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杜妍:本院受理原告顾楠与被告陈雨、杜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顾楠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利息2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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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久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香叶、秦利玲、张文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久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香叶、秦利玲、张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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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日文:本院受理原告穆洪和与被告沙日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穆洪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追偿款90876.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 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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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雨、杜妍:本院受理原告周健与被告陈雨、杜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健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本金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元整、利息伍拾壹万壹仟肆佰元整,利息数额计算至起诉当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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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杨、周翠:本院受理的原告管金柱与被告李宗杨、周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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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国兵与被告王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464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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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婷: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友与被告杨军、杨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正友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共计人民币420000元整(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1日,之后利息顺延至本息清偿时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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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帮俊、武义云:本院受理原告何公喜与被告王帮俊、武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521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王帮俊、被告武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公喜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9200元(自2016年10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公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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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延明、邱昌丽: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军与被告龚延明、邱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龚延明、被告邱昌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正军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龚延明、被告邱昌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正军借款利息10万元;三、驳回原告杨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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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刚:本院受理原告徐文贤诉被告徐刚离婚纠纷一案,徐文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解除徐文贤、徐刚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徐深博、婚生女徐海函由徐文贤抚养,徐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宝马GT3车辆一台、尼桑肖克车辆一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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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爱民:本院受理原告陆红梅与被告郑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红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郑爱民归还向原告陆红梅借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要求被告人郑爱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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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荣才、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荣才、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3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原告诉请判令1、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万元;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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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本院受理原告管冬梅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冬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600元(自2016年9月1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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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良、李冲: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雨与被告李刚良、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春雨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6万元,违约金9万元,合计15万元(暂定利息违约金计算到款还清日止);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关玉叶、夏玉侠、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560022.39元、违约金366762.05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款清息止),共926784.44元;二、判令被告张玲、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为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兵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四为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兵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16104.5元;二、被告合肥四为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兵经济补偿款16104.5元;三、被告合肥四为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杜兵补缴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项目和缴纳比例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个人缴费比例部附录费用由原告杜兵承担);四、被告合肥四为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兵未休年休假期间工资6623元;五、被告合肥四为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原告杜兵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六、被告合肥四为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兵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104.5元;七、驳回原告杜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恩发、刘如来、胡宴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恩发、刘如来偿还欠款本金161423.64元及违约金93999.05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款清息止),共255422.69元;二、判令被告胡宴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玉叶、夏玉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银行代偿按揭款369161.57元、违约金620450.09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款清息止),共989611.66元;二、判令被告关玉叶、夏玉侠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平板车费20000元,吊车费2600元,合计22600元;三、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恩发、刘如来、胡宴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恩发、刘如来偿还欠款本金26227.92元、违约金18835.31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款清息止),共45063.23元;二、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世忠、王怀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418060元、违约金448035.52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款清息止),共866095.25元;二、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美玲:本院受理的李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高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燕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止,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被告高美玲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美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尚开、张照兰:本院受理宗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尚开、张照兰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宗勇借款本金1267000元和利息6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每月利息10000元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传平、吴芳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肥西县官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传平、吴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贷款本金82279.2元和利息(至2016年8月26日利息为583.48元,2016年8月27日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227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30%计算);二、被告吴传平、吴芳芳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肥西县官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吴传平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吴传平、吴芳芳、肥西县官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克勤:本院受理的何本有与韩克勤、郑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35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利息83000元(月利率为2%,从2015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之后利息顺延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波:本院受理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徐小林支付原告剩余租金66588.9元、滞纳金490.09元(自2016年8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以每期租金2219.63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4015.8元,合计84094.79元;二、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东风标致301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6款1.6L手动豪华版,发动机号2631233,车架号LDC633T22F3475278)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藤藤:本院受理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藤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徐小林支付原告剩余租金70922.24元、滞纳金489.36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以每期租金2216.32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4882.32元,合计89293.92元;二、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广汽本田飞度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广汽飞度1.5LX(舒适版CVT),发动机号1037255,车架号LHGGK5852G8037008)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胡斐:本院受理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胡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徐小林支付原告剩余租金112905.36元、滞纳金1540.53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以每期租金4181.68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23489.18元,合计140935.07元;二、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丰田锐志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0款2.5V风度箐英版,发动机号C495276,车架号LFMBEC4D4A0017097)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江奇:本院受理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江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徐小林支付原告剩余租金168374.12元、滞纳金1093.44元(自2016年8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7日,以每期租金4952.18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34493.51元,合计206961.07元;二、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宝马3系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0款320L豪华型,发动机号A545J089N46B20E,车架号WBAPG5107CF219686)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小林:本院受理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徐小林支付原告剩余租金46651.8元、滞纳金572.88元(自2016年7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以每期租金1555.06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0044.94元,合计60269.62元;二、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长城C50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3款1.5T手动精英型,发动机号1404503066,车架号LGWEF0027)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涛:原告梁风云诉被告朱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海、唐丽、王胜春、吴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39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5199.53元、利息501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45349.5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令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260349.53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耿列:本院已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朱耿列支付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77478.08元、滞纳金676.96元(自2016年11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以每期租金2421.19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5631.01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96786.05元;2、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对朱耿列持有的东风标致301品牌车辆享有并行使抵押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陆:本院受理原告张伏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51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金磊磊: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磊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阳成: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满财: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满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应标、李小勇: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应标、李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茆志明、孙金梅:本院受理上诉人卞梅芝被上诉人茆志明、孙金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二、茆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卞梅芝签证费用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自2015年5月16日起计至款清日止);三、孙金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卞梅芝对茆志明、孙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540元,由卞梅芝负担900元,茆志明、孙金梅共同负担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卞梅芝负担440元,茆志明、孙金梅共同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海涛、郭学敏:本院受理原告周凤银诉被告任海涛、郭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补充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定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家家户户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家家户户文化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定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道生、程绍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道生、程绍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1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安徽中金利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王华兵、丁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徽中金利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而作抵押的宿州市开发区桑铌国际财富广场4#、5#楼0116室(证号为:宿字第201430909号),0117室(证号为:宿字第201430910号)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1734.05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中信房估字(2017)SF005-AS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和(2016)合执字第106-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78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0289800788GS2016003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81元;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78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0289800788GS2016003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44.54元;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场地使用费9000元、商业运营管理费4800元、电费1880.4元,共计15680.4元及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45.84元,并以15680.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汝虎:本院受理原告陈根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纪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409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人劳务费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9日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之后利息顺延至还清本息止),合计3000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请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霍龙:本院受理原告陈进诉被告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彪诉被告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华明、毛爽、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宋敏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先存: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祥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倪先存支付原告胡祥宏借款本金725000元,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0元,公告费800元,计11850元,由被告倪先存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宣城市诚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8966095,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20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结算中心,收款人宣城市诚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继海:本院受理原告武道艺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31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振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610222879)、周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403032861)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安徽白马服装城G-A009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产:339218,建筑面积:27.12平方米)的利害关系人:
本案立案执行的朱晓芹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群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安徽白马服装城G-A009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339218,建筑面积:27.12平方米)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7)SF007-AS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91500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周群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安徽白马服装城G-A009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339218,建筑面积:27.12平方米)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润酒店有限公司、汪正鹏:本院受理合肥市蜀山区老高粮店诉安徽中润酒店有限公司、汪正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方国彪、王传敏:本院受理原告彭克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国彪、王传敏: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伟栋、王慧芬: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平与被告苏伟栋、王慧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张有平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苏伟栋、王慧芬向张有平偿还代偿款259500元,以及占用代偿款项所造成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69元(自张有平支付代偿款之日起以2595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苏伟栋、王慧芬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文明、袁春艳、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115329.55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8元,由被告桂文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余凤:本院受理沈孝翠、贺红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办案作风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6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丁浩、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鑫隆园家具有限公司、龙虚国、袁继琴、龙虚芳、傅美: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书传、贺中好: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庄陈跃、蔡丽莺、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文琼、刘增武、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完绍根:本院受理原告曾灵杰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先培、李东玲、王理远、孙建华: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合仲字第0499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
公 告
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新安爱房资讯有限公司与你就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7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
公 告
合肥伟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李伟凤,武泽友,王运红,陈德青诉你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因电话通知未上门领取,且单位没有明确办公地点,本委实地送达未果。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17年7月21日上午8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O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
公 告
魏巍: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珏与你就(2016)合仲字第071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15号裁决书,请你们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
公告函
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欧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欧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3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31日下午3点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遗失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为:皖地税广字341822336679811,现声明作废;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为:33667981-1,现声明作废。
安徽广德文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4020679U)副本,现声明作废。
安徽省肢残人协会遗失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账号499020100100055795,开户银行许可证编号3610-00747356,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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