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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19 09: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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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国隆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姚大友、曹先惠、徐业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玮东、吴先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博依棉业有限公司、巢湖市欣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安诺鞋业有限公司、李家常、胡金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长江、倪卓生、程玉华、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桐城水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丁明惠、华春燕、华仁军、华茂财、丁明娟、华春林、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景钰龙对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丁明惠、华春燕、华仁军、华茂财、丁明娟、华春林、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玲、陈文浩: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昀与被告金玲、陈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昀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金玲、陈文浩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16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两分计算至2016年12月11日止),利息共计2324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爱武、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宋继武与被告张平、王爱武、张祖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宋继武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平、王爱武立即偿还原告代位清偿黄彰的借款共计人民币1740000元。并自代位清偿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至履行支付止;2、被告张祖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茂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超西与被告申茂勇合同纠纷一案,张超西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壹拾万元整,及从借款至今的利息26911元(按法律规定的利息计算:2015年10月24日起调整后的银行贷款利率4.75%,一年10万元×4.75%=4750元;4750×4=19000元,19000元÷12=1583,17×1583=2691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白冰:原告陈艳诉被告白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皖0103民初7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艳与被告白冰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陈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胜、路菊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志强、李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思连与被告杜志强、被告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志强和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思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4287元(2016年11月10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思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2元,保全费1671元,合计6423元,由原告张思连负担1000元,被告杜志强和被告李丽共同负担542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志强和被告李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正东、卢静:本院立案受理的汪怀与吴正东、卢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届满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庐民一初第02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鹏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真诉被告安徽鹏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荣静静: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诉被告荣静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潘国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戚永伟诉你与顾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大圣:本院受理原告许高珍诉你、蔡许、蔡圣东、蔡圣梅、刘经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高珍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瑶民一初字第2005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大圣:本院受理原告许高珍诉你、蔡许、蔡圣东、蔡圣梅、刘经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瑶民一初字第200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为:驳回原告许高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收取。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吉茂:本会受理的合肥同源废旧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5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减资公告
广德县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8092781Y(1-1))经股东会议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万元减至人民币50万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冷长平;联系电话:13965411777。特此公告。
广德县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9日
遗失声明
▲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王茜茜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1201211194103),特此声明作废。
▲本人章晓勤,警官证号065568,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下列证件遗失,声明作废:▲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5123,车号:皖J65292;▲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6664,车号:皖J7769挂;▲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5924,车号:皖J7990挂;▲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7969,车号:皖J7995挂;▲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7218,车号:皖JG362挂;▲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01836,车号:皖JG195挂;▲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7089,车号:皖JG120挂;▲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7090,车号:皖JG269挂;▲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7858,车号:皖JG481挂;▲歙县承伟物流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8035,车号:皖JG627挂;▲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5432,车号:皖J6739挂;▲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0337,车号:皖J6170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