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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判限期返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18 15:32:24


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款项时因工作失误,致扣留款被领。垫付后索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沈某、朱某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全椒县水利局31万元。

全椒县古河镇的沈某因债权债务关系,欠下两债权人款项一直未及时给付。因沈某此前承包的当地金桥码头需要拆除,沈某将获一笔补偿款,2014年11月19日,在执行沈某债务纠纷时,法院作出两份执行裁定书,裁定两起执行案分别扣留沈某码头补偿款20万元和11万元。同日,法院向补偿款的支付单位全椒县水利局发出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水利局代为扣留沈某码头补偿款合计31万元。

次年2月2日,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第四期《专题会议纪要》记载,经县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给付金桥码头拆除补偿款。之后,水利局直接向沈某支付了拆除金桥码头补偿款59.24万元。

法院知晓后,依法向水利局发出两份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令水利局在三日之内负责追回擅自支付给沈某的31万元款项。然而,水利局并未如期追回。 2015年8月7日,水利局通过该局局长等人向法院交了垫付款15万元。后又通过下属单位向法院支付了16万元。后水利局向沈某索要垫付的31万元遭拒,遂诉至法院。

水利局诉称:2014年11月,县法院分别作出两份《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代扣被告沈某码头补偿款20万元和11万元。该款是通过被告沈某到县政府信访并经县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和指示水利局作为支付主体,经费支付来源于国家专项资金,给予金桥码头拆除补偿款。同年2月11日,水利局领导等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沈某支付了59.24万元码头占用补偿款。水利局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后,多次与被告沈某沟通,要求将其领取的31万元补偿款悉数返还或者直接交到法院执行局,但被告沈某置若罔闻。为此水利局委派负责人向法院垫付了15万元。后又从下属单位筹款16万元交给法院。水利局认为被告沈某和被告朱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水利局领取已被法院扣留的31万元补偿款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因此被告沈某与被告朱某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

审理中,被告朱某辩称,其与沈某原为夫妻,后两人离婚,该款由沈某领取,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沈某作为被执行人负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责任。在领取码头拆除补偿款后,更应及时赔付申请执行人。将已被法院扣留的补偿款占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故法院依法对原告水利局要求被告沈某返还垫付款31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水利局收到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理应扣留被告沈某的补偿款。因工作失误导致被告沈某领取了全部码头拆除补偿款。该资金被占用期间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水利局自行承担。

被告沈某领取补偿款时,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虽然有两被告离婚协议证明,但因属双方内部约定,对原告水利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被告朱某辩称领补偿款系被告沈某个人所为,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