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试用期也不能无故解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19 14:43:59


编辑同志:我今年2月到某宾馆做服务员,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两个月来我做事认真,没有任何差错。不料3月中旬的一天,公司称要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不给任何解释,只是说公司对试用期员工有权决定去留,表示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随时退货。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安贞

安贞读者: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也得有充分理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如相关职业技能考核、绩效考核不合格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责任由单位承担。本案中,宾馆解聘你而不拿证据来说话,只以“试用期”为借口,显然是违法解聘。你有权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实践中,一些单位非法辞退职工拿“试用期”说事,甚至罗织“罪名”。只要职工勇于维权,单位将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