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讯 春节回家与家人团聚,带着孩子到度假村玩玩,本是件惬意的事,不成想,孩子冲澡时意外滑倒摔伤,却成了件窝心的事。
2月7日,家住阜南县某乡镇的杜女士来到阜南县消保委办公室投诉称:她与老公带着刚满10周岁的儿子到阜南县某温泉度假村洗浴,在洗浴过程中儿子滑倒在地,嘴巴流血。后经县人民医院诊断,孩子伤为:牙齿外伤性骨折伴+隐裂。杜女士找到温泉度假村,温泉度假村以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由,不同意协商解决。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杜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属实,小孩冲澡的地方没有铺设防滑垫,也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小心滑倒”、“禁止玩耍”等警示语,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但温泉度假村老板认为带孩子洗澡的有家长还有孩子的叔叔,两个大人没有看好自己的孩子,孩子滑倒是由于大人监护不力导致的,此事应该与度假村无关,责任应该由孩子父母自己来负。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与度假村老板沟通,向其宣传《消法》规定,耐心进行说服教育,使其明白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有告知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指出家长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在此事件中也有过错责任。消保委工作人员本着合法、合理、公正的态度进行耐心调解,最终,温泉度假村一次性赔偿杜女士小孩医疗费等费用5000元。日前,赔偿款已经到位,涉诉双方达成和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投诉案例中,该温泉度假村在安全保障上措施不到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振兴 冯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