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根:本院受理原告程介奎与被告吴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大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程介奎借款本金25万元及截至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56350元,以后的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介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76元,由原告程介奎负担281元,被告吴大根负担6695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成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7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93221.69元;2、被告赔偿违约金115471.3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自2016年11月11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忠保、曹芸、胡海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7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偿还欠款90577.16元;2、被告一、被告二赔偿损失11241.88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日),自2016年11月3日至清偿之日的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律师费2500元;4、被告三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志刚、何金燕:本院受理原告史维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0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9600元并承担利息301212.8元(其中430000元按月利息2分计算,另35960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可、尹晓敏、陈正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4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徐可、尹晓敏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共计154871.25元及违约金共计10487.6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2月1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65358.85元;2、被告陈正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100051)25114138,出票金额壹拾捌万柒仵贰佰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28日,到期日2017年3月28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省宝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4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合肥中亚建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001000412129812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8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合肥阜阳路桥支行,出票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的一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0010004121298123,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8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合肥阜阳路桥支行,出票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的一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长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尉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道和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之阁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道和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5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家具订制款35251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中山医院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莺、黄帆、邵海珍、徐春林、张冰: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莺、黄帆、王金虎、李耀美、邵海珍、徐春林、张冰、吴俊、陈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虎、李耀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72358.30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之和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王金虎、李耀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若被告王金虎、李耀美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怀宁县高河镇振宁路工行小区2栋105室,安庆市开发区盛唐湾路16号丹桂花园11幢1单元501室、怀宁县高河镇金星花园4幢305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莺、黄帆对被告王金虎、李耀美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23元,由被告王金虎、李耀美、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莺、黄帆、邵海珍、徐春林、张冰、陈春梅、吴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陆建英:本院受理原告葛幼平与被告陆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幼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84元,由原告葛幼平负担(原告已预交3642元,下剩3642元申请缓缴至执行阶段)。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胜维:本院受理原告陈兴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钱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钱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红梅餐费13186元;二、驳回原告张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钱小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丁春、周敏:本院受理原告蔡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磊、孔蕾:申请执行人毕道翠与被执行人陈磊、孔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新生:本院受理原告鲍雁与被告方新生、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分别送达民事判决书,现被告杨静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彪:你与申请执行人陶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58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志勇、秦发群、杨晶、沈祖翠、王俊峰、王常珍、李润生、李秀兰、邹道琼、沈家书、孙玉凤、肥西益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伟、李见、郑玲玲、李松桥、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王汝标、周吉梅、郑梅、张茂扣、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萍、郑宇: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991、2992、2993、2994、2996、2997、2998、3129、31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泽明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德毅、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民辖终334、33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龙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8179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窦长催、郭世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7602、760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毛慧:本院受理原告阮后忠诉被告姚文巧、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被告姚文巧、毛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后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2383.32元(自2016年11月4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传庆: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健与被告王传庆、第三人王自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张晓健请求判令:1撤销王传庆放弃卫楼新村23栋604室房产份额的协议;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忠节、李军:本院受理原告王艳与被告康忠节、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艳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200000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100000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101266.66元;3、判令被告承担包括保全费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祝利仙、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玉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静、邬朝晖: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锦义诉被告徐静、邬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静、邬朝晖偿还原告赵锦义借款人民币3664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22日起,按年6%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赵锦义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果珍:本院受理原告王崇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68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承毅、李华萍、陈春江:本院受理原告陈羲超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2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张招平(身份证号3426231971****8951)、赵翠英(身份证号3426231968****8964):2015年1月29日,就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安徽省无为县锦绣园S3栋商业101至108室、S4栋商业101至108室、S5栋商业101至106室共22套房产,您二人与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您二人逾期付款已超过30日,现我公司正式函告您二人:无为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解除与您二人签订的共22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WW2015072109、WW2015072108、WW2015072107、WW2015072106、WW2015072104、WW2015072105、WW2015072103、WW2015072102、WW2015072101、WW2015072100、WW2015072099、WW2015072098、WW2015072097、WW2015072096、WW2015072095、WW2015072094、WW2015072092、WW2015072091、WW2015072090、WW2015072089、WW2015072088、WW2015072087),并要求您二人30日内按累计应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
特此通知!
无为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许劲菊:你与安徽安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将对你名下的位于本市天长路金典花园1#B座3-1001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060677)室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值为175.62万元。现公告向你送达评估报告,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逾期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红兵: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你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损失314075.9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勇春、孙秀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孙勇春、孙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环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81847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099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75%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暂计算到2017年1月13日,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凡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60681元、综合服务费174594元、物业费24761.46元、违约金39799.5元,合计499817.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琦:本院受理原告姚春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姚春苗租金8800元、水电费78元及违约金1800元,合计人民币1067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巫燕、王义莉、陆群、合肥禾木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巫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90831.54元及违约金18166.31元;被告王义莉、陆群、合肥禾木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成仓、石朝平:本院受理季汝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宗顺、戴斌:本院受理高少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建:本院受理季汝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一兵:本院受理潘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4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红:本院受理原告彭运平诉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2016)皖0102民初667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孝军、陈洁、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666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宇、侯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669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惠荣、杨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7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章惠荣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64489.16元及违约金68159.03元(自每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32648.19元;2、被告杨静、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陈力争: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良诉你们、汪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其所欠陈力争到期债务中的209325元及原告的利息损失2874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从2013年2月4日开始计算,暂计算于2013年5月2日共计88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磅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肖小暖商贸有限公司、段华平、肖昌美:本会受理的合肥国轩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10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注销公告
广德百源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袁桂菊;联系电话:13966198883。
广德百源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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