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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致其受伤 责任可依法减轻或免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16 14:42:13


编辑同志:我和张某住对门,一日凌晨2点许,张某夫妻上夜班时,张某的老母亲敲我家门,说心脏病犯了。慌乱中,我将张母背下楼,放在我的自行车后座上,途中由于情急在过路边一小沟时,不慎造成张母腿部骨折。请问我是否应承担张母腿部骨折的赔偿责任?
读者:王腾飞

王腾飞读者:《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费用。 ”无因管理行为客观上应按有利于被管理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的赔偿义务通常只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致使被管理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基于一般过失应当免除、减轻该责任。你救助张某母亲的行为属无因管理,只是因情急,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张某母亲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依法可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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