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给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将车辆转让给朋友刘某,刘某使用后发生事故,导致他人受伤住院。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依法判决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7月15日20时,广德人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与同向在非机动车道行走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5万元,期间刘某支付给陈某2.5万元医疗费。
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该车未按照有关规定投保交强险。因赔偿事宜双方协议未果,陈某将刘某、王某诉至法院。
广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庭审中,对谁是投保义务人成为陈某与刘某、王某间的争议焦点。因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已经将该车辆转让给刘某,并将该车交付给刘某,所以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虽是王某,但刘某已经是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故该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是刘某。
依法法院判定,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12万元,驳回了陈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朱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