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京东商城买液晶显示器,结果商家以次充好,给客户寄来与网站宣传材质不符的显示器。客户陶某觉得自己遭遇欺诈,将京东商城以及在该网络商城销售货物的商家一起告上法庭。记者日前从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获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案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网络购物欺诈,商家赔偿消费者3倍损失的案件。
去年11月13日,陶某通过北京京东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办的京东商城网络购物平台向上海某电子技术公司经营的三星百度专卖店订购了5台三星牌液晶显示器,并于同日从网上支付了4895元。当日,商家通过快递发货并于第二天送到陶某住处。由于在京东商城的网页宣传中,该款显示器面板材质为PLS材质,但是仔细查看货物说明,陶某发现显示器实际是VA材质。 PLS材质是较为高端的材质,两种材质差距较大,陶某认为店家销售与宣传的产品材质不符,系欺诈行为,多次交涉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未果,只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陶某作为买受人通过京东网购平台向出卖人上海某电子技术公司购买液晶显示器,并支付了货款,卖方交付了商品,二者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作为卖方,上海某电子技术公司应对其公司所销售产品的质量、类别、材质、性能等信息熟知,其在销售网页上对其面板为VA材质的产品宣传为较好的PLS材质,可视为其故意做出的误导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符合欺诈消费的构成要件,应承担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的相应法律责任。北京京东某电子商务公司系网络购物平台的提供者,但没有实际参与网络购物交易,不是购物合同的交易相对人,其在消费者购物纠纷发生后,能够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店家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消费者能够据此向网购平台上的店家正常主张权利,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令上海某电子技术公司退货并赔偿陶某货款3倍损失14685元。
(金枫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