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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已离婚继子仍要尽赡养义务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16 14:40:36


编辑同志:1985年,陈某带着7岁的儿子袁清改嫁,我成为袁清的继父。袁上学期间,我为他交学费,每天接送、辅导作业等。2005年,我与陈某离婚。我无亲生儿女,如今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经常生病,手头很紧,几次恳求袁清给钱都遭拒绝,理由是我与他的继父子关系已消灭。请问这种理由能成立吗?读者:罗建

罗建读者:《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说明继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你对袁清在生活上、学业上关心培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袁清有赡养你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不因你和袁清母亲离婚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