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陵中院集中审理宣判了一批商标侵权案。
今年年初,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铜陵市15家文化用品店或日用百货店分别告到铜陵中院,称这15家店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20000元,另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这批案件中的被告却一致称自己销售的墨汁有合法来源,没有侵权故意,所以不应承担责任,且原告主张赔偿20000元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驳回。
这批案件中,多数被告提供了《销货清单》,但无供货方加盖公章,供货方亦未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这些《销货清单》不能证明涉案墨汁系被告自己合法取得。
铜陵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得阁”及“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诉的侵权商品墨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墨汁外包装盒突出印有“一得阁”字样,与原告提供的注册商标的读音、文字、含意一致,构成近似,各被告销售侵害一得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场所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或4000元。
宣判后,被告及原告当庭未表示上诉。
铜陵中院通过此次集中宣判活动,旨在提醒广大商品经营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进货时一定要尽到商品经营者的责任,对商品来源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确保不再销售侵权商品,以避免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使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受损。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