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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16 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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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国林: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诉被告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文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0000元欠款及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以每月1%计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12月16日共8600元,自2015年12月17日至支付时止,按月利息1.5%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14个月42000元)合计50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茜:本院受理原告王泽盈与被告贺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泽盈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1824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如飞、李婷婷、胡睿、胡克文、陈娴、陈锡贵: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闫如飞、李婷婷、胡睿、胡克文、陈娴、陈锡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锐、郑家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新菊、杜二红与被告郑锐、郑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新菊、杜二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俊俊、李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莫祚成与被告阮俊俊、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莫祚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阮俊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法、杨志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良权与被告王华法、杨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家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昌萍与被告李伟、冯家芳、合肥市保结橱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昌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息二分五和月息三分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3.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玉:原告安徽私人订制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私人订制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定金234000元;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忠:原告贾宏海诉被告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宏海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石坚:原告方永明诉被告谢石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永明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款清止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秀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生、吴秀琴、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张志斌、杨和辉、金徐华、陈慧玲、蔡兰兰、徐宏伟、殷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74元,减半收取计11337元,由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红:本院受理原告操佳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147.5万元给原告操佳佳;二、驳回原告操佳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缓交)由被告王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凌胜利、毕道梅:本院受理王传金与被告凌胜利、毕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2400元整。(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分,自2015年10月2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日,计四个季度另2个月,1600元/月×14=22400元)合计欠款计人民币102400元整;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7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丰明与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李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市六合阳光老年公寓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永群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票号1030005223640640,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3日,票面金额100000元整;)身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观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本雨: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和圣与被告姚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周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截止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615元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违约金人民币1763.28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班风云:本院受理原告张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千金、胡光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9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吴千金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350461.12元,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170396.87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35046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胡光文对吴千金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伦、邵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6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姚伦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404958.37元,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473822.58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404958.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邵德对姚伦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光道:本院受理原告肥东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云飞:本院受理原告蒋静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尚文、李道祥: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陶英权、任才荣:本院受理原告李彬、耿守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判决至两被告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明安:本院执行东莞市华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明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8601执61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万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桑铌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坤公司”)、李德峰、王华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海汇公司”)与被告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优铌帕克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桑铌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坤公司”)、李德峰、王华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4001960元;二、被告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400196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李德峰、王华兵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继成:本院受理原告卜贤银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俊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慧诉被告丁俊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8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于2017年3月9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200053 24262286,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欣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7年3月9日,到期日为2017年9月9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于2017年1月23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200053 24259197,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出票时间2017年1月23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3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洲:本院受理原告周于岚诉你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合:本院受理原告魏明仁诉被告王大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鹏军、陈卫、邓邦超、杨涛、徐勋兰、花本传、钱开龙、职摇平、朱立松、钟琦、宋新、王圣兆、徐海生、赵兵、周雪平、吴彬、梁立军、王艳、汤瑞贵、李林、李军、王辉、韦海波、刘会、徐学明、林李芳、陈满玉、陈真、王成国、王金龙、刘萍、俞波、王飞、张波、陆小燕、陈文杰、吴浩、庞斌、马晓明、束清丰、童兵、刘杰、费世友、丁祥强、刘金花、孙大智、张磊、阚宏程、鲁英杰、吴传俊、胡文兵、王成诚、卫平生、卫平生、张新忠、赵西明、张漫漫、张修芳、杨行春、宋敏、万军、孟凡聚、费家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150.3151.3152.3153.3154.3158.3160.3164.3165.3166.3167.3169.3170.3171.3173.3174.3175.3176.3177.3178.3181.3182.3183.3184.3185.3186.3187.3189.3191.3192.3193.3194.3195.3196.3197.3198.3199.3200.3201.3202.3203.3204.3205.3206.3208.3209.3214.3215.3216.3217.3218.3220.3221.3222.3223.3224.3225.3226.3227.3228.3229.3230.3231号案件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5日8点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韦进、李贵梅、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王震、张凤云、张新红:异议人(案外人)郁贤根、殷莉与你们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吉海、卢继群: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峰与被告方吉海、卢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玉峰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9833.33元(自2013年8月2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息止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翔翔、朱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李翔翔、朱莹莹一次性向原告偿还代垫款128580元、违约金346808.01元(自每笔款项垫付三日后按每日0.05%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款清息止),合计475388.0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红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解除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二、被告李红敏向原告支付租金595671.44元及利息3974029.17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款清息止),合计9897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振君、李永军、李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朱振君向原告偿还银行代垫款462372.73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每日0.05%分段累计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合计472372.73元;二、被告李永军、李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宇响、韩志美、韩志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赵宇响、韩志娟向原告支付欠款73106元(截止到2016年7月8日)及利息8088元,违约金33932.10元(截止至2016年7月8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115126.10元;二、韩志美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春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夏春秋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9142.42元(截止到2016年8月8日,后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合计127700.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用生、濮道芳、严其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严用生、濮道芳一次性向原告偿还欠款169721.85元、违约金59890.74元(自每笔款项垫付三日后按每日0.05%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款清息止),合计229612.59元;二、被告严其泉为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玉孝、赵夫玲、裴士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玉孝、赵夫玲偿还原告为其向徽商银行合肥大钟楼支行垫付的借款771580元及逾期违约金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计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暂计10000元),合计781580元;二、被告裴士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小珍、黄潮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3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徐小珍向原告偿还银行代垫款546183元及逾期违约金412799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款清息止),合计958983元;二、被告黄潮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敬文:本院受理原告朱庆文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朱庆文与被告葛敬文淮北市金水生态园游泳池防水工程承揽合同;
二、被告葛敬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朱庆文保证金1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朱庆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5370元,由被告葛敬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学利:本院受理原告郑德兰诉被告李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学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德兰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4月28日的利息133867元;驳回原告郑德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被告李学利负担6410元,原告郑德兰负担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学利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梅、邓立新:本院受理原告何春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6%利率计算,截止2017年2月28日,利息为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5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江春生、龙卫清、黄波、曹春莲: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荣汉、李申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庆市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吴江涛、徐礼娥、杨荣汉、李申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4308946.83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代偿款日止,按原告代偿的全部款项的月20‰的利率支付利息,按原告实际代偿的全部款项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3000元;2、判决如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未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杨荣汉、李申英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四牌楼商城5栋底层01#门面(权证字号:宜房字第063972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原告对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安庆市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吴江涛、徐礼娥、杨荣汉、李申英对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应当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熊辉:本院受理原告鲁令武诉被告叶礼、熊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皖081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为:请求依法撤销(2016)皖081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核减7847.67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菱北人民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雷、张全振:本院受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90219.65元及违约金(从每次应付款次日起(2015年7月1日),分段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张全振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被告张雷、张全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5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永立、林秀花:本院受理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10月16日,按月利率1.35%计算利息,之后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二、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永立、林秀花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884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建海、陈萍萍:本院受理原告李亚南诉你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87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孙建海、陈萍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316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630.9元,共计20946.9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上述费用;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书平、靳常林、孟尹、金传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周书平、靳常林、孟尹、金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03号、001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任:本院受理孙华珍与你、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葛瑞莉、高艺文:本院受理安徽金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与你们、安徽和兴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一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飞、范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夏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10296元(按55万元欠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并要求连带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潇、费瑞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洪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潇、费瑞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宗保:本院受理原告周陆兵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正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正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晁体军:本院受理原告蒋冬青、孙毅诉被告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彩云、王前勇:本院受理原告段传坤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彩云、王前勇:本院受理原告范蒙蒙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臧根梅:本委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臧根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81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公  告
吴海良:本委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吴海良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81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公  告
茆荣虎:本委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茆荣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81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注销公告
宿松县仁友石料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曾继友。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拓;联系电话:13866092239。
宿松县仁友石料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