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基武、沈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上海吉祥铝塑板经营部诉被告郑基武、沈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上海吉祥铝塑板经营部请求判令:一、被告郑基武、沈中华连带偿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上海吉祥铝塑板经营部63300元,逾期利息7596元(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截至起诉时,以年利率6%计算,款清息止);二、被告郑基武、沈中华承担本案律师费用6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晓:本院受理原告严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顾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严艺斌借款17万元,自2015年1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如银行贷款利率4倍高于月利率2%,则按月利率2%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冬霞、朱正好、王玉保: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子辉诉被告孙冬霞、朱正好、王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冬霞、王玉保、朱正好共同偿还原告范子辉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范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其祥、葛双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整及利息12000元(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小冬、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2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樊小冬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77137.92元及违约金97635.33元(自每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3月7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74773.25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明福、许才琴: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两被告自2016年7月12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原告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1日计6400元),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松:本院受理原告侯恩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松柏:本院受理原告秦星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31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镇江拓耘科技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5116783,票面金额贰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4月12日,付款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谷创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维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娟、赵建丰、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安徽胜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娟、赵建丰、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鲍学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96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1055元;2、自案件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经雨农民专业合作社、郭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博钢构活动房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28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二被告共同支付尚欠彩钢活动板房货款314586元;2、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6327.01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传艳、杨传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4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杨传艳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47306.63元、支付违约金19165.43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2月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66472.06元;2、被告杨传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文杰、仇红林、鲍广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8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姚文杰、仇红林共同偿还原告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偿按揭款178196元,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207109.1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1781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鲍广山对姚文杰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鼎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刘圣芳、潘强、王宏海、张立卫、周文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鼎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刘圣芳、潘强、王宏海、张立卫、周文明小额借款合同及追偿权纠纷执行三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民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民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18278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预期付款上浮价款2146988元(按月息2%的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3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98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翠:本院受理原告彭克金与被告范庆涛、杨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利息14000元(按月利息1.5加0.5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按月息1.5%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3.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恢复楼64幢103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321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9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刚、陆国强:本院受理原告蒋文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陆国强偿还借款8000000元;2、被告胡刚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选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惠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惠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37101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5月14日起,以3710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惠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8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87元,由原告安徽惠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9元,由被告吴选生负担69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建军、王瑞群、王健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邵建军、王瑞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本金20205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南亚公司代为支付租金之日起三日后,按尚欠代垫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王健健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邵建军、王瑞群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90元,由被告邵建军、王瑞群、王健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帮杨: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董帮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刚货款人民币451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起,以451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70元,由被告董帮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明:本院受理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凤娟、高杰:本院受理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国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萍、姚国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本胜、赵莉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本胜、赵莉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岭、合肥市慧森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秦岭、合肥市慧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义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兰芳与被告袁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兰芳请求判令:被告袁义斌立即向原告陈兰芳归还借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2260元(以12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暂算至2017年3月14日,其后另算至款清息止;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暂算至2017年3月14日,其后另算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2426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良杰: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良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50854.11元、滞纳金526.08元(自2016年9月14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每期租金1753.59元为基数,按照1.2‰/每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0876.04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65256.22元;2、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大众朗逸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09款2.0L自动品悠版,发动机号070991,车架号LSVAF180B2246646)享有并行使抵押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飞:本院受理原告毛传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24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冯新明、孔连娣、合肥永赫乐商贸有限公司、张立梅、周磊、合肥美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冯新明、孔连娣、合肥永赫乐商贸有限公司、张立梅、周磊、合肥美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076号、35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豫阳、宋淑芬、安徽省十里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豫阳、宋淑芬、安徽省十里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都毅:本院受理郭青云诉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世萍: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张世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宋双平、王方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荣双平、王方勤、合肥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孙毅、王春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孙毅、王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登辉、郭丽萍:关于申请执行人孔祥林与被执行人刘登辉、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郭丽萍名下位于合肥市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13层8-办1306室(合产字第8110098690号)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607003元(单价10937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新溪:本院受理的原告汤道珍诉被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筑城商贸有限公司、叶新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芳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玲诉被告孙芳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桂华诉被告徐静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9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义存:本院受理原告胡永莲与被告汪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义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永莲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76元,由被告汪义存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辉、许恩玲:本院受理原告李武与被告程辉、许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辉、许恩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武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李武以被告许恩玲所有的合肥市瑶海区胜利广场与站前路交口光大国际广场D区商299(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78511号)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42元,由被告程辉、许恩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德密:本院受理原告李百帅与被告周德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德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百帅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周德密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飞:本院受理原告叶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文斌: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自诉讼之时按银行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虎、韦士琴:本院受理原告刘泽文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24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承毅:本院受理原告高理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秀林:本院受理原告袁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吾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之福、夏其羊:本院受理原告欧良荣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爱莲、张礼仓、张静静:本院受理原告桑洁与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被告王爱莲、张礼仓出资购买的,位于合肥市“京商商贸城”第K幢商业1层UO117室、第K幢3层U0317室、第K幢商业2层U0217室门面房无偿赠与给第三人的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爱莲、张礼仓、张静静:本院受理原告闫岩与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被告王爱莲、张礼仓出资购买的,位于合肥市“京商商贸城”第K幢商业1层UO117室、第K幢3层U0317室、第K幢商业2层U0217室门面房无偿赠与给第三人的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刘显素、贺国梅、贺国军: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浦银安盛资管-惠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刘显素、贺国梅、贺国军的所有债权收益权、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浦银安盛资管-惠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现将债权收益权、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刘显素、贺国梅、贺国军,请债务人及担保人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刘显素、贺国梅、贺国军向受让人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浦银安盛资管-惠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履行相关债务清偿义务。特此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刘显素、贺国梅、贺国军:根据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浦银安盛资管-惠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阮学峰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浦银安盛资管-惠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将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刘显素、贺国梅、贺国军的所有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阮学峰,现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刘显素、贺国梅、贺国军,请债务人及担保人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刘显素、贺国梅、贺国军向受让人阮学峰履行相关债务清偿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浦银安盛资管-惠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
王文祥:本院受理原告任秀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开庭传票及保全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杰、路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杰、路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8107.75元、利息13990.48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6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律师费4000元;2、若李杰、路静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李杰、路静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大别山路巴黎春天G-01幢102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龙、吴振彪、沙先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030、1031号民事判决书。1030号判决如下:1、李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7973.06元、利息14283.3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9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律师费4000元;2、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有权以北城世纪城A4区吉徽苑3幢2306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1031号判决如下:1、吴振彪、沙先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9008.05元、利息14929.73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9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2、若被告未履行,原告有权以滨湖世纪城临滨苑13-1701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路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汪芳诉被告路卫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路韬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3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俞啟虎、陈涛、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龙与被告俞啟虎、陈涛、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俞啟虎、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龙支付工程款163900元及利息(以163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陈文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7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27元,由俞啟虎、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俞啟虎、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安禧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安禧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163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双:本院受理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有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749695.52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6852.05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自2016年9月14日起,以749695.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怀群:本院受理原告周昌英与高良、曹玉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镇、合肥市龚氏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阮怀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8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武学芝:本院受理沈凤霞与汤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凤霞于2017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认为你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要求追加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我院经审查已准许,现通知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安徽麦迪逊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蔚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5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凌志标:本院受理原告于京峰与被告凌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凌志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京峰款项200000元;二、驳回原告于京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光朋: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如发与被告史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如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合计人民币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磊:本院受理的原告聂自玲与被告聂磊离婚纠纷一案,聂自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聂自玲与聂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庆恒:原告张丽与被告葛庆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葛庆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葛庆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敏敏:原告张祎与被告杨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06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48元,由被告杨敏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道渊:原告陈德明诉被告陈道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德明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9000元(2012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乘以年利率4.9%所得金额49000元,此后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乘以年利率4.9%顺延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定徽、华昕:关于焦长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焦长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良平、蒲蓉:关于李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庐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沃德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陈俊、陈宏、张玉珍: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沃德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陈俊、陈宏、张玉珍借款合同及追偿权纠纷执行三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绳礼章、顾昌辉、李蝶、冯忠:公司通知你们上班,因你们不在规定时间报到,已经达到严重违纪程度,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及有关规定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5月15日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并希望你们在一个半月内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你们个人承担,特此通知。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公告
广德安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THDK14)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黄士成;联系电话:15856363207。广德安德商贸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原刊登于安徽法制报2017年5月15日2-3版中缝的合肥市合雅景贸易有限公司公告内容中的“开庭传票”应更正为“开庭通知”,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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