000(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之后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720元,由你们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巨、沈浩、何承旺: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被告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巨、沈浩、何承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19513.9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44515.37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元;3.判令被告沈浩、何承旺对被告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债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何巨、沈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房产(房地产权证:合产313449、合瑶字第015241号;他项权证:合瑶字第220039853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支付给原告;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5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航云天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振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航云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振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1154元逾期付款损失4603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照银行逾期罚息4.35%×1.5=6.525%支付上述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17年3月28日),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上述银行逾期罚息支付货款逾期损失至法院判决确定支付期限届满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6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诺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小海请求判令:被告合肥诺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小海转让道具订制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暂计算0)。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戈庆萍、任志云、任小川: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梁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阳、陶云、刘和伦: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梁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本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张有干与被告刘本英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樊传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新区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7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新区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7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昂晓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新区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7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王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2890303.25元及利息5977.81元、合计295008.06元(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6年11月27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款所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三、判令两被告以其提供的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73-76幢73-803室的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能保湿工程有限公司、陶建明、阚许建、陶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2756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房租113359.4元;3、判令被告支付租房期间水电费33942.68元;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0971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厂房、道路损毁等财产损失21901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为: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42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金总计10万元,并2017年1月1日以基数10万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本清息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为:本院受理原告薛文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42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金总计10万元,并2017年1月1日以基数10万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本清息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仁杰: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立发、安徽意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陈世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杨立发偿还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94万元、利息(以9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费3万元;二、判令安徽意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陈世军在案涉4.1667%质押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晓峰、谢舒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晓峰、谢舒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李晓峰、谢舒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4元,由李晓峰、谢舒瑶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李晓峰、谢舒瑶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祁寿龙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决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判决被告退还购房款188000元并支付合同签订日至房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润泉、胡照勇: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明亿工贸有限公司、钟成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祥恒包装有限公司诉你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普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1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剑威:本院受理原告刘清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剑威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篝刘剑威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花元春:本院受理原告徐步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来红、葛子兵:本院受理原告沈宏翠与被告童来红、葛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童来红、葛子兵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同顺:本院受理原告王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011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同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亮借款本金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5元,由被告刘同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成:本院受理原告张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曹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从春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成送: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4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杨娜随原告生活,被告应从2006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查宜红:本院受理原告桂爱莲与被告查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查宜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桂爱莲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爱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查宜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935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混凝土货款941849.1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4912元(以欠付混凝土款为基数,按千分之一/日暂计算至2013年1月30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合计1066761.1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宝凤、朱逸新、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15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杨宝凤立即偿还原告代偿金额合计5877268.66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利息2821088.95元,合计金额8698357.61元(以5877268.66元为基数,自实际代偿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给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杨宝凤、朱逸新对被告杨宝凤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3、将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抵押在宝恒公司名下的皖金林证字2009第261401001号林权证上的03424261401QDSYMSY19043、08105、08106、08107、08108、08109号林地(面积合计2079亩)折价、变卖或拍卖、并以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原告;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梦倩:本院受理原告李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6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刘梦倩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文彬、储蓄: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余文彬、储蓄共同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404958.37元,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73807.80元,共计欠付878766.17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404958.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以上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的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文彬、储蓄: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余文彬、储蓄共同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356747.87元,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17400.48元,共计欠付774148.35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356747.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以上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的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新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赵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范新勇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首付款本金欠款56296元、利息5144.89元及违约金24876.22元(截止至2016年9月4日,后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到被告结清欠款日止),上述款项暂合计86317.11元;2、判令被告赵萍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02520元及利息108437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自2016年6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9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天豪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悦龙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330352.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30352.6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安徽悦龙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724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先平、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告唐少如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朱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唐少如支付工程款19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9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少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10元,由被告朱先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峻峰、余慧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童庆莉与被执行人程峻峰、余慧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童庆莉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余慧锦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27层办2710(产权证号:合产8110168130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柒拾玖万贰仟柒佰元(179.27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34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朝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胡朝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国文:本院在执行吴正东与你及吴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23幢602室成套住宅(产权证号:肥东10010517)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为177.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博文房估字(2017)第290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沈添梅: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俊:本院受理原告李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6年10月13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杨俊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黎虹:原告李星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确认李星星与王黎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0元,由被告王黎虹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黎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世珍、朱祥:原告王厚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胡世珍、朱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厚芳担保追偿款18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186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厚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胡世珍、朱祥负担270元,由王厚芳负担20元;公告费800元,由胡世珍、朱祥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9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松、陈霞:本院受理原告葛友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