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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视为对儿子一个人的赠与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19 14:44:40


编辑同志:我儿子已结婚多年,由于居住条件较差,小两口经常争吵。为了帮助儿子,我和老伴决定全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给儿子,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但又听说赠送房产给儿子,房子就属于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儿媳就会分去一半。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读者:郑永华

郑永华读者:《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出资购房,如果将房产直接登记在儿子名下,应视为该房产只赠与儿子一人,是他的个人财产。但为了使赠与的意思表示更加明确,避免今后产生纠纷,你们可以与儿子订份赠与合同,写明房产只赠与儿子一人,赠与合同最好办个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