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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17 1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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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凡江、束学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鑫三角加气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瑞广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兴顺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9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后期款清息止;2、判令由第三被告合肥兴顺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应付代付工程欠款范围内优先承担上述费用;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被告支付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彦超、孙万芹、张明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8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垫款人民币7975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36752.74元(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16年10月17日,直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彦超、张明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8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首付货款人民币53780.46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首付货款逾期利息24380.84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17日直至付清时止);3、判令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租赁补充协议》;二、被告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以及预付租金人民币118125元;三、被告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3019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尹光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尹光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文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勇、周代广:本院受理原告胡昭永、姜卫东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周代广给付原告胡昭永、姜卫东工程款余额750010元;二、被告周代广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胡昭永、姜卫东工程款余额750010元的利息损失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判决一、二项承担责任。上述一、二、三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耀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支付货款1408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蔡传福: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梁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卢超、殷琳、吴祚斌、齐煌、芦义发、王华梅、安庆市超胜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朝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忠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卢超、殷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罚息合计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吴祚斌、齐煌、芦义发、王华梅、安庆市超胜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朝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卢超、殷琳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祚斌、刘煌、芦义发、王华梅、安庆市超胜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朝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超、殷林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320元,由被告吴祚斌、齐煌、芦义发、王华梅、安庆市超胜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朝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繁昌县荻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年: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东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建材公司”)与被告繁昌县荻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繁昌荻浦商贸公司”)、张永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繁昌县荻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庆东山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94299.1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永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54元由被告繁昌县荻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年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邓文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克程诉被告邓文龙、肖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邦权: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04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3000元整及利息7560元(按月息2%,自2016年9月17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以后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经年、彭文菊、王继云: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03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卫荣、秦海鹰、陈祖祥、许慧琴、陈祖宏、杨桂芳;陈俊、胡玉秀;薛翔、戴玲、薛业新、蔡萍: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31号 、2732号、2734号、27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付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揭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未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判令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以被告名下抵押于原告处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邱永祖、邱谷: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与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邱永祖、邱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基俊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俊、胡胜华:本院受理安徽双嬴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基俊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俊、胡胜华:本院受理安徽双嬴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孔德军:本院受理刘育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瑾怡、周浩然、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迪、田影侠、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四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勇:本院受理原告郑世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银水、陈锦湖、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锐:本院受理原告夏园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姜世安、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政:本院受理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安徽省宁国市东方雅苑业主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黄东敏与被执行人姜世安、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受理原告倪有红与被告李道银、王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腾达电磁线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宏瑞泰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庐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向东、严中伍、谢长翠、陈金所、牧孔华、唐陆军、邢琳、何先梅、郭为聪、钱立仁、侯道荣、俞光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满后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的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要求你交纳物业服务费35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成福: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家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钟成福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刘家松借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计3100元,由被告钟成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山:本院受理原告刘光青与被告王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9093元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3380元到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现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现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先琳、霍山县福琳珠宝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圣蒂尔翠钻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玉、王先琳、霍山县福琳珠宝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凌建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信、武晓文:本院受理原告朱晓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坤、岳飞标、罗真、邓超、段昆、聂慧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志坤、岳飞标、罗真、邓超、段昆、聂慧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411号、4429号、4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光年、范朝霞:本院受理原告蒋定凤、阮怀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许光年、范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姜定凤、阮怀成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其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姜定凤、阮怀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光年、范朝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光年:本院受理原告蒋定凤、阮怀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范朝霞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状内容如下:
  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利息部分内容(即撤销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截止上诉日止,利息为14875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捷祥新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鉴定报告(定稿)、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尤征峰:本院受理原告李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瑜:本院受理原告侯有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武健: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立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诉你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立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791773元及违约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立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0元,保全费4720元,公告费800元,计17640元,由被告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恒圣、王蕴、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良美诉被告朱恒圣、王蕴、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朱恒圣、王蕴支付原告所欠借款500000元、利息159500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三分自2016年2月5日起暂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止,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13000元,共计672500元;2、被告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彪:本院受理原告杨建英诉被告黄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建英借款本金28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万元自2013年12月30日起、88000元自2014年3月3日起、5万元自2014年8月2日起、5万元自2014年10月28日起、5万元自2014年12月13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另3万元自2014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总额应当另扣除被告已付的13万元);二、驳回原告杨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32元,原告杨建英负担252元,被告黄彪负担708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庆桂、叶良云、王庆卓: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9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庆桂、叶良云共同偿还原告为王庆桂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654687.44元,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326850.71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65468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王庆卓对王庆桂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发根、鲍广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7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许德芬、梁发根共同偿还原告为许德芬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88774.75元,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41364.39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8877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鲍广山对许德芬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辉、杨军:本院依法受理刘少松申请执行陈辉、杨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异议人武玲玲提出复议申请,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执复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武玲玲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执异4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执复1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江锋:本院受理原告桂定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安装费用7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4.7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文城:本院受理原告唐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马文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斌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截止2016年11月1日的利息39000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按照月息1.5%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马文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合计10610元,由被告马文城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本院受理原告贾先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500元,利息14804元(以借款本金2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5年1月24日暂计至2017年3月24日止,后续至款清之日止),合计4330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亚美: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力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2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返还双倍定金另一半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王文芹、周延利、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原告对已扣划的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1700309元享有质权,原告有权以该笔存款优先受偿;二、依法裁定停止执行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87号执行裁定书、(2016)皖0102执87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暂缓将已扣划的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存款给付被告;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寿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诚缘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000元及违约金18600元,合计111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水平、刘晓万、吴峰: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0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日立挖掘机一台,机号AVLV102991);二、被告吴水平支付到期租金140180.16元、违约金82905元(租金计算至2013年6月14日,违约金82095元,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之后违约金从2017年2月16日起以140180.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款清之日);三、刘晓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吴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叶红:本院受理原告李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7500元、利息53887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华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华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661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4日以1366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80元,由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草上飞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草上飞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10元,由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长之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252号、(2017)合仲字第025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上述两案分别定于2017年8月11日上午9时、2017年8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
公  告
  刘敏杰、赵同敏: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刘敏杰、赵同敏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43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
遗失公告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发票,票面金额2060元,编号0031226492,现声明作废。
2017年5月17日
遗失公告
  韩立斌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发票,票面金额2690元,编号0701906608,现声明作废。
2017年5月17日
遗失公告
  刘晓男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发票,票面金额2568.27元,编号0040268088,现声明作废。
2017年5月17日
公  告
  我公司皖G23838、皖G22408、皖G 22168、皖G 22846、皖G 22131、皖G 22430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长期未年审,予以注销。
铜陵县联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