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传华、孟颖、郭德宏、马从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金传华、孟颖、郭德宏、马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16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方:你与申请执行人桑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庐执字第0143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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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吉丰棉业有限公司、舒城县明富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安徽广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望江县吉丰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舒城县明富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435、5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883、288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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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二保与被告程志斌、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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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荣、程英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文枝与被告朱昌荣、程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文枝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5万元整;2、两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每月2分利息支付给原告,暂算至起诉日,合计31万元整,以后按月息2%计算顺延至款清息止;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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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本报于2017年3月31日刊登的原告葛刚华诉被告徐林勇、宋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原告葛刚华与被告宋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葛刚华与被告徐林勇、宋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1、判令徐林勇归还借款67000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还完为止;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更正为“1、判令徐林勇归还借款67000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还完为止;2、判令被告宋文宏承担其中一张陆万元借据的本金、利息的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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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胜平与被告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胜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72528.77元(从2014年3月29日计算至2017年2月22日),后期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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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发村、储学芝、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树凯与被告邱发村、储学芝、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树凯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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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国:本院受理原告席绪红与被告李中国、梁业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席绪红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起算自本案起诉之日,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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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久:本院受理原告耿广行、杨多学、赵传杰与被告赵传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耿广行、杨多学、赵传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80万元,并按利息1%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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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骏联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家明、沈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骏联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二手车交易合同;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双倍返还购车款定金68000元;3、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车款36000元及过户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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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霓、胡忠深:本院受理原告汪媛与被告王琼、张霓、胡忠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汪媛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包河大道与紫云路交口时代城15、18幢-3004室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包河大道与紫云路交口时代城15/18幢18-3004室房屋的执行,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凌飞诉被告牛卫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汉英:本院受理原告付守柱与被告王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守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0500元,共计100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军、李长俊、卢英贵:关于李静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洁东:本院受理原告杨淑华诉被告杨洁东、虞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结东、虞红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淑华借款本金18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原告杨淑华负担1876元,被告杨结东、虞红珍负担400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结东、虞红珍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滁州万禾绿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澜海钢结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安装款项48000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勤: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你与陈及安、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253000元(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本息合计803000元。2、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3、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林仁钟: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龙向原告支付货款177600元;2、判令被告陈龙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到期各期未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分段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的利息为125046元,应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陈龙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到期各期未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的违约金为187569元,应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4、判令被告陈龙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500元;5、判令被告林仁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陈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陈龙、林仁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121835元,违约金2437元,合计1242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占金平、肖林、占贤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占金平、肖林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287355.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5782.9元,合计433138.5元(其中违约金145782.9元是自2013年2月1日计算至2017年2月1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之后违约金以28735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占贤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克仙、张登斌:原告祝德霞诉你们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克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祝德霞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6年7月16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登斌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孙克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承担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祝德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80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300元,由被告孙克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磊:原告顾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长松:本院已受理原告六安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凤友、曹长松向原告支付拖欠自2014年4月9日至2017年3月1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暂计为71718.4元,以后顺延至被告履行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完毕之日止或被告返还原告三台型号为QTZ5008型拼装基础之日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凤友、曹长松赔偿原告三台QTZ5008型拼装基础损失120000元,若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凤友、曹长松不能赔偿原告第二项诉请,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三台型号为QTZ5008型拼装基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凤友、曹长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最终法院确定的租金及占用使用费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安全支付租金及占用使用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本院受理上诉人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月琴、孙云俊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芜湖六郎米业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7元,由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月琴、孙云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林、徐启听、顾鹏、欧碧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1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948696元,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罚息为17128917元,并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79%标准支付借款的利息和罚息,同时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60000元。(合计:45337613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二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坐落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花溪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证号:202D房地证2013字第00521号),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合肥大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刘林、被告八徐启听、被告九顾鹏、被告十欧碧峰对被告一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十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曹松华、吴爱瑾、吴国利、李渊博: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曹松华、吴爱瑾、吴国利、李渊博、高玉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崔旭贤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45号西厂区内3号308室房产(产权证号:东040124号)、吴爱瑾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555号合浦南村3幢405室房产(产权证号:瑶071521号),对李渊博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23号华润中心凯旋门16幢1层1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49558号)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该房产评估价值柒拾贰万伍仟贰佰叁拾元(725230元);玖拾万柒仟捌佰贰拾柒元(907827元);贰佰肆拾柒万叁仟肆佰零贰元(2473402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81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泽斌:本院受理钟有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明亮通讯器材经营部、汪强、程德伍、周银生: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焕强、钟晓云:上诉人王孝思因不服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1、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对一审部分判决不服,即377000元及500000元两笔借款均真实发生却未被认定),2、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焕强、钟晓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孝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焕强、钟晓云支付原告王孝思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3月6日起按月息2分计;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4月9日起按月息2分计;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9月21日起按月息2分计;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以上均计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孝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0元,原告王孝思负担12000元,被告沈焕强、钟晓云负担19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焕强、钟晓云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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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承租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185640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9日(7140元每月*26个月 ),之后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骏、吴国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侯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8700元(其中13万元自2016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10日,其中20万元自2017年1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10日,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爱国、吴晓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宏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5000元,并支付利息55065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24日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郁鹏: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63000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为标准,自2015年4月11日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以后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桃、秦从道、许之友:本院受理的原告韦生红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三被告2016年3月19日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2、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购房款29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介绍费1万元;4、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购房差价损失30万元(暂定);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峰诉被告潘国松、顾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80万元借款及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按照同期年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潘国松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潘国松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杜馨越诉被告王大勇、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大勇支付原告杜馨越工程款2824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杜馨越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杜馨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6元,原告杜馨越负担500元,被告王大勇、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大勇负担。现依法向王大勇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书。限王大勇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端革、陈秀梅:上诉人宋慧珍因不服本院(2016)皖0111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1、请求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晁波波:本院受理原告柏宗江诉被告晁波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计算至工资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公告、鉴定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本院受理原告王霞诉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启邦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凤交、樊文风、王莉珍、吴天生、沈会云、董健、王燕、蒋威威、李月成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蜀劳仲字(2017)第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号九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5日14时4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51-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
公 告
安徽胜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树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与你单位多次电话通知未果,邮寄送达拒收且办公地点变更,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7]109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书裁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本裁决书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
公 告
泸州大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童庆庚、刘正、杨华斌、张大顺、李汝勇、吴杨静、梁春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蜀劳仲字(2017)第35、36、37、38、39、40、41号七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5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电话:0551-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
注销公告
安徽安德纳生态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汤利群;联系电话:18056950000。
安徽安德纳生态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2日
遗失声明
安徽御福堂木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收据内容:装修押金,收据号:6564876,金额为:30000元,票据抬头名称为:御福堂,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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