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张燕华、黄力、张晓峰、李娉、苏平、徐华、张青华:关于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安川: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安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可成: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可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乐彬: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敬、高德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伊仕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87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源孨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勇士动漫电玩城、王勇、曹红勤:本院受理原告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孙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上诉人孙庆军就(2016)皖0104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军、刘良琴、张道祥、汤大芝:本院受理原告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娟、赵建丰、宋文玲、张家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真宝服饰店、安徽省鹏飞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桂松、耿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孟磊、于真真、高斌、张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真宝服饰店、王桂松、安徽省鹏飞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王桂松、耿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孟磊、于真真、高斌、张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秉诚商贸有限公司、赵蓉花、周正:本院受理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合肥市秉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赵蓉花、周正、安木根、魏元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本院受理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士贵、丁伟:本院受理汪道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伟、倪士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道琴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跃云:本院受理王邦辉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跃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邦辉231835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同华、王兴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江、王勇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圣祥与被告张勇、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蔡圣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蔡圣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咏梅: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1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维斌、王玉花:本院受理原告张宗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何维斌、王玉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宗保借款本金499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999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张宗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47元,由张宗保负担5974元,何维斌、王玉花共同负担973元;公告费800元,由何维斌、王玉花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和四:本院受理原告左桥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肥西县日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缺席裁决方心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7】13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819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10)、住院期间护理费1462元(5484×80%÷30×1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50元(200×21.75×9)、劳动能力鉴定费5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813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022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公 告
合肥市合雅景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恒卓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合雅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072号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公告函
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与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9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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