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邦余、赵玉芝: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请求判令被告吴邦余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54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6日),合计人民币184540.2元;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铜陵北路东、临泉路北安徽大市场鞋服广场4F025号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3700元;判令被告赵玉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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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全发、何秀婷、赵松山: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何全发、何秀婷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215488元,违约金3524327.9元(自每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2月9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567925.9元;判令被告赵松山、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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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余、赵玉芝: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请求判令被告吴邦余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520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6日),合计人民币1025207.8元;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A5幢531号房屋,安徽国际汽车城摩配市场A5幢532号房屋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7900元;判令被告赵玉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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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从维:本院受理原告王道平诉被告查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查从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道平借款7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0元,保全费4620元,公告费800元,计17930元,由被告查从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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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闵朝阳诉被告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闵朝阳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800元,计4120元,由被告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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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田慧明:本院受理原告贾玉庆诉被告徐敏、田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敏、田慧明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贾玉庆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800元,计2250元,由被告徐敏、田慧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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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艳坤、闫山坤: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陶艳坤向原告支付尚欠代垫款289364.81元,违约金209598.88元(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2月1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498963.69元;判令被告闫山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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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福缘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年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五福缘餐饮有限公司、张道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五福缘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年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年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计850元,由被告安徽五福缘餐饮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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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涂彩霞诉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涂彩霞工程款158912.26元;二、驳回原告涂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计5600元,由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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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李忠芳、项楠、徐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5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0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8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62647.9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伯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6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47882.56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冬生、张琴:原告宋惠娟与被告高冬生、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高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惠娟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宋惠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70元,由被告高冬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陶雅莉与被告梁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雅莉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少青、朱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勃然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061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6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小明、詹异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程小明、詹异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晓杰: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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