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0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峰向原告支付垫付款656845.6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暂计10000元,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暂共计666845.60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开杰、尹秀平、郭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0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丁开杰、尹秀平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82970.91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暂计10000元,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暂共计292970.91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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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洪涛、朱敏、宇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沈洪涛、朱敏向原告支付欠款263824元及利息15657.95元,违约金146576.25元(截止至2017年3月8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426058.29元;2、判令被告宇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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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百元:本院受理原告李贺莉诉被告杨百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贺莉欠款61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贺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杨百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学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贵诉你与赵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2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1400元(暂计至2017年1月3日,止于本息结清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昌群、安徽亚大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你们与梅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83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人民币、利息15000元人民币(暂从2016年8月1日计算到2016年10月31日),且继续按年24%利息支付至完全偿还本息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娄汝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娄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66%计算;从2014年4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扣除被告已经给付的利息1207160元);二、被告安徽省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万元;三、被告安徽太平洋木业有限公司、李朝南、娄汝英对被告安徽省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160元,由被告安徽省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娄汝英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娄汝英负担。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可军:本院受理原告汪瑾诉被告合肥市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由武:原告聂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会芬:原告黄海诉你及被告金吕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勇:原告沈成善诉你及被告郑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华、张迎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玉斌等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本院委托安徽金桥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方华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32幢601室房屋,拍卖中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张玉斌以最高价竞得。现本院依法裁定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张玉斌。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水林、何临安:本院已立案执行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俩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了安徽双赢集团拍卖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袁水林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74号求实商住楼1301室房屋(网上备案合同号:0709007881)予以公开拍卖。2017年3月30日买受人程曙光通过安徽省人民法院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以人民币882000元最高价竞得上诉房产。现因你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045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登记在袁水林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74号求实商住楼1301室房屋(网上备案合同号:0709007881)的所有权自上述裁定送达买受人程曙光(身份证号:340403197010042695)时起转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孟世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昌先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22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 正
2017年4月7日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原告“黄发”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更正为“黄发所”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案。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嘉味园食品厂: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嘉味园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4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时起至实际履行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兴年: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574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吴燕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3元,执行费6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朱月翠: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月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东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东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东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欠款本金111382.9元及利息、逾期费用(利息、逾期费用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刘东兴偿还的款项);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48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318元,被告刘东兴负担323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月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月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3218.7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有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及陈龙、徐佳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陈龙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834888.6元,违约金227506.7元,合计1062395.3元(其中违约金227506.7元是按应付款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6年6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83488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6月2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徐佳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李有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元明、孟德菊、杜金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货款1120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3816.8元,合计195900.8元(其中违约金83816.8元是自2012年6月9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6年5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1120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5月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基文:本院受理原告严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4974元;2、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款清时止的借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玲玲、黄锡安、金晟、夏继红、郑诗月: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邓玲玲、黄锡安、金晟、夏继红、郑诗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诗月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425号远航国际大厦1101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68317)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华兴房估报字[2017]第05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为柒佰肆拾玖万肆仟柒佰元【749.47万元(单价9594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华兴房估报字[2017]第05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6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604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立顿节能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265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飞箭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鑫城国资公司借款本金9300000.00元、利息756778.2元、罚息及复利416276.28元(以上利息及罚息、复利等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余款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85000元,以上合计10558054.48元;2、依法判决原告鑫城国资公司对被告立顿科技公司的抵押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在第一条诉请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之松、秦广磊、孟琴、葛冬银、杨尚民、张秀娥、李照洋、葛伦才: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孙之松、秦广磊、孟琴、葛冬银、杨尚民、张秀娥、李照洋、葛伦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84号、01887号、01888号、018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振兴、金浩、孙贤友、李邦兰、钱永才、王凤、刘新生、苏承芳: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李振兴、金浩、孙贤友、李邦兰、钱永才、王凤、刘新生、苏承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94号、01724号、018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冬生、李家来、方春年、王忠武、李玉萍、谢松林、王芬: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张冬生、李家来、方春年、王忠武、李玉萍、谢松林、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84号、018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守国、付世凤、陈尚武、张云、李鑫、李冬梅、金庆年: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陆守国、付世凤、陈尚武、张云、李鑫、李冬梅、金庆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29号、019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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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根育、李家来、方春年、李志杨、王桂兰、谢松林、王芬: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罗根育、李家来、方春年、李志杨、王桂兰、谢松林、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15号、017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忠、朱秀云、王文武、杜娟、李玉莲、王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王忠、朱秀云、王文武、杜娟、李玉莲、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76号、020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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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翠平、曹孝松、葛德转、唐基斌、沙祥、沈敏武、常永桂、孙勇: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苏翠平、曹孝松、葛德转、唐基斌、沙祥、沈敏武、常永桂、孙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34号、020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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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祖华、张志平、高琼华、范仁洲: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汪祖华、张志平、高琼华、范仁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俊芳、余成国、陈立翠、高瑞红: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邓俊芳、余成国、陈立翠、高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宝华、李孝玉、解正菊、陈尚华、汤德其、岳甫云、汤中霞、陈燕: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张宝华、李孝玉、解正菊、陈尚华、汤德其、岳甫云、汤中霞、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82号、018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柴冬梅、王勇、王义芳、彭克云、汤中霞、陈燕: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柴冬梅、王勇、王义芳、彭克云、汤中霞、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90号、017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琼、洪敏、钱永才、王凤: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王琼、洪敏、钱永才、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92号、017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红霞、方长元、杜娟、王文武、何枝国、毛燕燕: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叶红霞、方长元、杜娟、王文武、何枝国、毛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33号、018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7年4月30日,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947.17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该债权由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6,850.8m2的房产、33,564.4m2土地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均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李飞、刘秀英
联系电话:0551-62834323
电子邮件:lifei3@cinda.com.cn、liuxiuyi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5月11日
安徽睿仁商贸有限公司、梁冰、周郁: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8039号,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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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传应、王中梅、芮寅亚、龙梦茹、刘光宏、沈光凤、方义权、祁传梅、俞德水、张宗凤、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异议人(案外人)芮瑞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祁传应、王中梅、芮寅亚、龙梦茹、刘光宏、沈光凤、方义权、祁传梅、俞德水、张宗凤、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祁传应、王中梅、芮寅亚、龙梦茹、刘光宏、沈光凤、方义权、祁传梅、俞德水、张宗凤、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异议人(案外人)祁家品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祁传应、王中梅、芮寅亚、龙梦茹、刘光宏、沈光凤、方义权、祁传梅、俞德水、张宗凤、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霍山云巅商贸有限公司、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云、刘俊、刘增武、陈在庆:异议人(案外人)程先明与申请执行人高嵩,被执行人安徽霍山云巅商贸有限公司、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云、刘俊、刘增武、陈在庆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辉、晁月民: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张远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48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良财:你与申请执行人李皖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10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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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买卖合同纠纷等十二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84、02692、02686、02691、02689、02988、02687、02690、02681、02683、02682号及(2016)皖0103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252、2966、2967、2968、2969、2970、2971、2972号及(2017)皖0103执969、970、972、97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司圣广、蔡传洋:本院受理原告徐福顺与被告司圣广、蔡传洋、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三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86416元及利息866021元;2、判令被告四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凯银物资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313771.95元,并自2017年3月10日起以256.114吨为基数,按照每天每吨3.8元支付原告加价款至款清之日为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3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香元、合肥香元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晓燕诉被告江苏国源空调有限公司、顾香元、合肥香元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利息1620000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其后另算至款清息止)律师费46200元,合计4666200元,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郎春景、郎龙标:本院受理原告朱达全诉被告郎春景、郎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60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此后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郎春景抵押的陵水县英州镇土福湾海南国际滨海度假社区北区A24-2和南区5号楼5119(陵房权证陵水字第20141679、20141676号)房产的折价、变卖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谢冰、王家海、姜龙、陈三宏、方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国民、金国美、金钟瑜: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北训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金国民、金国美、金钟瑜:本院已受理原告马书汉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开发区广缘电动车批发部、杨明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玖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广缘电动车批发部、杨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玖益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283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72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2672元,由被告杨明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金国民、金国美、金钟瑜: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红芹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潘圣兵、杨秀梅:本院受理原告王胜诉被告潘圣兵、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起诉要求被告潘圣兵、杨秀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8800元,共计人民币188800元(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诚: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房款455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导致的实际损失81947.00元,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费1935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房款代付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实际金额以最终支付为准),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1395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实际金额以最终支付为准),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及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创投资本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张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金9908.21元,利息1677.19元,滞纳金582.04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张传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金27760元,利息15149.85元,滞纳金1732.57元,其他费用25元(暂计至2015年10月2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刘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宗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周宗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卫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孟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艳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孙艳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王文武遗失安徽省委政法委工作证,编号ZFW054,声明作废。
太湖路省直家园小区西3栋206室(现18栋206室),购房发票已遗失,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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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