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小萍:本院受理原告张齐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租金5595元及起诉之日直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2、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登科、桑兰庆、洪常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77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胡登科、桑兰庆共同偿还原告为胡登科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119321.63元,截至起诉日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3504.11元,并计欠付172825.74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119321.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日0.027%)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洪常平对胡登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井、赵月云、李翔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261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李传井、赵月云向原告支付垫付款69272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暂共计702720元;2、李翔翔、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帮杨:本院受理原告闫泽江与被告董帮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8786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7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黎邦友:本院已受理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诉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友吉、翟红:本院执行合肥市玉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友吉、翟红、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翟红名下位于合肥市青年路27号骆苑小区1幢209室(产权证号:庐010580号);张友吉名下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银杏苑小区29幢501室(产权证号:蜀009717号)房产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博文房估字(2017)第9596号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文法、鲍晓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873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施文法、鲍晓琴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45385.08元、支付违约金45615.84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91000.92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褚光辉:本院受理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胜、彭美玲、解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7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邹永恒、王鹏、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7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涵、朱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7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滕安权:本院受理的(2016)皖0123民初4364号原告合肥仁和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卢炜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开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长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太岳诉被告刘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刘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太岳欠款28972元;二、驳回原告吴太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被告刘长春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朱长江、何香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朱长江、何香连、王珍珠、方向东、方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朱长江、何香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以本金33万元计息;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以本金22万元计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以本金22万元计息;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本金21万元计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若被告朱长江、何香连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有权以被告王珍珠、方向东、方亚飞抵押的安庆市光彩大市场D1幢13#房产(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4838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45.4万元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640元,由被告朱长江、何香连、王珍珠、方向东、方亚飞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鲍克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5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鲍克霞人民币本金贰拾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一直未付);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更 正
2017年4月18日登报的(2017)皖0803民初49号案件,现将开庭时间更正为期满之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更 正
2017年4月18日登报的(2016)皖0803民初22号案件、(2016)皖0803民初308号案件、(2016)皖0803民初309号案件、(2016)皖0803民初310号案件,现将案号更正为(2017)皖0803民初22号案件、(2017)皖0803民初308号案件、(2017)皖0803民初309号案件、(2017)皖0803民初310号案件。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江璠、何健、何大驴: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从春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喻民国、江进凤:本院受理原告俞英俊诉被告喻民国、江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人民币50000元及7个月利息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4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圣军、合肥柏亚餐饮有限公司、滁州宝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拥、崔爱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4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业元、潘君平、杨军、安徽省闽泰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厚文与你们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代厚文80万元。二、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80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9月7日起给付原告代厚文孳息至80万元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代厚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080元,由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配套设施有限公司、黄国庆、黄建华:关于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844号、1496号、1497号、1498号、1499号五份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阳阳:关于董康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康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庭松:关于王康平与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5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康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邵伟、丁娟、彭家文、宣守霞、朱为军、郭琍:关于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关于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太新:本院受理原告丁琳诉被告陈太新、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琳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被告陈太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丁琳车辆维修费8900元;三、驳回原告丁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志云、姜传丽、许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41、242、24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241号判决如下:被告郭志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70724.26元、利息17710.29元、滞纳金9546.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70724.2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
242号判决如下:被告姜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97857.76元、利息30605.2元、滞纳金23817.12元;
243号判决如下:被告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64974.34元、利息14472.1元、滞纳金14034.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64974.34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世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明林、沈世永、余章胜、安徽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志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6)皖0103民初4888号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一审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康:本院受理的原告范爱春与被告郑康、龚晋平、计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龚晋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龚晋平上诉请求:判决第一项债务总额错误,应当扣减10万元本金。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正根、李丽娟、合肥将相传媒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明天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根、李丽娟、合肥将相传媒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将相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明天广告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89460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2%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正根、李丽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明天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66元,由原告安徽省明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被告合肥将相传媒策划有限公司、李正根、李丽娟共同负担116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将相传媒策划有限公司、李正根、李丽娟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宾: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长与被告孙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德长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36442元(利息自出借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6日,请求继续计算至款清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刚、汪鹏飞:原告高奎与被告汪刚、汪鹏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刚、汪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奎欠款235713.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5713.33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高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458元,由被告汪刚、汪鹏飞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秦胜昌:本院受理原告梅学超与被告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秦胜昌合同纠纷一案,周中和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暂计金额为24700元(200000×4.75%/360×624×1.5),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晓磊:本院受理原告李运萍与被告史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运萍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7229元并支付利息82652元(利息以6722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08年11月15日起暂算至2017年3月3日,后本清息止,已扣除被告支付的利息192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98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地国: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芝诉你及唐孟林、中国大地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玉芝91713.84元(10000元+81713.84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李玉芝134485.34元;三、驳回李玉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计2455元,由李玉芝负担147元,王地国负担2308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地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宏山:本院受理原告盛大学诉被告王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并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井伟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1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井伟林向原告支付欠款90000元,违约金106245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9月18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共计196245元;2、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传胜、樊传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樊传胜、樊传银共同偿还原告为樊传胜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375550.19元,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80655.44元,共计欠付556205.63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37555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日0.02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以上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易红兵、宋祖莲、彭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易红兵、宋祖莲共同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131249.79元,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43422.13元,共计欠付274671.92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131249.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彭松对易红兵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俊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2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郭俊华支付拖欠租金48241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租金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暂共计58241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恒之鼎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合仲字第0220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决定书。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注销公告
广德光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15589)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罗光飞;联系电话:13856327536。
广德光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和成水利工程养护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123556)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