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名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3221,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沛霖: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贡海庭、李维霞、贡建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贡海庭、李维霞共同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按揭款362438.47元,截止至起诉日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20950.47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36243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贡建存对贡海庭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现军、邵多玉、邵先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丁现军、邵多玉共同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按揭款289256.96元,截止至起诉日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20140.61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289256.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日0.0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邵先和对丁现军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其他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余枢、梁晶晶、沈义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陶余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本金346914.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南亚公司代为支付租金之日起三日后,按尚欠代垫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梁晶晶、沈义龙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陶余枢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040元,由被告陶余枢、梁晶晶、沈义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旭渊、张琛: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旭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梅借款本金218000元及利息4167元(2013年11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2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张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汪旭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素英: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时常禹、王向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孙明凤与被告时常禹、王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6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昌跃、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勇逸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193000元及利息22195元(以19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5.75%暂计算至2017年4月9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祥荣:本院受理原告李志云诉被告阮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蓝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宜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婵玉、冀维成:本院受理原告朱桂芳诉被告蒋婵玉、冀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婵玉、冀维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桂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朱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平、张祖俊、王爱武:本院受理原告佘祥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良胜:本院受理原告邵普英诉你及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合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娜、高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240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王建忠、鲁皓、鲁宁、杜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鲁皓名下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塞纳翡翠庄园雅苑5号,现已公开拍卖三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前述财产依法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附:变卖须知:
1、竞买人需实地勘察标的物详情,本院不负责清场,按现状移交。2、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203.7501万元为底价。3、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房产变卖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4、竞买保证金为20万元。5、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6、变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账号:2121012080056205;报名事宜咨询电话:0551-65996068;标的物情况咨询电话:0551-65352005。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亚: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118.58万元),以及公告送达拍卖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合产字第110200034号、110100237号)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执9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选定拍卖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二下午3时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抽取拍卖机构对你名下的上述房屋予以拍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高勇、周代广:本院受理原告鲍庆杨、郑大传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高勇、周代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高勇给付原告鲍庆杨、郑大传工程款余额537760元;二、被告高勇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鲍庆杨、郑大传工程款余款537760元的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判决一、二项承担责任。上述一、二、三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鲍庆杨、郑大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原告鲍庆杨、郑大传负担680元,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70元。上诉状内容: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高勇给付被上诉人鲍庆杨、郑大传工程款数额为337760元(上诉标的额为200000元);二、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薛玲诉被告王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薛玲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7期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415元,6个月利息计人民币3678元;2、被告支付从2016年9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3%计算的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3月24日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20895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告答辩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秀龙、张俊水、王守妹、周贯萍:本院受理原告胡钢与被告张秀龙、张俊水、王守妹、周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为48000元);2.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丁净与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净借款本金17605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起以1760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丁净负担9955元,由被告张玲负担28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晶:本院受理原告丁仁华与被告胡晶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胡晶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仁华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4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晶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刘萍、姜云佟:关于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玉梅、胡爱国、李卜、李家杉: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与安徽国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玉梅、胡爱国、李卜、李家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庆、王国柱、石斯琪、石志峰、张恒、张中志:本院受理原告陶伟与被告王庆、王国柱、项小亚、项华奇、李浩、李仁雨、钮新龙、钮为锦、石斯琪、石志峰、张恒、张中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陶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判决十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257.5元、护理费3426元、营养费2700元、器具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6428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王庆、王国柱、石斯琪、石志峰、张恒、张中志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磊: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荣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231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至本息结清时止;2、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松:本院受理原告巫建明诉被告杨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巫建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54065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21896元(自2009年6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3月14日。以后利息放弃)以上合计759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凯伦:原告王朝龙与被告张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凯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朝龙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5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0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52元,由被告张凯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建坤:原告刘晋与被告陈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建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晋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陈建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齐路路与被告王亮、阮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路路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返还本金14万元人民币,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乐乐: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与被告周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桂挺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14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之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小峰、程秀梅、徐树兴、韦宏英: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娜与被告韦小峰、程秀梅、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全兴、徐树兴、韦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丽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韦小峰、程秀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613866.74元(其中本金160万元,利息13866.74 元,自2017年3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9日,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2000元,以上共计1645866.74元;3、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全兴、徐树兴、韦宏英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峰、訾子涵、张为国、郑鲁闽: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桂珍与被告刘峰、訾子涵、张为国、郑鲁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胜鸿: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萍与被告许胜鸿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刘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3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房燕: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多功: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吉户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吉户货款1734074元。案件受理费20407元,由被告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慧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装分公司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沈跃忠、姚艳丽、李银梅、张军、合肥天来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玉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长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荣祥: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迟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兵诉被告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余姚市马渚瑞邦五金厂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800053)96804231,票面金额玖万玖仟伍佰贰拾捌元柒角捌分,出票日期2016年10月31日,付款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滨海昱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兴平:本院已立案执行王龙清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长执字第00493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决定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登记在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合裕路1545号聚贤小区2幢601室房屋(房产证号:合瑶059079)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闫兴平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康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朝全:本院受理原告王克莲诉被告胡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249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幼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德荣诉被告合肥幼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176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庆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庆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李连烘、广州乾元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李连烘、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乾元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梦楠: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巢湖路支行诉被告潘海浪、刘梦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30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玮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吴玮东典当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228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继广:本委受理的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69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公 告
肥东县食园豆制品加工厂: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英正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肥东县食园豆制品加工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24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公 告
许金明: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吕玉柱与被申请人许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5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公 告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赵能海与你们(案号:2016合仲字第059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公 告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高华与你们(案号:2016合仲字第060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公 告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孙茂英与你们(案号:2016合仲字第059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公 告
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本委受理的黄伟刚与你们(案号:2016合仲字第0627号、2016合仲字第0628号)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公 告
叶矾胜、王双喜:本委受理的祖青与吕政保、吕子龙、张孟根、叶矾胜、王双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08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韩先伟(342422********2172,182****785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韩先伟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对韩先伟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因与韩先伟联系未果,现依法向韩先伟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庐卫医罚[2017]11号)。限韩先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庐卫医罚[2017]11号)(地址:砀山路2199号,联系人:黄安平,电话:62913085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1日
安徽中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10时在合肥圣大国际饭店(长江东路与滁州路交口)五楼会宾厅举行拍卖会,拍卖标的为合肥市临泉路与昆仑路交口房产一幢,参考价3000万元。
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7日17时止,标的物所在地。
有意竞买者须于2017年6月7日17时前向我公司交纳兑买保证金300万元(户名:安徽中新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551904027910902),并持有效证件至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不成,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息)。
公司地址:合肥市蒙城路87号综合楼六楼
联系电话:0551-65539320 13705695866 13965149001
2017年6月1日
注销公告
广德好亮照明电器厂(注册号:341822000085352)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13965416821。
广德好亮照明电器厂
2017年6月1日
注销公告
广德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BXXX1E(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胡德超;联系电话:13865395652。
广德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
遗失声明
王中兵不慎遗失奇缘网吧税务登记证(皖地合税字342425710930041号)正本,特此声明作废。
陆爱明遗失京商商贸城购房收据,房号:D2-3-11,收据编号为:jssmc-5003259和jssmc-5003260。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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