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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借款判返97万元超出部分利息折算本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01 14:39:13


出借人出借本金100万元,起诉至法院被判返还本金97.4万元,所借本金为何没被法院全部支持?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某与朱某原系多年朋友关系,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9月及2014年11月分两次共向朱某借款100万元,张某出具了借条给朱某,双方约定月息5分,前期张某生意较好,均能按约定支付利息给朱某,至2016年6月19日朱某共收到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利息13笔计65万元。后期受市场大环境不景气影响,张某无法按期支付朱某本息。朱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其已支付的利息依法应予折抵部分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分两次共向朱某借款100万元,有张某出具的借条两张及朱某提供的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相互印证,法院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息5分,超出上述规定,对2016年6月19日朱某共收到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的利息计65万元,法院按年利率36%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视为张某偿还借款本金,自2016年6月20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经核算至2016年6月19日按年利率36%计算,张某应给付利息62.4万元,尚欠朱某借款本金97.4万元,朱某诉求的超出部分本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张某返还朱某借款本金97.4万元及2016年6月20日后的利息,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清河·

法官释法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三是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但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利息,不可要求出借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