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柏灿、黄华丽、林永健: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柏灿、黄华丽、涂纪勇: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世霞:本院受理合肥运事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沈世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倪馨:本院合肥中环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汪丹:本院受理原告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宏新、张小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国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5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伟、梁欢、沈世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玲、吴邦纯、余友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尹振东、杨宁、李全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海燕、王家俊、戴亚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古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6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武学芝:本院受理原告沈凤霞诉被告你、汤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马超:本院已受理原告陆冬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7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团忠:本院受理原告薛峰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67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姚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山派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976号民事裁定书、(2017)皖0111民初35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冰兵:本院受理原告茆金林与你、安徽乾豪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卢乘:本院受理原告吴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卢乘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吴东货款67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红群、陈世军、袁桂祥: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武红群、陈世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肥东县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81370.18元;二、被告袁桂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三、被告武红群、陈世军、袁桂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肥东县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小海、程平:本院受理合肥市王者门窗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度皖012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小海、程平返还原告合肥市王者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使用费158333.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88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280元,由被告程小海、程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彰军、周丽萍、安徽虎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园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联生建材有限公司、徐丹: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支付滞纳金1100000元,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8月13日计算至2015年6月13日,以后的滞纳金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以上共计3600000元;2、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以上借款本金与滞纳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大伟、盛新霞向原告偿还所欠首付款本金及利息216205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暂合计226205元;2、判令被告李高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大伟、盛新霞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839300.87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暂合计849300.87元;2、判令被告依法归还神钢牌挖掘机,型号SK350LC-8,机号YC11-C1462;3、判令被告李高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晓林:本院受理原告刘稳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6000元整,从2016年6月2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6日为6360元,之后顺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舒世松:本院受理原告徐勋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整;2、判令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359元,暂计至起诉之日2017年4月20日,之后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红兵:原告怀永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申红兵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怀永安劳务工资11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怀永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申红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卫华:本院受理原告袁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普贵、刘敏、张维余: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1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要求被告陈普贵、刘敏共同清偿责任,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81900元(按月息1.5分段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直至款清息止);2、被告张维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下国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乃芹与被告安徽天下国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乃芹与被告安徽天下国茶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解除;二、被告安徽天下国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乃芹拖欠工资款50693.44元;三、被告安徽天下国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乃芹未报销费用453元;四、被告安徽天下国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乃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059元;五、被告安徽天下国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乃芹经济补偿6336.68元;六被告安徽天下国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陈乃芹补缴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比例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由陈乃芹承担;七、驳回原告陈乃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春媛:本院受理的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物业服务费11025.30元、滞纳金1389.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文柱:本院受理的黄尚志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黄尚志要求你支付欠款6000元、经济损失5250元、逾期利息2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惠州安兴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乐添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弘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三思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安兴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乐添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弘塘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约定利息为486360元(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为12%,从2015年5月15日暂算至2016年5月14日,款清息止,已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1364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5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斌、米迎春与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斌、米迎春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一、二借款本金211300元,逾期利息、滞纳金38000元,(逾期利息、滞纳金从2014年1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后期利息、滞纳金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249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义发与被执行人朱维敏、朱维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朱维敏、朱维毓继承的朱保华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2号2幢(产权证号:合包150071787)房产依法委托安徽精业拍卖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变卖,濉溪路22号2幢(产权证号:合包150071787)变卖价格为人民币68万元。如有意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在变卖期内,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为买受人,之后七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不低于2万元)并缴清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请并缴清款项确定为最终买受人。上述房产为现状移交,税费及相关水电物业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变卖财产的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中涛:关于周天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周天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申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吴玮东、魏青:关于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申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汪磊、李琪、吴玮东、吴爱民、董立霞:关于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从惠、赵本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董盛、王丽:关于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76、0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正在审理中,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克贵、张宪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克贵、张宪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光宇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月2%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光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元,减半收取4090元,由被告王克贵、张宪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再福、许珂:本院受理王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再福:本院受理王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9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凤:本院受理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9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伍徽琳诉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德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思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学章、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润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高峰、全椒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长海诉被告施学章、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润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高峰、全椒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1072133.33元,共计3272133.33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之日);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人民币922615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年息6.9%计算,支付从2015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20日的利息,合计人民币127320.87元;3、判令被告自2017年1月20日起承担工程款余款人民币922615元,月息3%的利息(欠条所约定的);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五九、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正、陈明来诉被告项五九、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项五九、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840元(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以后按此标准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2058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2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华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4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良军: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喻民国:本院受理原告肖三宝与被告喻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15000元及12个月利息4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硕庆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长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硕庆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叁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差旅费用等2232.5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郑金娥、付建国、安庆市龙腾电器厂、付丽娟、郝健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按实际借款利率加收50%(计月利率1.95%)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30万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算、60万元自2014年12月13日起算);2、依法判令被告郑金娥、付建国、安庆市龙腾电器厂、付丽娟、郝健德对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的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杨林学、董志雪、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国义: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按实际借款利率加收50%(计月利率1.95%)支付自2014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杨林学、董志雪、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国义对被告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金瑞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兴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王旭明、徐小青、徐锦平、华新云、施东兴、汪春梅、王求、李华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代偿款3376833.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27665元;三、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担保费、调查评审费、手续费共计10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四、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详见附件抵押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38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安徽省金瑞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兴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王旭明、徐小青、徐锦平、华新云、施东兴、汪春梅、王求、李华娟对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王旭明、徐小青、王求对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旭明、徐小青、王求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80元(原告预缴17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80元,由被告安徽广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金瑞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兴源包装有限公司、王旭明、徐小青、徐锦平、华新云、施东兴、汪春梅、王求、李华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叶宜温、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叶宜玉、叶翔: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按实际借款利率加收50%(计月利率1.95%)支付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叶宜温、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叶宜玉、叶翔对被告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黄波、江春生、龙卫清、曹春莲:本院受理原告刘道月诉你们及姚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道月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黄波、江春生、龙卫清、曹春莲、姚文进对被告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波、江春生、龙卫清、曹春莲、姚文进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刘道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原告刘道月负担8700元,被告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黄波、江春生、龙卫清、曹春莲、姚文进负担11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恩若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工业大学与你方就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59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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