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5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24 09:45:44
点击下载:
  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李银、张传英、李晓俊: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与被告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李银、被告张传英、被告李晓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8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814932.65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润艺术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元秀与被告安徽盛润艺术品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赵元秀本金18.2万元以及收益金3879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成强、张孟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顾成强、被告张孟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项3404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文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精兵电动车商行诉被告田文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瑶海区精兵电动车商行起诉要求被告田文玉偿还原告电动车款2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国宏:本院受理原告林晓洁与被告葛国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晓洁请求判令:一、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林晓洁与被告葛国宏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解除;二、被告葛国宏向原告林晓洁返还房屋押金20000元,利息15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13日,其后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押金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武群、李文忻: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海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开庭传票及保全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滁州远望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远望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滁州远望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创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余额19000元并赔偿违约金3337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创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为630元,由被告滁州远望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传龙:本院受理原告程立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利息435元,共计10435元(5000*4.75%*/12*13+5000*4.75%/12*9=43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款清息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缚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林、安徽优易科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诉被告马林、安徽优易科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洪俊诉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化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陈晶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初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圣茂、束从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鲁圣茂、束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新召:本院受理原告郭本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4000元(暂计从2015年9月10号至2016年12月10号);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柯传贵:本院受理原告程志强与被告柯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志强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二次所借人民币35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约定的借款利息269850元(自2011年3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月息2.1%,计算为236250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5月1日,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月息2.1%,计算为33600元,合计26985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自仓: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自仓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自仓偿还原告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总计302240.42元;二、被告赵自仓赔偿原告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损失(计算方式:自2016年9月5日起以302240.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智伦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易万果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易万果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安徽智伦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合肥市易万果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费用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为136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道禹、杨燕:原告李慧诉被告刘道禹、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慧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100元及利息(按照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道禹、杨燕:原告丁琳静诉被告刘道禹、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琳静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照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岳石、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保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旅行社)与被告岳石、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石天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84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保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欠款2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保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
三、被告岳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保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75元由被告岳石、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徽保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亲民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叶守来、王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285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4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卫荣、秦海鹰;陈祖祥、许慧琴、陈祖宏、杨桂芳;陈俊、胡玉秀;薛翔、戴玲、薛业新、蔡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叶卫荣、秦海鹰;陈祖祥、许慧琴、陈祖宏、杨桂芳;陈俊、胡玉秀;薛翔、戴玲、薛业新、蔡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告开庭时间书写错误。现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治军:本院受理的赵桂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桂挺要求确认解除借款协议,要求你偿还本金7000元、支付2016年12月14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截至2017年3月8日为322元)及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江龙、汤锦英、余磊、梅民、高子函、朱亚丽、谈柏华、黄承宏、熊强慧、兰飞 、邢建华、郭殿春、张文韬、李有明、陆勇军、田本文、李金龙、石洋、薛志国、孙胡兵、黄鸿安、刘晓波、张光顺、许成山、王德贤、高建、朱飞龙、李枝银、姚凤琴、孙丽娟、王旭、代丽斌、郑志亚、 陈中勇、朱正启、刘金龙、肖大胜、金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38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301、3302、3303、3304、3305、3306、3307、3308、3310、3311、3312、3314、3315、3317、3318、3321、3323、3326、3329、3332、3336、3337、3338、3339、3340、3341、3342、3343、3344、3347、3348、3350、3351、3353、3354、3355、33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阳、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衡济堂灵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陈礼云、刘陈君野、张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成、安徽省近池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本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559、10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8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郑耀、王海滨、李中华、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王芳、安徽亲民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089、30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8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民与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叶民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合作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管理服务费20000元、风险保证金30000元,自2015年7月14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梅永泉:关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与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周天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都毅: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静诉被告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都毅: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文均诉被告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都毅:本院受理的原告侯连学诉被告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都毅:本院受理的原告衡海涛诉被告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都毅: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兵诉被告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都毅:本院受理的原告曹蔚林诉被告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都毅:本院受理的原告阎萍诉被告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都毅:本院受理的原告贺中一诉被告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林慧、李军、李青桐、周柏友、钱叶秀: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讼: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340908.44元(含罚息,暂计至2016年3月23日,合同约定贷款利利率为央行基准利率上浮30%),此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息偿清时止;2、请求法院判令如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李军、李青桐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有权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林慧、周柏友、钱叶秀、李军和李青桐对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由上述六位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侯振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65182.74元、综合服务费249117.98元、物业费97875.96元、违约金316628.73元,以上合计1028805.4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二伟: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被告支付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的利息69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德芹、文华琪:本院受理安徽省永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二人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永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包民二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包字第1805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德芹位于合肥市尚城大陆(实勘为顶间花园)B1-1406室房屋一套,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们以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33.03万元。本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权利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到期后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斌、杨庆庆:本院受理原告张翔诉被告刘斌、杨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斌、杨庆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翔借款5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东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饶子健诉被告上海东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合肥市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残疾器具费、其他财产损失等共计94213.1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瑞霜:本院受理的原告查森诉被告费瑞霜、宁潇、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后勤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查森与被告费瑞霜、宁潇签订的《酒巴及酒巴装修设备转让协议》中涉及房屋租赁转让部分条款无效;二、被告费瑞霜、宁潇返还原告查森占用费3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查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14元,原告查森负担35714元,被告费瑞霜、宁潇负担50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费瑞霜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星、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剑芳诉被告王星、陈惠、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星、陈惠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447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王星、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王星、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坤明:本院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何明武:本院受理刘伟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梁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士均、胡桃芝:本院受理原告缪桂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飞、葛静:本院受理原告狄雪鹏、郭丽娜诉被告郭飞、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8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建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沃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源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人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源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人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亚、李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阮胜超、王亦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阮胜超、王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阮胜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9858.85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2937.6元,合计212796.45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16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刘二八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147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阮胜超、王亦伟提供的抵押物合肥市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4-1-912室(房地产权证:合瑶12003243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清偿原告本案上述债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四、判令被告王亦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以时、郝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金以时、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罚息130059.63元(暂计至2017年3月17日,直至本清息止);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45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被告二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城5幢104-1室、亳州路亳州城104-2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01211号、房地权合庐字第13000120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的价款在被告一的负债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时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之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时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时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时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时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计人民币3435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4355.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62元,原告合肥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9元,被告合肥时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时之明负担1073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王丽娟、邢成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广成、张志群、张红军、黄士云、邢贵军、潘梦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王丽娟、邢成生、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广成、张志群、张红军、黄士云、邢贵军、潘梦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皖0111民初8846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846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二八、牛性兰、高晓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刘二八、牛性兰、高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刘二八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7155.85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5602.86元,合计322758.71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16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刘二八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213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刘二八、牛性兰提供的抵押物合肥市卞河路原创生活雅苑18幢1704室(房地产权证:合瑶12001656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清偿原告本案上诉债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四、判令被告牛性兰、高晓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玉萍:本院受理原告束维荣诉被告陈建斌、吴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束维荣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建斌和吴玉萍共同给付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5476777元,并承担所欠款项的利息损失人民币4151219.26元(其中,8476777元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按1.5%/月计算利息;5476777元自2014年2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1.5%计算利息,9月10日以后至法院判决的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由人民法院按上述利率一并判决);二、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燕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被告将承包经营的位于合肥市屯溪路309号中段、四层、五层宾馆房屋及设施、设备(变压器、电梯、彩电、空调、热水器等宾馆内所有设施)返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819000元、电费21950元,合计84095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大成:本院受理原告吴义兴诉被告吴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吴义兴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酒款61440元,借款10000元,合计共71440元;二、被告应支付71440元占用期间13个月0.6%,利息共5572.32元;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应鹏:本院受理原告洪伟诉被告钱应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洪伟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将大众牌FV718TFATG(车牌号皖A8U138)轿车过户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巨森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李应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旭欧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巨森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李应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蚌埠市巨森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李应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旭欧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7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以147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旭欧轴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6元,原告安徽旭欧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元,被告蚌埠市巨森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李应来负担73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兴福诉你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确认(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汝胜欠付原告张兴福109615元货款的债务及利息系王汝胜与被告殷海燕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殷海燕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永明、吴洁:本院受理原告吴礼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其中30万元自2016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10万元自2016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友、武礼群:本院受理原告季宏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7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201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7392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0289800788GS20160032《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44.54元;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0289800788GS20160035《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29.16元;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0289800788GS20160034《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81元;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幸福人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昊;联系电话:13966232689。
广德幸福人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4日
遗失声明
▲安徽广信广乐化工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42523000011980),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