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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26 09: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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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美家居申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美家居申达建材经营部货款20358.3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磊、曹娇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8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为垫付银行贷款人民币543334.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30953.45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14日,直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妙迪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4017.1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继成、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吴明龙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波、刘佳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波、刘佳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文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孔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莉、花本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莉、花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温耀文、陈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温耀文、陈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东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守霞、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与彭家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高昌志:原告周家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鹏:本院受理刘光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在男:本院受理唐定胜诉你及被告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文明:本院受理吴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传飞:本院受理原告刘长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2000元;2、自2014年4月1日起按银行年化收益4.35%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先暂时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1001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顺利:本院受理原告刘长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自2014年12月27日起按银行年化收益4.35%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先暂时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716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新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周新杰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款408896元,违约金296198.62元,合计705094元;二、判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延明、蔡丽燕、陈黎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83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黎明、吴鑫炳、刘彩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雪林、吴云青、王学峰、梁兴英、季春、孙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乔志军:本院受理周甄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明、李海燕:本院受理何冬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明、李海燕、安徽佳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姚海霞、何冬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明、李海燕:本院受理胡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田小春、六安市宇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佳、徐琳、许娟娟、徐振兴、毛慧分别诉被告田小春、六安市宇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五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劲松、周文、黄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振虎、赵虹:原告盛宗霞诉你们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位于长丰县双墩镇新慧金水岸A3栋170D室(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290027721号)房屋归原告盛宗霞所有,被告陈振虎(又名陈洪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协助盛宗霞将房屋全部产权变更登记至盛宗霞名下。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陈振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67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振虎:原告盛宗霞诉你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盛宗霞与被告陈振虎(陈洪波)婚姻无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淮:原告杨其花诉被告杨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被告杨淮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8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息1.5%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4个月)合计10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腾飞、周现生:原告杨其花诉被告周腾飞、周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被告周腾飞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52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息1.5%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8个月)合计85200元;2.被告周现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娟香、胡高鹏:原告杨其花诉被告陈娟香、胡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被告陈娟香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400元及利息99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息1.5%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9个月)合计36300元;2.被告胡高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保国:原告杨其花诉被告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被告张保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310元及利息19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息1.5%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4个月)合计7231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维林:原告杨其花诉被告陈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2400元及利息26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息1.5%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8个月)合计88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德国:原告杨其花诉被告李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7.5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息1.5%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0个月)合计32.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令朋:原告杨其花诉被告孟令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被告孟令朋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5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息1.5%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4个月);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商丘市万邦水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海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2168.5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258.06元(暂计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7年3月22日止,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计算,后续利息直到款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0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毅生、李娟、李勇、赵月华、罗凤琼、罗炳辉、张修建、高邦玲、袁志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载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华安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黄景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卡本冶金炉料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卡本冶金炉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华安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82469.42元,并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景喧对被告华安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民辖终39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皖0103民初7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立即支付混泥土货款4032793.5元和利息95992.65元,合计4128786.15元(利息资2016年10月1日暂算到2017年4月1日,之后,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到货款付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保云:关于合肥市龙翼建材有限公司、高宗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896、6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龙翼建材有限公司、高宗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高朝为申请宣告肖云芳死亡一案,经查,肖云芳,女,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幢101号付1号,系精神病患者,于2010年初离家出走后失踪,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系肖云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招仁: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祥与被告夏招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招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家祥支付货款82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以8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70元,由被告夏招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转业、樊慧:原告费文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平:原告李红卫诉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申请执行万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万蕊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耕耘路南、莲花路西怡莲新城1幢204室(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031505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肆拾陆万玖仟元(146.90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0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兴柱、范云:原告钟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范云、汪兴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钟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钟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50元,由被告范云、汪兴柱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业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九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17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36元(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玉龙:本院受理原告杨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贵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御福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子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御福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彭新召:本院受理原告郭小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71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赵炜、马志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状内容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迳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大树、束平英:本院受理原告胡跃与被告段大树、束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跃请求判令:被告段大树、束平英偿还原告胡跃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暂计10000元(实际应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0年7月1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仁众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许平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争议一案([2017]肥劳人仲案字第145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8月7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公  告
杨世武:本委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杨世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4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公  告
叶银元:本委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叶银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4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公  告
胡晓燕: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晓燕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80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公  告
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19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公  告
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申请人常德治、陈怀曹、张贵春、郭建友、张亭、赵玲、卢傅玲、王玲、曹海锋、张鑫、程永强、韩云飞、李华、李静、程加霆、袁友全、张新奎、闫双雷、郭伟、闫志刚、孙影、饶玉龙、吴丽娜、吴玲、朱大牛、李天珍、张之珍、张芝娥、张艳、王德祥、杨为、张合建、耿晓庆、崔文阔、杨德荣、伊兴兰、刘子奎、王付友、范孝海、刘金侠、刘世杰、刘贺成、胡振玲、李芳、杜雷、张启春、张栋彪、刘清、尹银华分别与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委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136号、151号、152号、153号、154号、155号、156号、157号、158号、159号、160号、161号、162号、164号、396号、397号、398号、399号、400号、401号、402号、403号、406号、409号、410号、411号、432号、433号、434号、(2017)阜仲字第019号、020号、021号、022号、023号、024号、025号、026号、027号、028号、029号、030号、031号、032号、033号、034号、035号、036号、037号、03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546号)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公  告
刘卫东、彭玉琼: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合仲字第0375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375号组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届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公  告
刘卫东: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合仲字第0374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374号组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届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债权转让通知
安徽星火创业有限公司、安徽赛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闫志兰(身份证340321196912197680)、张天民(身份证340321197212167696):本司已将贵方所享有编号为(2016)皖0303民初2671号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全部债权及其他从权利全部转让给刘如意、陈继红夫妻,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通知贵司。贵司向刘如意、陈继红夫妻履行还款即为向本司履行。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26日
注销公告
广德华翰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仲华;联系电话:13906205142。
广德华翰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注销公告
安徽正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TDKG29(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刘家武;联系电话:13966225555。
安徽正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减资公告
广德县万桂山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62935550T(1-1))经股东会议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减至人民币50万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王青培;联系电话:13865315719。特此公告。
广德县万桂山集贸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6日
遗失声明
▲现遗失许燕(2007)0702377991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张,金额为7050元,声明作废。
▲安徽正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TDKG29(1-1))遗失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