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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25 09: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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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运明:本院受理薛业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程晋化、程伟龙: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晋化、程伟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一程晋化偿还欠款440969元;2、判决被告一程晋化赔偿损失100291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8日),自2017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的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判决被告一程晋化支付律师费5857元;4、判决被告二程伟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皖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于2013年8月9日签发的银行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200043 20042899,出票金额壹万元整,申请人安徽皖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3年8月9日,出票行中信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尚文、李道祥:本院受理原告欧绪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余洋:本院受理原告刘仁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叶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淼、徐连芳:本院受理杨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俊武、陈冬梨、李洪强、王泽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0423682.29元及代偿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金10423682.29元、月利率2%计算);2、判决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3、判决被告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晓东、陆秋萍对被告安庆市阳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决原告对被告陆秋萍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700万元股权依法处置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孔富、刘晓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孔富、刘晓霞、汪津浒、刘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安庆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5123404.91元及代偿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金5123404.91元、月利率2%计算);2、判决被告安庆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3、判决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孔富、刘晓霞、汪津浒、刘玉梅对被告安庆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决原告对被告刘玉梅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400万元股权依法处置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叶安、叶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叶桂生、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叶安、叶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770万元本金;2、判决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因代偿造成的利息损失803.957万元(从2012年4月23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其后按照月利率19.7‰计算);3、被告叶桂生、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叶安、叶平对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丁云霞、王进益:本院受理原告何琰与丁云霞、王进益、安庆市金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0000310号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郑应中、李兰香、吴江涛、许礼娥、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本院受理原告高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郑应中、李兰香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8.69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郑应中、李兰香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被告吴江涛、许礼娥、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对上述第1、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郑应中、李兰香、吴江涛、许礼娥、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本院受理原告俞经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郑应中、李兰香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按月利率13‰计算,2016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郑应中、李兰香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被告吴江涛、许礼娥、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对上述第1、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姚红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士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姚红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士永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驳回原告张士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张士永负担20元,被告姚红国负担37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储文华、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方荣美、江垒:本院受理原告朱颖与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江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颖借款本金86960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合计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程明根、储文华、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江垒对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明根、储文华、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江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驳回原告朱颖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490元,由原告朱颖负担490元,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江启宝、方荣美、江垒共同负担18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马洪玲:本院受理原告韩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高宏、卫凤萍:本院受理原告吴利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学飞:本院受理原告周晓明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学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晓明合伙投资款5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周学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晓明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兰官云:本院受理原告谢兆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谢兆标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费寒菊:本院受理原告张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费寒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林借款4.88万元;二、被告费寒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张林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勇: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贤琴、胡德刚:本院受理王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贤琴、胡德刚:本院受理彭玉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吕小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小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乐富公寓5#1207室的房产一套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185712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219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各自房屋的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化工厂运贸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省安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西淝河路以北、通宝路以西2幢车间2幢1层101(建筑面积1781.65m2、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1580号)房屋及位于合肥市长丰县三十头镇的土地(土地证号:长丰县国用(2008)4289号)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187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省安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海、唐丽、王胜春、吴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39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5199.53元、利息501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45349.5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额260349.53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长柱:本院受理李必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长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必松货款136560元,并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梁园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万长贵:本院执行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万长贵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568号晨光苑4幢-1层地下车库104(一)房产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天源【2017】房估字第S0106号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琳、王同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琳、王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宪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群与被告丁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164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6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4164;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国华与被告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国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4000元(按1%的月利率标准,自2014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5日,并按1%的月利率标准继续计算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张家莲:本院受理原告陈伯明诉被告赵宜涛、张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伯明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332850元(其中2011年1月10日借款30万元按月息1.5%,自2011年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18日)另本金80万元的利息,按年6%的资金占用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正中、杨冬将:本院受理原告徐严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完世泉:本院受理原告缪成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完世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缪成芬借款34200元,同时给付原告缪成芬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完世泉:本院受理原告葛道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完世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道珍借款44200元,同时给付原告葛道珍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有桃: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准予原告陈明与被告张有桃离婚;二、婚生子女陈存萍、陈存园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会升、李冬霞: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开会升、李冬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国波借款20万元,其中15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5万元自2014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同时被告开会升、李冬霞给付原告李国波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阚东海、李莉:本院受理原告李之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5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阚东海、李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之金借款336000元,自2013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扣除阚东海2014年支付5000元利息);同时被告阚东海、李莉给付原告李之金垫付的公告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萍、张金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翠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翠兰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4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同时被告王萍给付原告张翠兰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张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华兵:本院受理原告沈跃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欢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法东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修勇: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修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明良支付货款44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此后以4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陈明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陈明良负担577元,被告李修勇负担178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鹏、郑惠芳、朱文龙、梁全、王春武、钱玖敏、王国敏、庞德启、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凌雅雯诉被告周鹏、郑惠芳、朱文龙、梁全、王春武、钱玖敏、王国敏、庞德启、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林梅:本院受理原告邢志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中鼎宝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秦莉;联系电话:0563-6011757。
广德中鼎宝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