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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对抗“欠条”法院判无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16 14:45:02


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

2015年,广德某商行的送货员将该店经营的小吃送至刘某某经营的休闲食品店。同年10月7日,刘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广德某商行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广德某商行货款2500元,落款人为刘某某”。 2016年5月28日,刘某某(甲方)将自己经营的店铺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郭某某(乙方),约定“甲方于2016年5月28日中止合同后,店铺所有事宜(货款、欠单、签名、订单、租赁合同、水电等)一概与甲方无关”。由于刘某某一直拒绝支付货款,广德某商行多次催要未果,一纸诉状将刘某某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所欠货款2500元。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某商行的送货员将小吃送至刘某某经营的食品店,2015年10月7日,经结算后由该店的负责人刘某某出具欠条,由于小店系刘某某所经营,且该欠条由刘某某本人出具,刘某某欠广德某商行2500元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某辩称此店已转让,所有的货款与其无关。但刘某某与案外人郭某某签订的协议仅对刘某某与郭某某有效,不对广德某商行发生效力,且刘某某所出具的欠条在其店铺转让之后,刘某某不能以此对抗其2015年的欠条对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广德某商行货款2500元。判决后不久,刘某某依法履行了义务。 ·袁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