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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10 10: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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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兰润年、陈淑红、刘冠东、刘园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7500000元、违约金5500000元、代偿资金占用费10285179元(计算方式附后,之后以27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2月7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共计43285179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设备清单附后,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55102002014003);3、判令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兰润年、陈淑红、刘冠东、刘园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7年8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源、王芸、顾菁、潘国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郑源、王芸、顾菁、潘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412号、11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尤兵、叶少敏: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周尤兵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562599.53元、支付违约金377445.09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940044.62元;被告叶少敏、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汪翠:本院受理原告丁爱平诉被告谢永红、汪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整,自2017年1月1日按月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为13500元,以上合计为16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勇、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好兴诉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包清工工程款人民币28387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为54752元,后续利息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红飞:本院受理原告陈鹏诉被告王勇、方晓灯、王红飞、合肥市伊人梦摄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勇、方晓灯立即偿还原告陈鹏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月息3%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截至起诉日,利息损失为63000元);2、被告王红飞、合肥市伊人梦摄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王勇、方晓灯、王红飞、合肥市伊人梦摄影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已付律师费10000元,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敏:本院受理原告聂兵、陈可元诉被告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逾期借款利息16240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6日暂至2017年1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息止),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小梅、聂俊辉:本院在执行沈李保与马小梅、夏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执恢94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马小梅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颍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B楼100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92681,建筑面积109.76平方米,8269元/平方米)及1005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92682,建筑面积113.19平方米,8269元/平方米)两套办公房产的价格评估报告(评估总价184357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0551-64666338)提出书面复核,逾期不提出复核,本院以此评估价强制执行上述财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逸新、杨炎桐: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宝凤与被上诉人吴刚、一审被告朱逸新、一审第三人杨炎桐及郑杨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杨宝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乐:本院受理原告孙建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保翠、蒋学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文芳、杨少权诉被告黄保翠、蒋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丽诉被告周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运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卓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卓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被告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揽合同消防水1-7层部分》合同已于2017年2月22日解除,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青堂、张红霜、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志祥诉被告吕青堂、张红霜、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琴:本院受理原告张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方保、陈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李方保向原告偿还代偿款370264.76元及违约金64436.99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9月7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434701元;二、判令被告陈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次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燕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晓燕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颍河路以北香江生态丽景27幢502号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56331号)中卢次红的50%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晓燕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卢次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少山、马存兰、郭少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郭少山与马存兰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垫款1244820.07元及违约金125180.29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4月8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137000元;二、判令被告郭少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晨光机械有限公司、齐继光:本院受理原告戴立志诉被告安徽晨光机械有限公司、齐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雪、韩艾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王雪、韩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巍:本院受理原告王珏、张柳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唐红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文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智春、吴红庆: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颖:本院受理原告分速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诉你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丽莎:本院受理原告何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3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暂算至起诉日,暂计利息为36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正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7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代垫款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计15490元(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16年10月14日,直至付清时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自好、万帮烈、万帮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5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自好、万帮烈共同偿还原告陈自好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186930.25元,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101066.26元,共计287996.51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186930.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万帮胜对陈自好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自好、万帮烈、万帮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7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自好、万帮烈共同偿还原告陈自好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247918.15元,截止至起诉日逾期付款利息121087.8元,共计369005.95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247918.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万帮胜对陈自好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公司、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16472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绿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淼:我院受理原告黄小芬诉被告闫淼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诗磊、吴学早、方厚成、陈茂新、赵仁义、刘岚、李玉珍、郑家全、张雅琴、阮怀栋、杜文革、尹双、徐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合同纠纷案件,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你们支付物业费和滞纳金。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晶酉:你与申请执行人赵东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68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40、28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2548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爱、施维芳:本院受理原告汪董平与被告杜军、阮仁爱、施维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汪董平请求判令:1、判令立即停止对对于合肥市大杨镇高桥社居委A区移民安置区30幢43-102室房产的执行,撤销贵院(2015)庐民执字第00416-3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向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档案馆发出不将合肥市大杨镇高桥社居委A区移民安置区30幢43-102室房产所有权过户至杜军名下的通知;2、判令不得将合肥市大杨镇高桥社居委A区移民安置区30幢43-102室房屋作为被告杜军与阮仁爱、施维芳民间借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标的;3、确认上述房屋属原告汪董平所有,被告阮仁爱、施维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正、杨柳、合肥市秉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费祥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费祥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违约金1040000元(违约金按照3%月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19日,之后继续计算,直至款清为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柳、合肥秉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是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拯: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高拯返还原告吴玉建欠款人民币小写60000元,大写陆万元人民币及利息1200元,共计6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林、王玉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9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纯强、钱静、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林华诉被告刘纯强、钱静、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平、余有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林华诉被告宋平、余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山市港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欧伟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众佳康商贸有限公司、刘子权、周先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合肥盈仁商贸有限公司、刘子建、梅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颖、顾维宏、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王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睿拓节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6)皖0123民初4331号原告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屈昭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立斌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桂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朱欢欢、李兰、方明宝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三案,因你单位搬移办公场所,多次联系未果。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7]49、50、51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
公 告
合肥百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吴云与你就(2016)合仲字第07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70号裁决书,请你们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
通 知
张强,男,住皖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单庄村马海34号,身份证号34120319700520379X、张立虎(曾用名张丰收)男,住皖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张岗村张岗155号,身份证号341203197305173713因王海真承建的张强、张立虎二人发包的口孜东矿富民新村工程项目于2013年11月份已竣工,王海真多次找其竣工验收无果,特委托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代为登报通知。
联系人:王海真,身份证号341222196704159200
电话:15055893999
公 告
谢巍:我委受理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
公 告
范晓芳:本院受理原告刘翠翠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0日
注销公告
广德谷栗源食品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易进;联系电话:15395637262。
广德谷栗源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5月9日
遗失声明
广德新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100786)正本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