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形:设备对人造成伤害,是操作不当还是机器故障?交通信号和规则不明路段,事故发生,到底是哪方责任?医患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谁说的理由才是事实?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触犯刑法,如何判定是否该负刑责?笔迹、声纹、图像等证据是否作伪……
当这一切发生,事件原因不明,真相难以查清时,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用公正的准则,科学的方法,严谨的态度,冷静的头脑,客观的求证,抽丝拨茧,拨开重重迷雾,还原事实真相,他们的名字叫——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因在法定证据当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人们赋予了它“证据之王”的美誉。
一位鉴定人说,是与不是,非同小可;罪与非罪,人命关天。我们的工作就是永远站在事件最真实的一面,用事实说话,让纠纷的调解,案件的判决和事故的处理有科学公正的依据!
2016年,安徽省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鉴定业务113311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30.3%。省司法厅积极加强管理、协调,司法鉴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已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实施类,司法鉴定工作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特别策划——司法鉴定现场,让我们一起走近司法鉴定人这个特殊群体,聆听他们揭开真相的故事……
7车连碰撞谁之责?
2016年12月31日,京台高速下行线铜陵段1183公里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5辆重货、1辆大客、1辆轻货7车连环相撞,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的头脑空白,想不起事故是怎么发生的;有的劫后余生痛哭不止;有人惊慌失措、不知所以……
为查清事故原因,厘清事故中各个车辆的责任,铜陵市交警支队委托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该案的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抽调精干力量分别组成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专家组及法医病理鉴定专家组,紧急奔赴事故现场……
然而事发地点处于荒郊野外,未设置摄像头,没有摄像监控可以调取,千头万绪,似乎让人无处着手。
鉴定专家组现场研究后认为:首先要确定接连相撞的七辆汽车是如何碰撞的,再确定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安全性能等,纲举目张,才能准确厘清事故中各涉事车辆的责任承担。
鉴定专家们说,接下来的工作是:必须以涉案车辆碰撞痕迹形成的证据为支撑,客观还原事故碰撞形态。
鉴定专家现场勘察发现:(依据为车辆碰撞停放位置,比对碰撞痕迹和车身附着物。)轻型货车前部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了接触碰撞,该车尾部没有碰撞痕迹,车身两侧伤痕累累。
根据这条线索进行追溯,确认了造成碰撞痕迹的两辆车。
初期痕迹鉴定进展顺利,让痕迹鉴定专家们认为很快就能确定七车相撞的原因。
随着鉴定的深入,专家发现:涉案的5辆重型货车分别为:A、B、C、D、E,其中B车和C车,一车前右侧有碰撞痕迹,一车车头不同向,尾部有碰撞痕迹,两车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碰撞,难道前三辆车的碰撞推断有误?
事故现场,由于雾后潮湿,加之众人踩踏,地面斑驳杂乱,难寻蛛丝马迹。专家组屡次“挖地三尺”进行排查,终于发现一段较浅的刹车痕迹。
圈定重点区域,集中力量筛查,最终确定了完整的刹车痕迹:C车车头和附近车辆不在同一方向,并非是其他车撞击导致,而是前车车祸发生时,主动转向规避,在规避过程中被其他车辆撞击尾部所致……
鉴定专家组经过多次的事故现场勘察、痕迹对比,最终客观地还原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当时为7辆车6次碰撞。
第一次:A车因故停在行驶道上,B车驾驶员未专注驾驶,导致车辆前部右侧与A车尾部左侧发生接触碰撞;
第二次:在B车后行驶的C车及时刹车,转向规避,虽未和前车相撞,但紧随而至的大客由于惯性与C车尾部发生剧烈碰撞;
第三次:D车前部又与大客车尾部发生接触碰撞,大客车再受重创;
第四次:E车前部与D车尾部发生第四次碰撞;
第五次:在惯性作用下,E车前部与D车分别挤压轻货车车厢左右两侧;
第六次:轻货车受挤压,前部与高速公路护栏碰撞。
六次撞击看似漫长,实则是须臾之间,酿成大客车两名驾驶员及售票员三人当场死亡,其他乘员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专家们以科学、认真、严谨的态度,多次勘查现场、模拟实验、分析案情,重现案发事故经过,模拟、测算出事故时各车的位移情况和行驶速度等,为确认涉事事故车辆的责任提供了依据。法医病理鉴定专家组对事故中三名不幸遇难者进行了死亡原因、致死方式、伤痕形成原因以及在哪一次碰撞导致死亡等四项法医病理鉴定。
铜陵市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 孙晗精神病人不负刑责?鉴定专家:不一定!
如果你问精神病人犯法怎么办?许多人会回答你,不负法律责任。
然而事实情况是怎样的?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故事。
2012年中旬,男子胡某因扬言要杀死许某全家,被许某扭送当地派出所。审讯中,居然牵扯出了一起20年前的强奸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胡某交代:20年前他曾因强奸杀人后逃到外地,一直隐姓埋名,自称“陈明”。同时还交代2012年9月,对一名正在某银行ATM机取款的女子进行抢劫并殴打致该女子轻伤。
在对胡某的审讯和拘留过程中,警方发现胡某说话语无伦次、思维跳跃性大等异常表现,有可能患有精神病。
为慎重起见,警方委托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对胡某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考虑到被鉴定人为重刑嫌疑犯,因此,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指派了三名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到看守所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鉴定。
因为是涉及到20年前的杀人案件,周期长,相关的材料也不是很充分,鉴定难度极大。
幸好警方提供了大量的监控视频资料,给鉴定带来了较有力的依据。
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鉴定人员仔细查看了警方提供的资料,并两次赴看守所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鉴定和精神检查。
通过对大量的证据查阅和视频调看比对,再经过专家们的讨论,得出一致结论,鉴定组最终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被鉴定人作案时,目标明确,有计划性,时机把握得当,手段比较残忍,鉴定时回答问题避重就轻,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且未发现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的证据,故被鉴定人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该鉴定意见最终为法院所采信,犯罪嫌疑人胡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20多年前的杀人命案亦得以最终昭雪。
那么,什么样的精神病人触犯刑律,不负刑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面对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对其作案当时精神状况的司法鉴定至关重要。 黄山市司法局 卢依军
重伤还是轻伤?
2015年4月的一天,蔡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蔡某将张某殴打致伤,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伴颅内血肿,伤情较为严重,需进行开颅血肿清除手术,经过治疗,张某病情逐渐稳定。
当年11月,公安机关法医对张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重伤,蔡某将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面临严厉的刑法处罚。
案件发展到这里,许多人认为应该铁板钉钉,只等法院宣判,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我不服!他是旧伤导致的!我太冤枉了!”开庭当天,蔡某对张某的伤情提出了质疑。
蔡某的律师说,依蔡某的身高及体重,互殴中并不会对身强力壮的张某造成如此重的伤害。而根据调查,张某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伤及到脑部,进行过“开颅血肿清除术”,术后手术去除的颅骨也一直没有去医院再行修补。
2016年10月,蔡某向法院提出对被害人张某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同意了蔡某的申请。
这起案件又将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
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专家说,根据司法鉴定实践规定,如果被鉴定人损伤时有原先损伤或疾病,应考虑原损伤或疾病与此次损伤及结果是否有关。如有联系,要考虑其在此次损伤中的参与度,综合做出鉴定结论。
针对张某的旧伤,专家说,人的脑组织非常的脆弱,俗话说“豆腐脑”,意思就是脑组织就如同豆腐一样,碰之及碎,所以外面有一层非常坚实的颅骨保护着,张某头颅那部分颅骨缺失,自然容易受伤。
本案巧就巧在蔡某正好打到了张某的旧伤处。
为了给出一个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结合被鉴定人张某的两份住院病历,又查阅了大量的医学资料,再经过资深法医临床专家共同“会鉴”,最终出具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的结论是轻伤。
“我也不服,你们肯定是收了蔡某的好处,我要去告你们! ”这样的鉴定结果,让案情又起波澜。张某的亲属直接到司法鉴定所,上门谩骂、威胁、恐吓司法鉴定人。而案件的另一方,蔡某的亲属也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他们认为张某的伤与蔡某无关,要求鉴定所做出合理解释。
面对被鉴定双方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鉴定机构分别向张某和蔡某家属解释:“如果不是张某原先颅骨就有缺损,肯定不会造成这个结果。但张某的再次受伤毕竟是由蔡某的侵害造成,所以蔡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保证,我们的鉴定意见书是科学严谨、公正公平的,如果你们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再次重新鉴定。 ”
最终,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审,鉴定意见被法院采纳,蔡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决。而张某则提出上诉,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果仍然是轻伤,张某对鉴定结论不得不服,再无异议。
淮南市司法局刘军红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靳建是什么带走了可爱的女孩?
这是一个幸福的家庭。
在六安市某小区,7岁的可爱女孩娟娟(化名)和爸爸陈松(化名)妈妈张玲(化名)住在这里,一家三口日子虽然不富足,但是小区里常常听到他们的笑声。
娟娟乖巧聪慧,嘴巴很甜,院子里的爷爷奶奶都很喜欢她,娟娟给整个家带来许多欢乐和惊喜。
可是,不幸降临了。
2014年6月的一天,娟娟突发呕吐、休克的症状。120急救车赶到后,迅速把女孩送到六安市某医院。
上午9时许住院,11时20分,医生走出抢救室,告诉娟娟的父母一个不幸的消息:虽全力抢救,终因女孩病情复杂、严重,回天无力。
娟娟走了,在父母撕心裂肺的痛哭和邻居的叹息之余,娟娟的死亡原因成为小陈夫妇最想要知道的。医院给出的诊断为:①中毒性休克;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③食物中毒。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20分死亡。
这样的诊断,让娟娟的父母怀疑医方存在诊疗过错,要求追究医方相关责任。他们来到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娟娟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一开始,司法鉴定人了解到:娟娟入院后,医生听娟娟的父母介病情,娟娟在前一天晚餐后突然呕吐。
院方怀疑是食物中毒,按常规检查诊治,后又发现血糖较高,给予降糖治疗、输液救治,但仍未能挽回女孩的生命,诊断为“低血糖休克死亡”。
司法鉴定专家告诉娟娟的父母,如果真是低血糖休克死亡则鉴定难度相对较大,因为常规情况下,人死后血糖无法检测。
娟娟的父母又联系上海、南京等多家司法鉴定所,均给出“无法鉴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为了彻底弄清死亡原因,娟娟的父母多方求助,一再恳求,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认为,人命关天,非同儿戏,外地鉴定所受理难度大,驻地鉴定所应当想办法为群众解决难题。
在讲明可能遇到的情况后,小陈夫妇执意委托,医方同意委托,在医患双方委托下,正源司法鉴定所正式受理对娟娟死亡原因的鉴定申请。
事实情况是,留给司法鉴定人的只是一具冰凉尸体。专家说,此次鉴定风险较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死因不明的“疑案”。
鉴定前,正源所的司法鉴定人召开会议,认真分析娟娟的发病与诊疗过程,明确检验内容,要检查的器官和多种检测手段,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出几套方案。
尸体检验于2014年7月10日进行。
历经4个多小时的精心勘验,结合医方提供的有关治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结合检测预案方案,提取了死者的各种检材,抽取眼睛内房水进行血糖检验。
因人死后血中无法检测血糖,但眼睛内房水的血糖很少受溶血的干忧,眼房水的血糖检验是人死后较为准确的检测标本,此次对死后眼房水血糖检验是我省首例。
经过两周多时间的精心检验、检测,总算查明了娟娟的死亡原因。鉴定专家说,尸检中看见娟娟脑组织水肿,形成小脑扁桃体疝,病理检验大脑组织呈病毒性脑膜脑干脑炎改变。
因此,娟娟的死亡原因为脑膜脑干脑炎,引起颅内压升高,脑疝形成,导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娟娟的父母在此刻也才完全知晓孩子的死亡原因,可娟娟却永远的离开了。希望小陈夫妇能抚平悲痛,愿小娟娟在天堂不再有病痛。
六安市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 张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